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从事了(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千百拾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等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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