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国税发〔2009〕2号)第⼋⼗五条规定:不得扣除利息⽀出=年度实际⽀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例/关联债资⽐例);关联债资⽐例=年度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计算关联债资⽐不是以单项关联债权投资分别计算,⽽是以权益投资之和和关联债权投资之和来计算。计算不得扣除利息也是以全部关联⽅利息⼀起计算,不是以单项利息单独计算。
第⼀步: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付的利息调增:1000*(10%-8%)=20万元2.向⼄公司借款⽀付的利息调增:600*(9%-8%)=6万元合计调增26万元。
第⼆步:超过规定债资⽐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权益性资⾦400万元。向⼄公司借款600万元,⼄公司权益性资⾦600万元。
债资⽐=(1000+600)/1000=1.6
结论:没有超过2:1的限制,因此,只需要就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调增,则合计调增利息⽀出26万元。
【案例2】甲公司、⼄公司于2015年1⽉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丙公司。甲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甲、⼄、丙公司均为⾮⾦融企业,银⾏同期贷款利率为8%;2019年1⽉1⽇,丙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丙公司以9%年利率从⼄公司借款600万元。甲、⼄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交易原则相关资料。如何计算丙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出?如何计算丙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出?(假设年度各⽉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权益投资之和保持不变)
第⼀步: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付的利息调增:2000*(10%-8%)=40万元2.向⼄公司借款⽀付的利息调增:600*(9%-8%)=6万元合计调增46万元。
第⼆步:超过规定债资⽐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例=年度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600/1000=2.6,超过2:1的债资⽐了,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出
不得扣除利息⽀出=年度实际⽀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例/关联债资⽐例)=[2000*8%+600*8%]*(1-2/2.6)=48万元。
注意:前期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已经调增过了,所以这⾥的年度实际⽀付的全部关联⽅利息按8%利率来计算。
根据上述两步计算过程,合计调增的利息⽀出=46+48=94万元。
【案例3】假设丙公司于2019年1⽉1⽇向关联⽅甲公司借款2400万元、利率为10%,于2019年6⽉1⽇向关联⽅⼄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9%,银⾏同期贷款利率为8%;到12⽉31⽇仍未归还。丙公司实收资本年初、年末余额为800万元,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都为30万元,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为700万元,末分配利润年初600万元,末分配利润1~11⽉每⽉末增加50万元,12⽉末增加150万元,年末为1300万元。甲、⼄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交易原则相关资料。如何计算丙公司应调增的利息⽀出?
解析:第⼀步: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付的利息⽀出调增:2400*(10%-8%)=48万元
2.向⼄公司借款⽀付的利息⽀出调增:1000*(9%-8%)*7/12=5.83万元合计调增53.83万元。
第⼆步:超过规定债资⽐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初账⾯余额+⽉末账⾯余额)/2,各⽉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初胀⾯余额+⽉末账⾯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所有者权益⾦额。如果所有者权益⼩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于实收资本(股本)⾦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额。
1.计算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1-5⽉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初账⾯余额+⽉末账⾯余额)/2=(2400+2400)/2=2400
6-12⽉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初账⾯余额+⽉末账⾯余额)/2=(3400+3400)/2=3400
全年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2400×5+3400×7=35800万元2.计算关联权益投资之和:
1⽉初权益性投资=800+30+700+600=2130万元1⽉末权益性投资=800+30+700+600+50=2180万元1⽉平均权益投资=(2130+2180)/2=2155万元;2⽉平均权益投资=(2180+2180+50)/2=2205万元;
3⽉平均权益投资=(2230+2230+50)/2=2255万元;4⽉平均权益投资=(2280+2280+50)/2=2305万元;5⽉平均权益投资=(2330+2330+50)/2=2355万元
以此⽅法计算分别得出:6⽉平均权益投资2405万元,7⽉平均权益投资2455万元,8⽉平均权益投资2505万元,9⽉平均权益投资2555万元,10⽉平均权益投资2605万元,11⽉平均权益投资2655万元,12⽉平均权益投资为2755万元。
全年各⽉平均关联权投资之和为29210万元。
3.计算关联债资⽐例=年度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平均权益投资之和=35800万元/29210万元=1.23<2
结论:未超过债资⽐限额,⽆需调增。只需就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的利息⽀出调增53.83万元。
【案例4】丙公司于2019年1⽉1⽇向关联⽅甲公司借款3400万元,于2019年6⽉1⽇向关联⽅⼄公司借款3000万元,到12⽉31⽇仍未归还。丙公司实收资本年初、年末余额为800万元,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都为30万元,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为700万元,末分配利润利年初600万元,末分配利润1~11⽉每⽉末增加50万元,12⽉末增加150万元,年末1300万元。甲、⼄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交易原则相关资料。如何计算丙公司应调增的利息⽀出?
第⼀步: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付的利息调增:3400*(10%-8%)=68万元
2.向⼄公司借款⽀付的利息调增:3000*(9%-8%)*7/12=17.5万元合计调增85.5万元。
第⼆步:超过规定债资⽐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计算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1-5⽉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初账⾯余额+⽉末账⾯余额)/2=(3400+3400)/2=3400万元
6-12⽉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初账⾯余额+⽉末账⾯余额)/2=(6400+6400)/2=6400万元
全年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3400×5+6400×7=61800万元2.计算关联权益投资之和:
1⽉初权益性投资=800+30+700+600=2130万元1⽉末权益性投资=800+30+700+600+50=2180万元1⽉平均权益投资=(2130+2180)/2=2155万元;2⽉平均权益投资=(2180+2180+50)/2=2205万元;3⽉平均权益投资=(2230+2230+50)/2=2255万元;4⽉平均权益投资=(2280+2280+50)/2=2305万元;5⽉平均权益投资=(2330+2330+50)/2=2355万元;
以此⽅法计算分别得出:6⽉平均权益投资2405万元,7⽉平均权益投资2455万元,8⽉平均权益投资2505万元,9⽉平均权益投资2555万元,10⽉平均权益投资2605万元,11⽉平均权益投资2655万元,12⽉平均权益投资为2755万元。
全年各⽉平均关联权投资之和为29210万元。
3.计算关联债资⽐例=年度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平均权益投资之和61800/29210=2.12> 2,需就超过债资⽐的部分进⾏纳税调增。
4.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出:
丙公司共⽀付甲、⼄公司利息3400*10%+3000*9%*7/12=497.5万元
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已经调增85.5万元,剩余497.5-85.5=412万元
不得扣除利息⽀出=年度实际⽀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例/关联债资⽐例)=412*(1-2/2.12)=23.32万元。
5.合计应调增利息⽀出:85.5+23.32=108.82万元
案例4中,如果丙公司可以提供实际税负不⾼于⼄公司的证明或者提供符合独⽴交易原则的资料,则⽀付给⼄公司的利息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如何计算可扣除数额?
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第⼋⼗⼋条 所得税法第四⼗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付给各关联⽅利息占关联⽅利息总额的⽐例,在各关联⽅之间进⾏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于企业的境内关联⽅的利息准予扣除。所以,如果丙公司可以提供实际税负不⾼于⼄公司的证明或者提供符合独⽴交易原则的资料,则⽀付给⼄公司的利息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计算过程:
1.实际⽀付给甲公司利息(未超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下同):3400*8%=272万元2.实际⽀付给⼄公司利息:3000*8%*7/12=140万元3.⼄公司利息占⽐=140/(140+272)=33.98%
原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出为23.32万元,其中分配给⼄公司23.32*33.98%=7.92万元,由于⼄公司税负⾼于丙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
4.合计应调增利息⽀出:85.5+23.32-7.92=10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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