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单位(甲方):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出仓编号: MX0C003
签订地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仓储单位(乙方):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货物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存放在乙方仓库内的以下货物的所有权和应承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不因签定本协议而转移至乙方;甲方保证下述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相符,是真实的、合法的,如发现真实情况与向海关和国检申报内容不符的,由甲方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涉。
因(或如)甲方非宁波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需以乙方作为名义上的区内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向宁波保税区海关办理各类手续,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二、进仓存放的进境备案保税仓储货物概况见下表(或另见随附清单)
船名航次: 提运单号码:
货名及规格型号: 钢装备HS编码: 7308900000
通关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6407.00KGS
货物总价及币制: USD25757.35
毛重和(或)体积: 16827.00 KGS
净重: 16407.00KGS
集装箱数量: 20’* 40’*
出仓单号码:
三、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文明装卸,仔细清点数量,目测外包装质量,如发现数量短缺、外包装破损或湿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进行下一步业务操作,并做好记录。货物全部进仓后,须将经海关签章并记录了实际验收情况的进仓单凭证联交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作为存货依据。
四、甲方要求开具出仓单,必须向乙方交验原进仓单凭证联,并发出指令。乙方仅可按其指令开单,对开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乙方造成的差错责任外,均由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人承担。
五、发货时,乙方须核验经海关签章的出仓单,并严格按单发货。
六、因受委托方失职造成仓储货物在库内超标准损毁、灭失或者发货差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海关提出报告。乙方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付额由乙方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额为基础计算赔付每次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万元。如有超出部分,由甲方或货主自行负责。但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 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取样造成的破损;
B. 普通大宗货物在合理范围内的仓库装卸破损(允许标准为0.3%);
C. 仓储货物在库内储存期间,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等所产生的质量变异或损坏。
七、货物的合同存放期限最长为3个月。如合同存放期限届满后,甲方即不将货物提运出库、又不与乙方续签仓储合同的,则视同甲方自动将该批货物的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且之前以该批货物为标的物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处理该批货物所需费用超出货物本身价值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货物处理的费用。如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货权转移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结清所有款项;需继续仓储的,应订立新的仓储合同。
八、该批普通货物仓储费用为(共 项),有长期协议的按长期协议,无长期协议的参照以下费率标准:
进/出仓费: ;拆/装箱费: ; 上/下车费: ;输单费:
停车费:辆.天 ;运输费: ;仓储费: ;其他约定:
仓储费用须在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否则,乙方可以对上述仓储货物采取留置等措施(有长期协议的参照长期协议)。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等效。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货物出库并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1月24日日期: 20xx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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