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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合同

2021-04-1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 崔成德 是位于吉林省敦化市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我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年老体弱多病不能进行长途旅行,所以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_ 崔晓玲 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 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们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 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 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 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 代为收取相关售房款;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 托 人: 年 月 日

  委托人;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 。

  受托人:王五,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张三、李四系夫妻。我们二人共同共有坐落在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们拟将上述房产出售,特委托王五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上述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协议、查档、代收房款及房屋过户等事宜。受托人王五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王五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xx)保证民字第号

  兹证明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编号: )、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编号: )于20__年四月一日在其住所,在我和公证人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捺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第一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委托书公证

  20xx-05-27 13:45:26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卖房事项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5)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概括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6)委托费用与报酬;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事项:

  (1)申办委托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2)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其事务的意思表示;

  (3)受托人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事项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老家有一套房子,因为大家都不会回去住,就想把房子卖了。可是现在我有事不能亲自回去办理,我想委托老家的一位朋友办理,听说房屋买卖委托书是要进行公证的,那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

  律师解答: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一条 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四)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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