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在委托期内,将所委托的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或无故停止营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2.合同期内如甲方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外),甲方向乙方赔偿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对乙方投资的可动资产、不动资产进行协商补偿。
3.甲、乙双方的其它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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