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一:浙江省X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X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月工资2500元。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X月至X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808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的双倍工资9000元。
4、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5、裁决二被申请人补缴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350元及补缴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3760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7400元。
7、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二处,从事工作,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才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二处,平时工作尽心尽责,每天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20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二无故解除用工关系,也没有结清20xx年X月份的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也未发放。
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仲裁申请,望仲裁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