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洗煤场地用于煤碳加工,租赁期为2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取得上述场地之后用于煤炭加工,现因上述场地阳曲县政府规划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同意提前终止《场地租赁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 甲、乙双方同意在 年 月 日不在继续履行合同、并在 年 月 日终止《场地租赁协议》场地物品、价值、经营损失及乙方已缴租金及押金等一切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就《场地租赁合同》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 乙方须主动配合甲方开展工作,乙方在 年 月 日前自动撤离上述场地,并将城晋驿村委会的所胡财产和上述场地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可自行收回场地,并对上述场地内所有物品有权作出处理;
三、 乙方的经济损失,由--市(--)转型发展产业园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 乙方承租上述场地期间与第三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 乙方在撤离上述场地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六、 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如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太原市(阳曲)转型发展产业园区(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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