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个人
承租方: 三环线北改造 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承租方承租出租方的房产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1 出租方提供承租方使用的租赁房屋坐落于 汉口东西湖金银湖260平方米。
1.2出租方对租赁房屋享有完全合法的产权或获得产权人授权,对租赁期间的租赁房屋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共 2 年零 0 个月,出租方自20xx年 8 月 1 日起将符合使用要求(租赁房屋本身及水、电、线路等附属设施安全、合法、可供使用)的房屋交付承租方,至 20xx 年 8 月 31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的时间
3.1 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该别墅楼租金每月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支付方式按照每三个月房租一次性支付,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3.2交纳时间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的原则,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提前支付 三个月 的租金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待三个月期满前一周支付后三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4.1租赁期内房屋修缮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应每隔 6 月(年)万科四季花城 ,房屋间数为别墅壹栋,建筑面积为
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备,保障承租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方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予协助。
4.2出租方未尽维修房屋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负责承担或抵付租金。
4.3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承租方负责的,从其约定,出租方应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予以维修。
第五条 其它费用
5.1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气、暖、通讯、等费用由 承租 方承担,交付方式和时间有该房屋所属物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2与租赁房屋、土地相关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改造
6.1房屋租赁期间内,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可以对房屋使用需要进行改造或增加设施。如非因出租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对承租方改造装修费用及其残值不负补偿义务。
6.2承租方对房屋进行改造或者增加设施,自行承担改造房屋或增加设施的费用。
第七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7.1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7.2出租方出卖房屋,应在出卖六个月前通知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合同的终止
8.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1)拖欠租金累计 贰个 月;
(2)擅自将房屋转租;
(3)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严重违反国家、地方消防管理规定的。
8.2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
(2)逾期 3(天)未交付房屋供承租方使用;
(3)经催告仍未尽修缮义务,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出租方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交付房屋供承租方使用,赔偿违约金 3000 元。
(3)未按时缴纳应由出租方承担的税、费等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赔偿违约金 50000 元。
(4)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赔偿违约金 5000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9.2承租方责任
(1)未按时交付租金,应如数补交,偿付违约金 3000 元。
(2)由于使用不当及其他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灭失,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由此,承租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交付 5000 元保证金,作为本款义务的担保。
(3)未经出租方同意改造房屋或增加设施,负责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房屋,除补交租金外,偿付违约金 7000 元。(一个月租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理。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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