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略 第二章 外汇买卖
第一至第四条 略
第五条 外汇买卖和使用的目的
1,汇出贸易款(包括L/C,TT,SWIFT),准备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老中英的购汇申请书(自己出模板) 购货清单 形式发票
买卖合同(如无购货单和形式发票情况下才要买卖合同)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出口) 购汇申请书 运单 保险合同
仓单(入库单据)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出口) 购汇申请书
借款许可证(央行出具) 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
国外资本输入证明(央行出具) 投资许可证 营业执照 购汇申请书
股息和利润分配决议书(股东大会和管理会出具) 投资许可证 营业执照 购汇申请书
减少规模及资产证明书(企业仍在营业状态) 资本输入证明(央行证明)
停业证明/企业售卖合同/卖出股份证明(股东大会出具)/破产证明(法院出具) 购汇申请书
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收入合同 存款证明或者债券买入证明 购汇申请书
国外投资许可证(老挝政府出具)
2,汇出运输,保险,仓储款(非贸易)
3,汇出资金,国外借款利息
4,支付利润与股息
5,资本汇回或汇入第三国(投资者汇回自己的国家或别的国家)
6,利息收入或者劳务费用(汇回自己的国家或者第三国)
7,投资资本金汇出
➢ ➢ ➢ ➢ ➢ ➢ ➢ ➢
投资许可证(被投资国家出具) 资本出境证明(央行) 购汇申请书
国外就医许可证明(省级或市级医院出具) 购汇申请书
老挝教育部门开出的证明或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学费及学习证明 购汇申请 签证及护照
8,国外就医
9,海外留学
10,旅游
第六条:汇率的制定
第三章 老挝居民和非居民开立和使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在境内开立与使用外币账户(个人,法人) 1.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在境内开立账户需准备的材料(个人): ➢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 如果为第三方开立账户须有持币人的授权书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 2.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外币账户的使用:
大笔存款存入外币账户或者此笔款项无交易背景,这笔钱入账之后商业银行必须上报给老挝央行反洗钱部门。
外币账户取现金或者转入其他账户。如果须在国内使用支付就必须依照此文件第3条例执行。 3.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开立外币账户(法人):
➢ ➢
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申请书 计划投资部颁发的投资许可证
4. 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对外币账户的使用(法人):
大笔存款存入外币账户或者此笔款项无交易背景,这笔款入账之后商业银行必须上报给老挝央行反洗钱部门。
外币账户取现金或者转入其他账户。如果须在国内使用就必须依照此文件第3条例执行。 第八条,个人使用外币的权利
第九条,开立和使用非居民的基普账户 第十条,居民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
1, 个人居民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开立外币账户: ➢ ➢ ➢ ➢ ➢ ➢
老挝政府驻海外代表人员 海外留学人员
海外务工人员包括公司驻外人员
在国外开立账户的申请书(央行规定的模板)
营业执照/开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许可证(若11章提到)
央行出具的国外借款申请书和国外借款合同(根据国外借款的账户)
2, 老挝居民(法人)在国外开立外币账户需要以下材料:
非银行法人只允许在国外开立活期账户。
老挝居民(法人)在国外已开立账户未得到央行允许,必须上报央行。 第十一条,境内外外币账户的管理
个人和法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必须遵守第3条和第5条规定。
个人和法人每季度向央行汇报外币账户的往来明细。以上账户的资金可以汇到国内帐户。 第十二条,外汇收入监管
老挝个人与法人收到运输,服务和其他收入,必须在120天内解付。这笔款必须存入商业银行,除得到老挝央行的特许之外。如果需要在国内使用,须在商业银行或兑换商店兑换成基普方能使用。 央行在以下情况下允许个人和法人把外币收入存入国外账户里: 1.央行批准的偿还国外借款,依据第20条的第1点。
2.根据老挝央行的计划偿还贸易贷款,依据第20条的第3点。
外债余额必须全部转回老挝。商业银行必须向央行汇报本行行内的外币收入。 第十三条,携带基普现金,外币和贵金属出入老挝境内
老挝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境老挝不能携带超过2千万基普。陆路携带外币现金和贵重金属进入老挝境内没有数量限制,但是如果等值超过1亿基普需报海关。以海关出具的携带现金和或贵金属证明为准。由陆路携带现金和贵金属出境,等值1亿基普以上的需由老挝央行或者商业银行出具证明.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运送老挝现金和外币进出老挝境内时需依据此份协议中第19条和第16条执行。
第四章 兑换商店和商业银行的外汇操作
第十四条,外币兑换的批准
个人和法人必须在由老挝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和兑换商店中才能进行外币兑换业务,这些商业银行与兑换商
店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 ➢ ➢ ➢ ➢ ➢ ➢ ➢
具有良好的信用与社会地位 有合适的营业地理位置 能提供便捷的设备来兑换外币 熟练的操作员工
在首都万象的注册资本需达2亿基普,在各省的注册资本需达1亿基普 与老挝的任何一家银行有往来关系 法院出具的信誉证明 严格遵守外汇操作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外汇牌价公布
经老挝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与兑换商店每天必须对外出具简单明了易懂的外汇买卖价格。 第十六,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携带外币出入老挝境内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国外客户汇款时必须遵守此份决议的第5条或遵循央行出具的管理条例执行。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要携带现金出入老挝境内时,必须得到央行的许可并向央行汇报此笔款项的用途,以每月上报给央行的书面报告为格式。当调运现金出入境时,需向海关报告并签署许可证明,并把签署的许可证明交给央行。
在其他省份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分机构调运现金出入老挝境内时须得到央行总行或者央行在其省份的分支机构的批准。
第十七条,外汇监管报告
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兑换商店,需在老挝政府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兑换。同时要有自己的外汇交易的记账凭证及数据,并且要按照老挝央行出具的模板定期向央行汇报
央行对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兑换商店所提交的记账凭证有监管的权利,使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无偿援助与贷款
第十八条,政府国外贷款
政府国外贷款,必须在央行开立账户或者在财政部开立账户,除了债权人不允许把此笔款项汇到老挝之外的情况。此笔款项必须能兑换成基普在国内使用。
老挝央行有责任在基于财政部提供的债务偿还计划和在老挝央行财政部开立的账户或在央行兑换中对这些账户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无偿援助款项 根据此文件第24条来执行。
第二十条,法人与个人的国外借款与商业信用的管理
1. 国外借款
老挝居民个人、法人包括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需要向国外借款的企业,须向老挝央行提交以下证件: ➢ ➢ ➢ ➢ ➢ ➢ ➢
国外借款申请书
借款人经济情况的分析报告 借款使用和还款计划
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文件 会议决议或者向国外借款的决定书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针对法人) 投资许可证的复印件(国外投资者)
国外借款包括财政部同意或央行批准的企业商业信用贷款。 2. 国外借款的管理
国外借款借入和使用应通过老挝当地商业银行债务人开立的账户,这笔借款在老挝使用时应兑换成基普,除央行批准的特殊情况外。
央行和政府不提供借款的担保,债务人应每个月向央行汇报借款拨付包括支付,使用和负债的情况直到这笔借款还清。 3. 国外商业信用的管理与批准
个人或者法人希望得到国外的信用与服务,必须得到央行的批准。(至于其他的用途应根据相关法规执行)申请材料包括: ➢ ➢ ➢ ➢ ➢
国外信贷收支申请 收款与还款计划
商业信用合同或者被授予人与信用授予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文件 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法人) 投资许可证的复印件(国外投资者)
个人应该向央行汇报商业信用和服务的收支情况直到这款还清。 商业信用和服务的收支应通过银行系统。
商业银行已考虑为客户提供外汇兑换和汇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给国外贷款
老挝法人想要给国外贷款时应向央行提出申请,资料如下:
➢ ➢ ➢ ➢ ➢
提供给国外贷款的申请书。
国外会计审计公司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贷款合同。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决议(债权人)。 债务人银行出具的担保文件。
老挝法人得到央行批准向国外提供贷款时必须从贷款之日起至偿还完此笔款项为止并汇报给央行,贷款业务操作必须通过银行系统。
第六章 投资
第二十二条 国外在老投资
持有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的国外投资者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金额把这笔款汇到在老挝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国外投资者应每年向央行申报外汇和货物的进口投资,包括国外投资情况。直到投资资金完全到达老挝并在此笔资金撤回国内期间以央行出具的进口资本金证明作为依据。
投资资金以现金形式进入老挝时,应有关税局出具的证明和这笔款进入老挝的银行账单,且这笔钱应根据相关规定征税。如现金无上述证明,央行将不出具资本进口证明书。
央行有责任检查资本投资的真实性,并向外国投资者开具真实投资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在外省有总部的,应向央行的分支机构或授权的商业银行申报,获取进口资本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汇款到国外
在老投资的个人或法人汇款到国外
1. 汇出利润,分红,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至本国或到第三国须具有以下资料:
➢ ➢ ➢ ➢ ➢ ➢ ➢ ➢ ➢
汇款申请书。
商业银行的存款证明。 央行出具的进口资本证明书。
央行出具的借款许可证(汇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董事会或股东的股利分配。
汇款至本国或第三国的汇款申请书。 央行出具的进口资本证明书。
计划投资部出具的不允许继续投资或停止部分投资通知决议。 在汇款人将资料准备齐全完整后,商业银行有义务迅速汇款。
2. 投资许可证过期或部分投资要终止,需要以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老挝居民投资国外
老挝个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国外,需以以下资料作为申请: 1. 投资人投资国外的申请书。 2. 计划投资部出具的对外投资许可证。 3. 被投资国出具的投资许可证。 4. 商业银行的存款证明。
第七章 贵金属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贵金属交易的建立和管理 1. 贵金属进出口交易的建立
老挝的个人或法人想要进行贵金属交易(金条,银条)作为国际支付的工具,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
➢ ➢ ➢ ➢ ➢ ➢
需成立贵金属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书(央行出具的模板)。
注册资金不超过2百亿基普,其中百分之八十的现金,百分之二十的其他资产。 经济分析报告和商业计划。 组织架构,熟练员工,设备。 个人信誉证明(法院出具)。
有适当的办公位置,确保业务操作期间的安全。
外国投资者建立贵金属进出口公司应向计划投资部申请,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的附属资料有:护照复印件,简介,交易背景。 2. 贵金属的监管
1) 央行监管。
2) 每次进出口贵金属应有央行的许可。
此外,个人需要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 国际清算平衡
第二十六条 外汇收支汇总信息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每月向央行汇报涉外业务(央行模板)此外,有必要的话商业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有权利要求个人或法人汇报外汇操作情况,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商行和其他经融机构应及时向央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际清算平衡
央行有义务收集监督和分析老挝与国外的国际清算情况,其他的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央行货币政策部
门提供外币收支和计划,货币政策部门有权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第九章,监督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监督
首都和各省的各部门各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都有义务依据法规监督个人和企业,央行有义务监督商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兑换商店,此外央行应该整理编译相关法规并传达到各部门各组织后向政府汇报。 第二十九条 奖励
央行有义务根据央行法律法规奖励遵循相关法规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公务员,士兵,警察和公众
依据法律直接或间接的对外汇兑换和贵金属的管理提供信息,或逮捕违法者,都应受到央行的奖励。 第三十条 惩罚
老挝居民或非居民有以下行为的被视为违反法律:
1.未在央行批准下使用外汇支付业务,包括:货款和服务费。 2.未在批准下开立外汇业务。
3.携带基普现金,外币现金,及贵金属超出批准限额。
4.未在批准下在国外开立或使用外币账户或使用账户超出限额。 5.商业银行兑换商店需根据正确的规则自行定牌价。 6.未在批准下向国外借款,接受或给予商业信用。
7.外国投资者携带现金在老投资或资金已到老挝但未申请进口资本证明书的。 8.未按照规定执行或未按照真实情况正确上报的。 9.违反此文件法律规定或是发生错误的行为。 10.其他违反此文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者的措施
1. 2. 3.
首次违反第三十条第一点,情节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处分,违反两次以上的要受到贸易办公室或金融管理局的罚款50万基普。
首次违反的第三十条第二点,情节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处分,违反两次以上的要受到金融管理局的罚款300万基普。
首次违反的第三十条第三点的以以下条款执行:
次违反规定超过5千万基普的,按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如还犯按全额罚款。
携带外币现金和贵金属进出老挝超过一亿基普以上没有老挝出具的现金证明或是央行的证
明,将予以警告。两次以上或第一次违反规定超过2亿基普以上的,海关和相关部门按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如还犯按全额罚款。
4. 首次违反第三十条第四点的情节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处分,违反两次以上的要受到罚款50万基普。 5. 首次违反第三十条第五点的情节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处分,违反两次以上的要到罚款200万基普。 6. 首次违反第三十条第六点按照贷款的0.1%罚款,违反多次以上按贷款的1%罚款 。
7. 首次违反第三十条第七点按照投资总额的10%罚款,违反两次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50%罚款。
首次违反第三十条第8,9,10点的情节不严重的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如警告后再犯的或是第一次犯超过5千万基普的,按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如还犯按全额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一至十点,对国内监管,金融,经济系统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老挝法律进行制裁。
针对罚款所得来得收入,允许扣除其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奖品、救助金和根据相关权利部门的规定奖给有贡献的人。至于剩下的百分之六十必须放入老挝财政预算的账户,同时关于罚款的各种文件包括记录罚款,每个环节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首次违反规定携带基普现金进出老挝,情节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处分,如警告后再犯或是第一
第十章 执行和效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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