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字第地使用权中的号),总面积为国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平方米的土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1 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年限为月年,建设年限为日。年月,原土地出让日至年
第三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元(币种:写))。总金额(大元(币种:)。
第六条: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协议(协议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协议自批准之日起壹拾伍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2号) 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县国土局和县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须在本协议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局执一份;
本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订立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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