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主体资格及进行仓储保管的合法资质,并保证严格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稳妥的为甲方进行仓储保管,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乙方的仓库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储存物占用仓库的位置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1货物验收时,乙方或乙方的保管员核对货物与单据(随货同行联)品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受损。
4.2如有包装破损、短少、损坏等,乙方仓库填写货物验收一览表,详细准确注明。
4.3送货车辆到达乙方仓库,甲方与乙方协商安排卸车收货(乙方提供24小时装卸服务)。
4.4乙方按照产品的计量标准按件计算。
4.5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随货同行联开出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库单,以便双方进行核对(并注明甲方的单号)。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出入库台账,以方便甲方不定期的抽查。乙方如未建立进销存台账,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6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在接收甲方的货物现场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的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即乙方出具的入库单)。乙方验收合格向甲方出具入库单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1乙方的仓库必须具备防冻、防火、防雨等满足仓储物保管要求的基本功能,提供必要的地台板防冻、防潮、防鼠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5.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货位堆垛科学,有效利用仓库库容。
5.3 仓储物应采取的保管措施:乙方应确保提供安全、稳固、干燥,能够确保商品、产品质量要求的储存条件和环境,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外部覆盖物,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保管,确保在储存期间不发生任何事故或导致货物变质、毁损、灭失等。
第六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1货物入库:产品入库由乙方在铁路大票、领货凭证上签名确认,甲乙双方共同派人点件入库。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6.2货物出库:甲方所储存全部商品的出库凭证为经甲方指定的人员亲笔签字,并盖有________________公章的提货单为甲方提货的唯一凭证,乙方指定的签字人员为:____,如变更指定签字人,须出具加盖甲方印章的书面文件方可变更。乙方如允许未持有甲方有权代表签字确认的提货单的人提货,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乙方不得受理。
6.3乙方的营业时间为 24小时(全天) 在此时间段内甲方可以随时存货或提货。
6.4运输方式:甲方自提
6.5存货及提货地点:乙方仓库所在地。
第七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在乙方保管期间甲方仓储物的损坏、短缺、变质、灭失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8.1本合同的仓储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双方明确,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款项为本合同的全部价款,甲方将不再另行向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8.2在本合同约定的仓储期到期之日起,乙方向甲方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乙方。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甲方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9.1.2货物出现异状,在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处理。
9.1.3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9.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2.1货物保管期间,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2乙方提供24小时服务,节假日能正常工作,在甲方销售旺季,乙方必须保证配备足够的仓管人员、装卸人员,做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收发工作。
9.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不能入库或出库时,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9.2.4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因政策变化需要撤换仓库,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做撤仓准备。另因城市规划的需要,须强制性搬迁仓库的,新址须经过甲方相关部门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9.2.5货物有异状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储存期间,如发生储存物因潮湿、火灾或相关人为保管原因而出现产品变质、损耗、丢失,由乙方按照储存物的市场价值于15日内全额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并承担仓储费用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超过此期限,仓储费用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传真方式即时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份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份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13.1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
14.2 在乙方保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乙方应积极配合。
14.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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