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总金额
项目
不含税总价
税率
税额
含税总价
2.上述金额已包括完成本合同附件1中的全部费用;
(1)若因不可抗因素接甲方通知临时删减相关活动所需物品的,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临时删减物料结算单》(附件3)据实结算相关费用。
(2)若增加相关活动所需物品的,需另行签订本次活动执行的补充协议。
3.结算方式
(1)按次据实结算,结算与付款的时间节点除由本合同下签署的单项业务确认单另行约定外,原则上在乙方执行完毕并由甲方确认完成,且在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
(2)支付方式为:转账。
4.支付合同款项时,乙方应在取得甲方同意付款的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将甲方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抵扣联)交付给甲方,甲方认证或查询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后进行付款。
(1)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能够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2)如乙方所开具发票无法申报抵扣,须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若甲方因乙方所提供发票原因,而遭受税务部门调查的,乙方应无条件做好协助配合、解释说明工作;
(4)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合同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事项时,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5)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乙方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5.甲方每月付款节点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如遇6月份和12月份付款均顺延至下月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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