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方:成都建工集团总公司自治区区直机关周转用房二期B区三标段项目部出卖方:钢材销售部工程名称:自治区区直机关周转用房二期B区七、十号楼(三标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格
本合同钢筋单价按以上表格中单价执行,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钢筋市场单价发生变化,本合同钢筋单价不作调整,买卖双方对此确认无异议。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2、1合同总价款:按买卖双方确认的实际交货数量计价。交货总量不得
低于本合同数量。
2、2支付方式:出卖方按本合同约定供货,在20_年春节前支付买卖双方确认的实际交货价款的50%,出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部供货完成后,第二次供货到货后支付买卖双方确认的实际交货价款的80%,工程完工合格后无供方责任时一个月内支付完全部货款。
2、3交货地点:本项目工程工地。
2、4交货时间:20_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第三条计量
3、1以买卖双方确认的实际交货数量计量。买卖双方确认交货钢筋规格、数量的单据应由买卖双方书面委托人签字有效,并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和结算依据。
第四条供应时间和地点
4、1出卖方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钢筋供应通知后,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将钢筋送至指定地点。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5、1交货地点钢筋下车费用由买受方负责。
5、2本合同所指钢筋规格、质量为国标。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
6、1买受方的义务。
6、1、1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6、1、2完成钢筋供应前的准备工作,并应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方供应钢筋的时间、规格、数量等。
6、1、3保证施工工地道路畅通,照明良好,水电设施齐全。
6、2出卖方的义务。
6、2、1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标准供应钢筋。
6、2、2按时供应钢筋,提供所供钢筋的试(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6、2、3在钢筋供应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不能继续正常供应时,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方,并与买受协商处理办法,不得对买受方施工造成损失,否则出卖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7、1、1买受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出卖方有权停止供料,买受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2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7、2、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筋,赔偿因此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
7、2、2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钢筋,赔偿因此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
7、3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8、2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战争和国家宣布的严重自然灾害。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9、3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签订地点:市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二份,卖方执二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受方:(公章)成都建工集团总公司
自治区区直机关周转用房二期B区三标段项目部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行:账号:
出卖方:(公章)钢材销售部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行: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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