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纺机村号李女士:
根据你与本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三次增加授信额度确认书以及你的股票交易记录,至x年7月3日,你的账户()资产值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经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你的账户未及时补交保证金,本公司无法查找到你本人。后按约定平仓抵交,截至x年7月24日,你仍欠付我公司债务本金681390.68元及利息2528.01元。本公司现依据合同法律规定,中止履行双方已签合同,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付本公司融资债务本金681390.68元及截至清偿日的利息,或提供相当价值的有效证券资产担保。逾期未履行,本公司将解除与你所签《融资融券合同》,依法进一步行使追索权。
特此公告。
证券有限公司
x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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