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址: .
女方: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址: .
男女双方在 年 月 日在宜宾县柏溪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 ,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
2、机动车辆: 年 月 日购有雪弗兰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3、股权、股票、债券等:(无共同持有,无需分割)。
4、债权与债务:(无共同债务,无需尝还)。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自由安排
女方住:自由安排
五、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章) 女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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