(一)出租人有第十条第三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第十条第四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 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 支付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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