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x年12月31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张、朱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xx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
陈与张是经过双方申请,于x年8月16日去xx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与朱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与陈离婚是合法的,张与朱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与朱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与张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来函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具体处理中,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耐心地对陈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子女抚养方面,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合理要求。
二、对这一案件,群众中有些舆论,应通过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建议你院召集各院与本案有关人员,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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