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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一、定义、“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 合同成立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4、本委托加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原签订的车间及办公室租赁合同,中止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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