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腐败,历来是侵害社会的毒瘤,尤以官僚腐败最为严重,进来,已经演变成官僚腐败重要内容的秘书腐败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积极寻求预防和遏制秘书犯罪的有效措施。司法控制作为最后的屏障,在各类犯罪中都发挥着强有力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对于秘书犯罪也是如此。然而,从司法对秘书犯罪的制裁现状来看,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司法控制力不足,不能很好的起到预防和制止秘书犯罪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秘书犯罪的司法控制进行研究,完善司法对秘书犯罪的制裁制度,有效预防和惩罚秘书犯罪,为肃清党政机关的腐败贡献力量。
关键词:秘书犯罪;司法控制;刑罚标准
一、秘书犯罪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以贪污受贿为主的领导秘书犯罪频频出现,秘书揽权捞钱,贪污受贿,突出反映了秘书腐败问题的严重性。秘书腐败这种社会现象,危害大、影响深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遏制腐败的蔓延,必须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
首先看一组高级领导秘书的犯罪事实:李真,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收受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1051多万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庆五,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伙同他人共同侵吞人民币1872万元及企业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万多元,同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人民币4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蔡建辉,深圳市人大常委原副主任王炬秘书,受贿港币109万元,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建,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秘书,受贿人民币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从上面的反腐档案看,秘书犯罪问题触目惊心,惩治秘书犯罪紧迫性和必要性同在。
二、秘书犯罪的司法制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秘书犯罪,我国根据《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惩罚,然而,由于现行法对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疏,条款模糊,对犯罪秘书的处罚偏向于轻刑化,适用的刑罚标准过于宽泛,这些都导致刑罚适用的混乱,致使实践中对于秘书犯罪的司法制裁出现罚不当罪、罪刑失衡,只宽不严、宽严失衡的现状。此种情形下,司法控制对秘书犯罪的制裁没有达到切实惩罚犯罪和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
1、司法依据不健全导致法网过疏
我国《刑法》天然具有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的陋习,表现在秘书犯罪上更是如此。首先,《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廉政法制不够完善,秘书犯罪专门规范性文件出现阙如,这些都使得秘书放肆的利用手中的权力钻法律的漏洞。 而且,法律的不健全也为秘书滥用权力捞钱图利大开方便之门,河北省国税局原副局长李真曾毫不掩饰的说:“权力就是金钱,给我1000万元,我也不换秘书这个职位。”没有严密且有效的法律进行规控,刑罚的威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抵消,秘书利用特殊身份,透过过疏的法网,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释放了远远超乎其职务的能量。
2、对秘书犯罪的惩处过轻致使难以有效防控犯罪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指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的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考虑秘书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本应严厉制裁,然而却出现了轻型化的现象,诸多的秘书犯罪案件被免于起诉或者使用缓刑,原因在于,我国存在高犯罪、低定罪的现状,且轻刑有法律依据,《刑法》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五千元以下较轻的犯罪行为只给予行政处分。实践中,对于违法秘书,一般仅处以人身罚,且大都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处以最低刑期。秘书在权衡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和所受的惩罚之后,往往会大胆涉入犯罪的泥潭。这种轻刑化的刑罚下,刑罚没有发挥惩罚犯罪的和
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刑法价值,自然就不能很好地预防秘书的犯罪行为。
3、量刑标准不合理导致司法公正受挫
《刑法》对于此类犯罪量刑标准规定的不合理性,体现为量刑幅度的差异过大和起刑点过低、起刑线悬殊过大上。大跨度量刑幅度存有刑罚不公之嫌,过低的起刑点和悬殊的起刑线不利于有效的惩罚和预防犯罪。
首先,我国《刑法》对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意味着受贿十万和受贿百万可能判处相同的刑罚。刑期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过渡到无期徒刑,这之间没有拉开幅度,这种概括性的立法,容易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不足五千元的,情节较重时才处较低的刑罚,而且,起刑线的跨度也较大。对比盗窃罪这种普通的财产类犯罪,,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显然不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一千元以上即为盗窃罪所称的“数额较大”,对盗窃罪的刑期幅度的数额跨对也较小。比较两罪的起刑点,结合两罪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贪污罪的5000元的起刑点过高,起刑线幅度差异过大,将会导致犯罪圈缩小,也就不能很好的防控该类罪行的发生。
三、完善秘书犯罪司法控制的建议
1、在司法依据上坚持严密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
邓小平曾说过,对于惩治腐败,一靠教育,二靠法律。司法依据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司法适用不当,惩治秘书犯罪首当其冲的应是司法依据的完备。首先要改变法网粗疏的诟病,严密立法,细化规则,加强法的可操作性。其次,加紧专门立法,我国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说是政策性的多,可操作性的少,惩罚性的多,预防性的少,关于秘书行为规范的法律更是出现空缺。因此,应当加大反腐倡
廉立法,健全廉政法律体系,应该颁布《职务犯罪防治法》,详细规定职务犯罪的司法适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秘书犯罪案件的侦破。因秘书犯罪隐蔽性而导致的侦查难度大的问题,可以考虑加快秘书立法,制定《秘书行为规范条例》,①明确秘书的职权职责及其行为规范,使其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可依,同时,应对秘书易腐败的领域严格审查,坚持严打方针,严格执纪执法。
2、在司法执行上加大惩罚力度和严格执法并行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秘书犯罪是腐败近乎极端的表现,其危害较一般的犯罪严重,侵害直指国家政权的核心,因此,必须严厉打击秘书犯罪。
贝卡利亚曾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②因此,对于秘书犯罪,要改变以往低定罪率和轻刑化处罚的现状,对于秘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由于秘书工作幕后性和犯罪隐蔽性,实际定罪率远低于其他犯罪,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秘书腐败案件时,应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密侦查。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当判则判,绝不姑息手软,坚持独立公正司法,不能顾忌领导情面,参照领导指示来裁决。对于犯罪秘书的处罚应强制规定为人身刑和财产性并行,提高腐败收益的风险指数,在切实惩处违法秘书的同时,预防其他秘书犯罪,因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③
3、在司法程序上细化刑罚标准保驾司法公正
为了保证准确公正的对犯罪秘书进行处罚,应该对现行的刑罚标准进行完善。准确认定量刑情节,做到量刑有据;正确适用量刑规则,做到量刑有序;合理采纳量刑建议,做到量刑有察;充分说明量刑理由,做到量刑有理;不断加强量刑研究,做到量刑有渊。④首先,对于贪污罪的起刑点应该降低,可参照盗窃罪的相关数额予以完善。其次,对于量刑的幅度应细化,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拉开一定幅度。考虑将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案件的量刑定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案件定位在无期徒刑等。同时,基于秘书犯罪的特殊性,可以建立案件指导制度,为
量刑提供参考。
结语
司法控制仍然是我国目前反腐斗争的重要途径,它是腐败犯罪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能够对秘书犯罪行为起到预防和惩罚的双重效果。我们相信,通过健全完备的立法、公正严格的执法,能够防止秘书的政治生活私人化,能够将秘书的权力限制在办公室门槛内,最终也必定能为秘书界的倡廉反腐构筑一道钢铁长城,使律师真正回归秘书辅助性和潜隐性“幕后人”的本色。
参考文献
①苏百荣:《和谐视阈下我国党政机关秘书腐败问题研究》,载《秘书之友》2011年01期,第6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72页。
③前引②贝卡利亚书,第126页。
④樊崇义,杨鹏:《量刑程序的有限分离》,载刘远、汤建国:《量刑规范化理论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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