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项目投资方:
复核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叁方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投资方: (以下简称乙方)
复核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二、委托的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__〕1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__〕11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__〕1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__〕20号);
5、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__);
6、《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 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__);
7、《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__);
8、《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 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__);
9、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技术规程(桂国土资办〔20__〕277号);
10、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__〕128号);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__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__);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__);(十四)《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__)。
三、委托的内容
1、工程复核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__〕116号)、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技术规程(桂国土资办〔20__〕277号)、《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__)的规定及土地整治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区建设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隐蔽工程除外)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报告应反映除隐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情况,包含项目数量、质量的设计要求和实际的项目数量、质量情况,对存在的项目数量、质量问题予以明确指出或提出建议。
2、新增耕地面积复核
按照《工程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测绘并形成报告(复核红线范围、现状调查、新增耕地面积测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项目规划图、变更设计、复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提供材料为电子版且齐全有效),其中设计变更材料由在丙方进场前一次性提交。
2、负责对丙方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查。
3、负责监督、督促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及时间要求支付丙方的技术服务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复核及新增耕地面积复核需在工程完工后通知丙方进场,如工程未完工,由此产生重复进场、延期提交报告等后果由负责,对不具备进场条件,应由丙方书面通知乙方;
2、协助丙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设备进出场地的道路通畅。
3、安排熟悉项目的人员配合丙方开展工作。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工程复核及新增耕地面积复核技术服务费。
5、如有项目需要丙方进行二次复核,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二次复核费用。
6、按照合同要求,享有成果报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应对项目除隐蔽工程外所有建设工程数量、质量进行复核,按时向甲方提交复核报告,对复核及新增耕地面积复核报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复核及新增耕地面积复核成果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应反映项目除隐蔽工程外所有建设工程数量、质量情况,包含工程数量、质量的设计要求和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质量情况,对存在的工程数量、质量问题予以明确指出或提出建议。
3、复核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丙方自负。
4、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工作报酬。
5、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丙方技术服务费,丙方可以拒绝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复核报告。
七、提交报告的质量和委托期限
1、工程复核及新增耕地面积复核方法及报告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国土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__〕168号)、桂国土资发〔20__〕15号、桂国土资发〔20__〕116号、(桂国土资办〔20__〕277号)和《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__)等有关要求。
2、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并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开始进行现场复核工作,报告应在现场复核工作结束或完工后 天内提交正式的工程复核、新增耕地面积复核报告,报告一式4份。
3、在复核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不能开展复核工程,经甲方确认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4、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不能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的,经甲方、乙方确认,则工期相应顺延。
5、如甲方、乙方需额外增加编制成果,甲方、乙方应提前将增加份数来函通知丙方,丙方酌收成本费。
八、合同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项目合同费用由固定技术服务费和第三次复核技术服务费两项构成
(一)固定技术服务费
本项目工程复核费为: (¥ .00)。
(二)固定技术服务费结算方式
丙方进场开展复核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固定技术服务费的 %作为预付款;项目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丙方余款,收讫应付项目的款项后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给乙方。
(三)第三次复核费技术服务费
1、如有地块第一次复核不合格,乙方按照原设计或变更后的设计整改,整改后丙方再次进场复核,丙方第二次进场复核不收费。但丙方第三次进场复核收费由乙方另行支付二次进场复核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工程复核第三次复核费收费标准为: 元/地块、新增耕地面积三次复核费收费标准为: 元/亩。
2、第三次复核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丙方进场三次复核(外业)结束后,把复核的地块数量及新增耕地面积数量统计给甲方和乙方,乙方在收到丙方的三次复核数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三次复核费,付清三次复核费后,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复核报告。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技术服务费的 ‰/天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
2、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入场或提交成果,每拖延一日,应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天计算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3、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乙方按时支付合同款给丙方的,丙方拒绝向甲方和乙方提交复核报告。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解决。
1、向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经叁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叁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履行期间,与合同有关的叁方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正本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丙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账号: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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