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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动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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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

衡”动态监控和保障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3]9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动态监控和保障机制的意

(宁政发〔2013〕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大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并适时平衡调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给,自治区人政府决定,建立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确保民生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项目用地,平衡调控房地产项目)动态监控和保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保障原则。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备查目录,由自治区审批、 1 / 3

核准和备案的民生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文化产业、饮水安全等),交

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用地(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新材料制造等战略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现代服务业、物流业以及旅游业等),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保障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使用自治区本级年度指标供给。未纳入上述范围的项目用地,由各市、县(区)使用自治区下达各地的用地指标供给。仍不能保障用地需求的项目,由市、县(区)内挖潜力,盘活存量,主要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政策释放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供给。

(二)优先保障原则。主要保障自治区推进“两大战略”和“两区”建设的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用地继续实行计划单列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具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条件且年内能开工建设的,列入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范围。项目为分期建设的,优先保障首期用地;首期项目用地总量过大的,年度内优先保障当年开工的主要部分和关键单体工程。

(三)重点保障原则。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所需指标,予以重点保障。

(四)时序保障原则。根据确需保障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年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等情况,按时序分期予以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五)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按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核减不合理的建设用地数量。已经多圈多占的土地,各市、县(区)要依法依规予以无偿收回或责令限期利用。以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自治区将扣减该市、县(区)的用地指标。

(六)先补后占原则。所有依法上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 2 / 3

涉及占用耕地的报批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切实做到先补后占。补充的耕地应与占

用的耕地地类等别相接近。 二、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适时评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在资源保障方面遇到的瓶颈问题,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促发展、保民生中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今后,各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每2年至3年进行1次评估调整。各地要紧紧围绕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宁夏内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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