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
乙方(制作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钢骨架装饰售货亭,按甲方给乙方的电子版的图片进行加工。技术要求:骨架为方钢骨架,外包0.8mm白钢板,亭顶部安装装饰性防腐木,其余部分为普通木质材料和彩钢材料。景观亭底部为木质地板加保温处理。售货亭侧面窗要求安装双层普通玻璃。
二、 制作地点:由甲方指定地点。所耗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合同总造价为160,000.00(壹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共计10个景观亭,每个单价1.6万元整),合同签订后预付前期制作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计:48000.00元整。工程量完成80%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景观亭制作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四、 违约责任
1、 制作工期:按甲方规定工期完工,逾期交货,每延
期一天,制作方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期交付余额部分,制作方有余款部分货物所有权,直至所有余款结清。
五、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六、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合同签订即时生效,本合同执行完毕即行失效。
七、 要求发票按中泽地产财务要求提供票据。
甲方(需方):
乙方(制作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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