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楚雄市铁公鸡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楚雄千里浩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使用甲方座落于楚雄市东环线东侧户外墙体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内容
地址:楚雄市东环线东侧 广告位,见附图。
第二条 广告位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为壹年,自20xx 年1月1日起20xx 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广告位租用价格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广告位租用费为人民币3600元整/年,位于楚雄市东环线东侧广告位,合计为人民币:叁仟陆百元整.
第四条 权属与维护
1、本合同项下喷绘由乙方负责设计,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费用支付与结算
为保证合同有限履行,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 3600 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元整。
第六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及发布内容等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因上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于解除
1、合同变更: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均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本合同签订后, 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规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政行为导致设立发布手续等问题发生纠纷,甲方应在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对外拓展广告业务与其它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