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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