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

2022-08-0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1 R1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独立式 住宅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R12 R13 R14 R15 R16 R21 R22 R2 R23 R24 R25 R26 一类幼托用地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一类社区其他设施用地 一类住宅区 道路用地 一类住宅区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单元式 住宅用地 二类幼托 用地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二类社区其他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二类住宅区 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1 R33 R3 R34 R35 R36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三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三类社区其他设施用地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三类住宅区 绿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四类居 住用地 原农村居民 住宅用地 四类幼托 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R R4 R41 R42 R43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四类社区 其他设施用地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四类住宅 区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R44 R45 R46 C1 C2 商业性 办公用地 服务业用地 C C3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其他服务业 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33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 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GIC1 GIC GIC2 小类 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 地 文化设施用 地 图书展览用GIC21 地 文物保护用GIC22 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类别名称 范 围 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GIC24 GIC25 GIC3 广播电视用地 剧院用地 文化活动 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小学的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GIC42 专科医院用地 GIC4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GIC44 GIC45 GIC51 GIC52 GIC53 GIC5 GIC54 GIC55 GIC56 GIC57 GIC58 休疗养用地 其它医疗 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 用地 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九年一贯制 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GIC6 GIC7 GIC8 M 小类 宗教设施 用地 社会福利 用地 口岸设施 用地 工业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类别名称 范 围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一类工业 用地 二类工业 用地 三类工业 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特种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 用地 特殊仓库 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 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 用地 其他公路 用地 长途客运站 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M1 M2 M3 W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W W2 W21 W22 W3 T1 T21 T T2 T22 T23 T3 T4 T5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1 S11 S12 快速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S13 S14 S15 S2 S21 S22 S3 U11 U1 U12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 U21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U2 U23 U24 U25 U26 U27 U28 货运交通用地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汽车维修站用地 教练场用地 洗车场用地 其他交通 设施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U3 U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小类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 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 U5 U51 U52 U6 U7 U8 G1 G11 G12 G G21 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公共绿地 公 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G2 G22 防护绿地 高尔夫球场 绿地 特殊用地 G3 D D1 军事用地 D2 保安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E E1 小类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 域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类别名称 范 围 E11 E12 E13 E14 E21 E2 E22 E23 E3 E4 E5 E6 E7 E8 E9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 用地 耕 地 灌溉水田 旱 地 菜 地 园 地 林 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 号 1 2 类别名称 城市规划总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 域 耕 地 园 地 面积(hm ) 2占规划总用地 比例( % ) 100。0 3 林 地 其 中 牧 草 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号 用地 代号 R C GIC 3 4 5 6 7 8 9 10 M W T S U G D 其中 用地名称 面积(hm) 现状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规划 2

占城市建设用地 比例( % ) 现状 100.0 规划 100。0 人均用地 (m / 人) 现状 规划 21 2 合 计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3000 ~20000 40000 ~60000 小 区 3000 ~7000 10000 ~20000 组 团 300 ~1000 1000 ~3000 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其他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

表3.2.3 住宅类型 低 层 多 层 中高层 高 层 小 区 26 ~37 18 ~25 14 ~20 10 ~15 组 团 21 ~30 14 ~20 12 ~16 8 ~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 住宅类型 低 层 多 层 中高层 高 层 小 区 - 18 ~50 10 ~40 10 ~30 组 团 2 ~9 1。5 ~6 1.2 ~5 1 ~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 项 目 居住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幼托用地 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社区其他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面积(m ) 2所占比例(%) 100 人均面积 (m / 人) 2 住宅区绿地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 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 项 目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居住户数(套)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其它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人口毛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总建筑容积率(毛)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绿 地 率 公共绿地 停车场面积 配建车位 % m m 个 22总 量 人 人/ 户 户(套) m m m m 层 人/hm 套/hm 套/hm % % 2222222人(或户)均 - - - m/人(户) m/人(户) m/人(户) m/人(户) - - - - - - 2222- - - - m/人 - 个/100m建筑面积 22停 车 率 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率 % 个 % - 个/100m建筑面积 - 2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住宅层数 独立式住宅用地 低 层 多 层 中高层 高 层 小 区 ≤12 ≤30 ≤25 ≤23 ≤22 建筑密度 组 团 ≤16 ≤35 ≤32 ≤30 ≤22 小 区 ≤0.3 ≤0.8 ≤1.5 ≤2。0 ≤2。8 容 积 率 组 团 ≤0。3 ≤1。0 ≤1。8 ≤2.4 ≤3。2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 。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 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 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

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 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 注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机动车道 ≥0.3% ≤10。0%,L≤200m 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 ≥0。3% ≤3.0%,L≤50m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步 行 道 ≥0.5% ≤8.0% 道坡度≤10% ,次要步道坡度≤15% . 注:L -— 坡长(m )。

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 住宅区绿地

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 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 ;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 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3。5.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

3.5.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5.5。4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5。5.4 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800m S2≥1000m 22开敞型绿地 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800m S2≥2000m 22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500m S2≥600m 22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200m S2≥1400m 2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 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4.3

一般规模 2(m/处) 项目 名称 建筑面积 36000 ~39600 用地 面积 57600 ~63000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地区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备 注 类序 别 号 36 班 寄宿制高中 - 用地面积232~35m/ 座,建筑面积220~22m/ 座 1 48000 76800 48 ~5280~班 0 84000 60 班 - ○ 教 育 2 设 施 6000096000 ~~- 66000 100000 18 7650 16200 〈3.班 ~9450 ~18900 5 1020021600 3.5 24 ~~~4。班 12600 25200 5 30 班 12800 ~15800 15300 ~18900 27000 ~31500 32400 ~37800 13500 ~16200 18000 ~21600 22500 ~27000 4。5 ~5.5 5.5 ~6.5 普通高中 用地面积218~21m/ 座,建筑面积8.5~210.5m/座 ● 36 班 寄宿制高中宜设36班、48 班或60班,每班50座 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300~2400m器械场地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 班或36 班,每班50 座。 在人口不足3。5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 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2150~200m器械场地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3 初 中 18 7200 班 ~8550 9600 ~11400 1200030 ~班 14300 24 班 〈3 3 ~4 4 ~5 用地面积2 15 ~18m / 座, 建筑面积8~ 29.5m/ 座 ● ○ 36 班 14400 ~17100 27000 ~5 ~6 32400 - 初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 座,另至少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2羽毛球场)以及150 ~200m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续 表 10800 27 ~1220班 0 1440036 ~班 16200 18000 45 ~2030班 0 21600 ~24300 20200 〈1。~5 23000 27000 1。5 ~ ~ 用地面积30600 2 215~17m/ 33700 2 ~座,建筑面~3 2积8~9m/38300 座 40500 ~45900 3 ~3。5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 班、45 班或54 班,每班50 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2球场),200~270m 器械场地 小学宜设24 班、30班或36 班,每班45 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2100~200 m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 ,30班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幼(托)儿园宜设6 班、4 九年一贯制学校 ○ ○ 54 班 5 小 学 18 班 5300 ~6100 7000~8100 8800 30 ~班 10100 24 班 用地面积211300 14~17m / 〈1。~座,建筑面 5 13700 积6.5~7。 25m/ 座 5000 1。~5 ~ 18300 2 8900 2 ~~ 23000 2.5 ● 教 育 5 设 施 小 学 36 班 10500 ~12200 22600 ~27500 2.5 ~ 3 - 6 幼 6 1600 1800 <0.7 用地面积 ● 儿 园 班 9 班 ~2000 ~2100 2400 ~3000 2700 ~3200 3600 ~4300 0.7 ~ 1 1 ~1.5 10~12m/座,建筑面积9~211m/座 212 3200 班 ~3900 18 班 4800 5400 ~~6500 5800 1。5 ~ 2 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 座.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100 ~300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面2积(m )=180 +20 ×(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2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 续 表 7 综合医院 医疗卫生8 设施 200 床 500 床 800 床 1200022000 ~~14000 24000 3000055000 ~~35000 60000 4800088000 ~~96000 56000 2000 ~3000 - 4 ~ 6 10 ~ 12 15 ~ 20 3 ~ 5 用地面积 110~120m 2/床,建筑面积60~270m/床 ● ●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4 床/ 千人标准计算 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门诊部 - ●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少于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 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 若文化站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9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00 ~1000 - 1 ~2 - ● 10 文化站 5000 ~7000 - 10 ~15 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0。05m ● 文化娱1乐1 设施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4000 ~6000 - 4 ~ 6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20。1m 12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1500 ~3000 - 1 ~ 2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2于0.15m ● 13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2000 ~18000 4 ~ 6 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20。3m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续 表 体育设施 14 游泳池 200 2000 ~300 ~3000 15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4 ~6 <0。5 200 0。5 ~1500 ~ 1500 1 ~3000 3000 1 ~6000 ~ 2 ●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0。3m ● 社会福利1与6 保障设施 17 敬老院 (颐养院) 3000 5000 ~~9000 6000 - 用地面积2 25 ~30m / 床,建筑面积15 2 ~20m / 床 ○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 ~300 床,有条件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 街道 办事处 1500 ~2500 - 10 ~15 - ●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18 社区 居委会 100 ~200 - 1 ~ 2 10 ~15 - ● 19 社区服务中心 1500 ~2000 - - ● 20 社区服务站 200 ~300 - 1 ~2 - ● 21 22 商业23 派出所 2500 2000 ~~2500 3000 20 ~50 - - 10 ~15 1 ~2 4 ~6 - ● 社区警务室 居住区级商业- 建筑面积 400 ~500 m ● - ○ 设施 设施 2/千人 24 居住小 区级商 业设施 - - 1 ~ 2 建筑面积450 ~550 2m / 千人 ○ 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社区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社区肉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2500 ~1500m 续 表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25 邮政支局 1500 2000 - - ● 26 邮政所 100 ~150 - - - ● 27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垃圾 收集站 100 1000 ~200 ~1500 - - ○ 服务半径宜为1~3km 市政公用2设9 施 28 50 ~ 90 100 ~ 150 - - ● 每0。1~1km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 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 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2 再生资源回收站 再生资源回收点 公共厕所 800 ~1200 1000 ~1500 - - ○ 30 30 ~100 60 ~ 80 7 ~ 20 - - - ● 31 60 ~ 80 1 ~2 1 ~ 2 - ● 32 环卫工人作息站 - - ●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表4。3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2~19章的有关规定。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东部沿海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5%,其中特区内宜控制在8%~12%,特区外宜控制在25%~30%.

5。2。2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工业区开发强度控制表

表5.2。3 工业区类型 一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 建筑密度 ≤45 ≤40 ≤40 容 积 率 1。2 ~1。6 1.2 ~1.6 0。8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5。3.2 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 。 5。3。3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3。4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4 工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 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米,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米。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 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 。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600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250米 .

5.5.3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5。5。3的规定。

工厂附属绿地指标表

表 5。5。3 工业类型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 产生有毒气体的工业 绿地率( % ) ≥30% ≥30% ≥35% ≥50%

5。6 高新技术园区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 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 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绿地率不宜小于40%。

6 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1.2 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6.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他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 6。2。1。1 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3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防护距离(m) 300 100 50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 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6。3 特种仓库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6。3。1.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7 章有关规定。 6。3.1。4 煤炭及其他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他用地产生干扰。 6。3。2。2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3.2.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6.4 堆场用地

6。4。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种类型.

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 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4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 7.1.4 序号 类别名称 绿地面积(hm) 现 状 规 划 2绿地率(%) (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现 状 规 划 人均绿地面积 2(m/人) 现 状 规 划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现 状 - - 规 划 - - 1 2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3 场绿地 小 计 4 附属绿地 中 计 5 其他绿地 合 计 高尔夫球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 2,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 2,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 2。

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7。2。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 )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7。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7.3.2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 。

7.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70~100米。

7。3.3.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7。3。3.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7。3.3。5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充分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7。5 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节的有关规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5。5节的有关规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7。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用地类型 政府社团用地 单位类别 医院、疗养院 学校、机关团体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旅 馆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交通枢纽 绿地率( % ) ≥45 ≥40 ≥30 ≥30 ≥20 ≥20 ≥20 ≥30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7.5.2.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

7。6 其他绿地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 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1。3.1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9。1。3。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1。3。3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9.1.3.4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3。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9。1.3。6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9.1.3.7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9。1。3.8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4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1.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9。2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9.2。1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表 9。2.2 高 层 主要朝向 多 层 低 层 高 层 次要朝向 多 层 低 层 宜退让距离 建筑高度的0。25倍 建筑高度的0。4~0。5倍 建筑高度的0。5倍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最小退让距离(m) 12 9 6 10 7 4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9.2。4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9.2。5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10。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 10。1。2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学 校 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 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最小间距

10。1.3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10.1。1与10。1.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0.2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10.2.1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表 10.2。2 高 层 多 层 低 层 宜退让距离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 — — 最小距离(m) 12 9 6

10.2.3 非居住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5 米;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1。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11。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1.2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2.1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1.2。1。1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米内. 11。2.1.2 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500米 和地下200米 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11.2.2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 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11.2.3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11。2.4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11.3 人行地道

11。3.1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11。3.2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

11。4.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11.4。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11.5 地下街

11。5。1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11.5.2 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11。5。3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11。5.4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11.5。5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11。5.6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1.5.7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11.5。8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11.5。9 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11。6 地下综合体

11。6.1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他设施的开发。 11。6。2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11。7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1。7.1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11。7。2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1。7.3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0%~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 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12.1.2。2

道路类别 高速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道路网密度(km/km) 0。3 ~0.4 0。4 ~0。6 1.2 ~1。8 1.6 ~2.4 5.5 ~7.0 2 道路宽度(m) 35 ~60 35 ~80 25 ~60 25 ~40 12 ~30 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离。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12.1。3.11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 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3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12。1.3.14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5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12.1。3.16 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7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

12.1。3。18 交通集散广场应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2 轨道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12。2.2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12。3 公共交通设施

12.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 标准

12。3.2。1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 12.3.2。1 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修 理 厂 合 计 规划面积标准(m/标准车) 80 ~120 70 ~110 30 180 ~260 2

12.3.2.2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12。3。3 准则

12。3。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12.3。3.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12。4 机动车停车场(库)

12.4。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4。2 标准

12.4.2.1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4.2。1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

用 途 分 类 单 位 2① 标准 ②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 上下客货泊位 ①0.6~1.0 ②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③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①≥1。0 住 宅 单元式住宅、车位/ 100m建单身宿舍 筑面积 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

续 表 用 途 分 类 单 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① 标准 ②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 上下客货泊位 ① 小于等于2000m 部分取2。0,超过2000m 以上部分取0.4~1.5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2③ 每1000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①0.8~2。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2③ 每1000m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①0.2~0。5 车位/客房,0.8~2.0车位/10 座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车位/ 客房,0。8~1。0车位/10 座 ③ 每100 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①0.4~2。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 2③ 每2000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①0。3~1。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 2③ 每2000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①0。2~0。6 ② 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 ③ 在面积不少于45m×40m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45m×40m的地方单独考虑 ①0.4~0.6 ①0。5~1。5 需进行专题研究 ①3.0~4。0 ② 进行专题研究 ①2。0~3.0 ①4.5~5.5 ③ 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①2。0~3。0 ③ 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22商 业 区 商 业 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酒店、餐厅 车位/客房 车位/10 座 行政办公楼 办 公 其他办公楼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2工 业 厂 房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仓 库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其他公园 大型体育场馆 小型体育文 体 场馆 设 施 市级影剧院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0m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2公 园 博物馆、图书馆 展 览 馆 会议中心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①0.5~1。0 ①0。7~1。0 ② 需进行专题研究 ①3.0~4.5 ② 需进行专题研究 2车位/100 座

续 表 用 途 分 类 单 位 ① 标准 ②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 上下客货泊位 ① 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区以下医院 医 疗 设 施 区以上医院 车位/病床 ③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 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他车辆使用 ①0.4~0。8 ③ 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中 学 教 育 设 施 幼 儿 园 车位/100学生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小 学 车位/100学生 车位/100学生 ①0。7~1。5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3。其他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4.2。2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他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2。4.2。2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 12.4。2。2 车 型 换算系数 微 型 0.7 小 型 1.0 中 型 2.0 大 型 2。5 铰 接 3。5

12。4。3 准则

12.4。3.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2.4。3.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12.4.3.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2.4。3.4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12。4.3。5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4.3。6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上设置。

12。5 公共加油站

12.5.1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12.5。2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2。5。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 12.5。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用地面积(hm) 2300 0。12 500 0。18 800 0.25 1000 0.30

12。5。3 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12.5。4 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12。5.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13 给水工程

13。1 水资源

13.1.1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3。1。2 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对境外引水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13.1.3 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性质确定,宜采用95%~97%。 13。1.4 城市供水水源应采用分区调蓄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的水源调蓄系统.

13。1.5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13.1。6 节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及海水综合利用.

13。2 用水量预测

13.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水标准

表 13.2。1 项 目 居住用地(R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 政府社团用地(GIC ) 工业用地(M ) 仓储用地(W ) 对外交通用地(T ) 道路广场用地(S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绿 地(G ) 特殊用地(D ) 用水标准 240L/人/日 150 ~200m/hm/日 120 ~150m/hm/日 80 ~130m/hm/日 40 ~50m/hm/日 25m/hm/日 25m/hm/日 50m/hm/日 25m/hm/日 50m/hm/日 323232323232323232注:1 .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2 .居住用地按人口规模计算用水量。3 .当工业耗水量高、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4.政府社团用地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13。2.2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

表 13.2.2 项 目 居住(按人口计算) 用水标准 240L/人/日 商业服务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行政办公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标准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仓储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按用地面积计算) 15L/m/日 12L/m/日 6~10L/m/日 3。5L/m/日 2.5L/m/日 22222注:1 。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2。居住用水标准所列用水量已包括生活区内小型公共建筑和小型浇洒绿地用水量,但未包括大面积绿化及市区级公共建筑用水量。

13。2.3 计算用水量时,应考虑15%的其他用水。 13。2.4 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

13.3 水厂和泵站

13.3。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宜达到国际水平。 13。3。2 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13。3.3 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宜按表13.3.3进行计算。

水厂用地指标

表 13.3。3 水厂设计规模(万m/日) 1 ~5 5 ~10 10 ~30 30 ~50 3净水厂(包括深度处理) (hm/万m ) 1。00 ~0.70 0。70 ~0.50 0.50 ~0.30 0.30 ~0。10 23配水厂(hm/万m ) 0.50 ~0。40 0.40 ~0。30 0.30 ~0.20 0。20 ~0。08 23 注:规模小于1万m3 /日或大于50万m3 /日的水厂宜参照执行.

13.3.4 泵站用地面积宜按表13.3.4进行计算。

泵站用地指标

表 13。3。4 泵站设计规模(万m/日) 1 ~5 5 ~10 10 ~30 30 ~50 3泵站用地(hm/万m ) 0。35 ~0.25 0。25 ~0。20 0.20 ~0.10 0。10 ~0。03 23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规模小于1万m3/日或大于50万m3/日的泵站宜参照执行。

13.4 输 配 水

13.4。1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32米的要求。 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和高层建筑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 13.4。2 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13.4.3 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13.4.4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13。4。5 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13。4.6 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锌钢管。 13.4.7 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3.4.8 给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3.4.9 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供水水质的影响.

4 排水工程

14.1 排水体制

14。1.1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

14。1。2 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14.2 污 水 量

14.2.1 污水量排放标准为:生活污水量同相应的用水量;工业和仓储的污水量取用水量的95%;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不计污水量;其他污水量取用水量的70% 。

14.2。2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14.2.2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 14.2。2 污水平均日流量(升/秒) 总变化系数 5 2。3 15 2.0 40 1。8 70 1.7 100 1。6 200 1.5 500 1。4 ≥1000 1.3 注:1 .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14.3 雨 水 量

14.3。1 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 ψF (公式14.3。1 )

式中:Q -—雨水设计流量(升/ 秒);q ——设计暴雨强度(升/ 秒/ 公顷); ψ—-径流系数;F ——汇水面积(公顷)。

14。3.2 径流系数可按表14.3.2确定。

综合径流系数

表 14.3。2 区 域 情 况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径 流 系 数 0.60 ~0。85 0。45 ~0.60 0.20 ~0。45

14。3.3 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见表14。3.3。

表14.3.3

重现期T(年) T=0。25 T=0。33 T=0。5 T=1 T=2 T=3 T=5 T=10 公 式 1907。631/(t+8。601 )0。708 861。018/(t+7。893 )0。696 1774.853/(t+7。447 )0。654 1572。098/(t+6.000 )0.577 1455.259/(t+4。097 )0。518 1378。039/(t+3.749 )0.482 1358.201/(t+3.158 )0。452 1275.955/(t+1.210 )0.408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深圳市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14。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选用1 年,低洼地区、易淹地区及重要地区选用2~3年,对下沉广场、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选用5~10年.

14。4 合流水量

14.4.1 合流水量按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14。4。2 设截流管时,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及总变化系数以及受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倍. 14.4。3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14.5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14。5.1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14.5。3 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海域;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并与住宅区边缘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14.5。4 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的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按表14.5。4进行估算。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表 14.5.4

处理水量 3(万m/日) 1 ~5 一级处理 23(hm/万m/日) 0.55 ~0。45 二级处理 23(hm/万m/日) 1.20 ~0.85 深度处理 23(hm/万m/日) 1。60 ~1。20 5 ~10 0。45 ~0.40 0。85 ~0.70 1。20 ~0。95 10 ~20 0.40 ~0。30 0.70 ~0.60 0.95 ~0.80 20 ~50 0.30 ~0。20 0.60 ~0。50 0。80 ~0.65 50 ~100 - 0.50 ~0.40 0.65 ~0。50

14.5。5 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14.5.6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4.5。6-1和14。5.6-2进行估算。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 14。5.6-1 流量(m/秒) 1 ~5 5 ~10 10 ~20 20 ~5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3 用地指标(m) 550 ~2000 2000 ~3500 3500 ~5600 5600 ~10000 2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2 建设规模(万m/日) 1 ~5 5 ~10 10 ~20 20 ~50 50 ~100 3用地指标(m) 550 ~1000 1000 ~1500 1500 ~2000 2000 ~2700 2700 ~4700 2

14。5.7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14。6 排水管渠

14。6.1 排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

14.6.2 城区内排水管渠不应采用明渠。

14.6.3 污水管管径应留有余地。宜按规划日均污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管道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14.6。3规定执行。

污水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

表 14。6。3 管径或渠高(mm) 300 ~400 500 ~900 ≥1000 最大设计充满度 0.55 0。60 0。65 14。6.4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14。6。5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 毫米。

14.6。6 污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雨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5 电力工程

15.1 负荷预测

15.1。1 负荷预测方法是: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弹性系数法及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校验;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单位指标法进行校验。 15。1。2 负荷预测推荐指标

15.1。2.1 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为1.5~2。5万千瓦/平方公里。 15。1。2.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指标宜为1.5~2.0千瓦/人。 15。1。2。3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8000~10000千瓦时/人·年。

15.1.2.4 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15。1。2。4的规定.

分类用地负荷指标

表 15.1.2。4 用地类型 R C GIC M W T S U G D E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负荷密度(kw/hm) 200 ~500 400 ~1000 300 ~700 200 ~500 20 ~40 15 ~30 15 ~30 150 ~250 10 ~15 150 ~250 5 ~10 2

15.1.2.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15。1.2。5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表 15。1。2.5 建筑类型 高层办公建筑 中、多层办公建筑 酒店、宾馆 商场、购物中心 建筑裙房、综合服务设施 工业厂房 停车库 中学、小学、幼儿园 医疗服务设施 体育设施 居住建筑 负荷指标(w/m) 80 ~120 40 ~60 80 ~120 60 ~80 40 ~60 40 ~80 20 ~30 30 ~40 40 ~60 60 ~80 30 ~60 2

15.2 供电设施

15。2。1 城市电厂: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应满足电厂建设规程。

15.2。2 城市变电站

15。2.2.1 城市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4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32千伏)、10千伏四级.

15。2.2.2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15。2.2. 3 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

15.2。2 。4 市区内变电站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82)的规定。

15。2。2。5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及无线电干扰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的规定。 15。2。2。6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5.2.2。7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5.2.2.8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宜符合表15.2.2.8的规定。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

表 15。2.2。8 变电站电压等级 110KV 220KV 500KV 标准主变装机 (兆v·A) 3×50,3×63 3×180,4×240 3×1000,4×1000 户内GIS占地面积 户外GIS占地面积22(m) (m) 3000 ~4000 5000 ~8000 — 4000 ~5000 8000 ~15000 — 户外式占地面积2(m) — 25000 ~35000 100000 ~125000

15.3 高压走廊

15.3。1 电力线路分类

15。3.1。1 按电压等级分类,可分为500(400)千伏、220千伏、110(132)千伏、10千伏、380/220伏五类.

15。3。1.2 按敷设方式分类,可分为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 15。3.2 高压走廊布置准则

15。3。2.1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15。3.2.2 500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

15.3.2.3 城市建设密集区110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220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 15。3.2。4 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及铁路的交叉.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架空线路尽可能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

15.3。2.5 架空线路不宜沿山脊线架设。 15。3。2.6 架空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区。

15。3。2。7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15.3.2 。8 现状110千伏、220千伏架空线路改造为电缆暗敷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土地利用效益及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比较。

15.3.2.9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15。3。2.9的规定。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单位:米)

表 15。3。2.9 电压等级 500KV 220KV 110KV 单 回 70 45 30 双 回 70 45 30 同塔四回 75 45 ~60 30 ~50 导线边防护距离 20 15 10 15。3。3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5.3.3。1 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线路与各波段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的相关规定。

15。3.3。2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相关规定。

15.3.3 。3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和水平净距的要求应符合《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相关规定.

15.3。3。4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5.3.3.5 新建架空线在平原及丘陵地区对地净空不宜小于12米。跨越主要道路桥梁时,对地净空不宜小于15米 。

15.3。4 电缆通道

15。3.4.1 一般电力电缆通道沿道路东侧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

15.3。4.2 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可采用电缆隧道。

15.3.4。3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

15。3.4.4 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5。3。4.5 220 千伏及110 千伏电缆通道控制指标宜符合表15.3.4.5的规定.

220 千伏、110 千伏电缆通道推荐指标(单位:米)

表 15.3。5 220KV 110KV 单 回 直 埋 2。5 2.0 双 回 直 埋 3。5 3 单 沟 复合沟 - 1.9 双 沟 复合沟 - 3.8

15.3.4.6 10千伏电力电缆沟采用0。8 米×1。0米 、1.0米×1.0米 、1。2米×1.2米等标准断面。与110千伏电缆同沟敷设时,采用1。4米×1.4米或2(1.4×1.4)米。

16 通信工程

16。1 用户预测

16.1。1 确定预测对象的方法是:城市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应对固定用户、数据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用户进行用户预测;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重点对固定电话中的市话用户进行预测。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50~70线/百人.

16。1。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16.1。2。2的规定.

分类用地预测标准

表 16.1。2.2 用地性质 R 居住用地 线密度(线/hm ) 150 ~300 2C GIC M W T S U G D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特殊用地 200 ~400 150 ~250 50 ~100 10 ~15 30 ~50 20 ~30 50 ~80 5 ~10 50 ~100

16.1.2。3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预测指标宜符合表16.1.2。3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

表16。1.2。3 建筑性质 商 场 商业性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建筑 建筑裙房及综合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 工业厂房 仓 库 居住建筑 线密度(m / 线) 200 ~300 10 ~30 30 ~50 50 ~100 400 ~500 200 ~300 500 ~1000 40 ~80 216。1.2。4 公用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1 ~1。5线/百人。 16.1。3 数据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20 ~40线/百人。 16.1。4 移动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60 ~90部/百人。 16.1。5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00线/百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

16.2 局址规划

16。2。1 设置准则

16。2.1。1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16。2。1。2 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16。2.1.3 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6。2.1.4 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16.2。1。5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16.2。1.6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50平方米。

16.2。1。7 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宽带(IP)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0~50平方米.

16。2。1。8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16.2.2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2。2的规定.

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表 16。2。2 站址类型 分 中 心 管 理 站 片区机房 建筑面积(m) 80 ~150 20 ~30 10 ~20 2

16。2。3 微波通信

16.2。3。1 在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应原则确定微波站站址及通道方向;在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验,提出控制高度和宽度的要求。

16.2。3。2 市区内除改建外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作为无线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16.3 通信管道

16。3.1 设置准则

16.3.1.1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同期规划.

16.3。1。2 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16.3。1。3 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16。3.2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16。3。2的规定。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

表 16。3.2 通信管道类型 主干管道 次干管道 一般管道 配线管道 管孔容量(ф114) 24 ~32 ф114 16 ~24 ф114 10 ~16 ф114 6 ~10 ф114

17 燃气工程

17.1 气源及供气方式

17。1.1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17.1。2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17。2 用气量预测

17。2.1 各层次规划中的用气量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及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居民生活耗热量指标取2926~3135兆焦/人/年,折合天然气用气量指标74~79立方米/人/年,折合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63~68公斤/人/年。

17。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40%~8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10%~65%计算;燃气空调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25%~50%计算。

17。3 燃气场站

17.3。1 燃气场站按燃气介质分为天然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其中,天然气场站主要有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及加气站等;液化石油气场站主要有供应基地、储存站、储配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加气站等。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17。3.2.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1的规定。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表 17。3。2.1 燃气站场类型 分输站 门 站 储配站 加气母站 用地指标(hm) 0.2 ~0。5 0.3 ~1.0 1。0 ~5.0 0。3 ~0。8 2

17.3.2。2 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0.03~0。1公顷,采用非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0.1~0。3公顷。

17.3。2.3 压缩天然气(CNG)卫星站和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

CNG 卫星站和LNG 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3的规定。

CNG 卫星站和LNG 气化站用地指标

表17.3.2.3 燃气站场类型 CNG卫星站 采用瓶组储存 LNG气化站 采用贮罐储存 0.3 ~2.5 用地指标(hm) 0.1 ~0。3 0.03 ~0。2 2

17。3。2.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4的规定。

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用地指标

表17。3.2。4 站内贮罐总容积(m) 〈500 500 ~1000 1000 ~3000

3用地指标(hm) 0.5 ~1。0 0。8 ~2。0 1。5 ~4。0 217.3。2。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瓶组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0。03~0。1公顷,采用贮罐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0。15~1。5公顷。 17。3.2.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为0.06~0。15公顷。

17.3。2。7 汽车加气站宜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可单独建站或与加油站合建,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相关要求。

17.4 输配管道

17。4。1 输配管道可分为长输管线、输气支线及城市管网。其中城市管网按设计压力分为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

17.4.2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沿道路敷设的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17.4。3。1 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海(河)港码头。

17。4。3。2 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敷设要求

17。4。4。1 高压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

17.4.4.2 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

17。4.4。3 中压管道宜沿人行道敷设;主干管应按环状管网布置;市政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DN100 .

第四部分 其他设施

18 环境卫生

18.1 垃圾收集与处理

18。1。1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18。1。2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1.3公斤/日计算。 18.1。3 垃圾收集

18。1.3。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以垃圾收集点和清洁工人上门收集为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放置点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18.1.3.2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18。1。3.3 工业垃圾应根据不同工业性质和工艺确定垃圾产生量。一般工业每万元工业产值垃圾产生量按0。04~0。07吨/年计算。

18.1.3.4 工业垃圾应分为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和普通工业垃圾两类分别收集,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应运送到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

18.1。3.5 医疗卫生垃圾必须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到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18。1。3.6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受纳场处置。 18.1.4 垃圾转运

18.1。4。1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表 18。1.4。1 转运量 (吨/天) 150 150 ~450 >450 用地面积 (m) 1000 ~1500 1500 ~4500 >4500 2附属建筑面积 (m) 100 100 ~300 〉300 2与相邻建筑间距(m) ≥10 ≥15 ≥30 绿化隔离带宽度(m) ≥5 ≥8 ≥15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18。1。4。2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尽量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18.1.5 垃圾处理

18.1.5。1 垃圾处理场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18。1。5。2 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18.1.5.3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垃圾处理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18。1.5.4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18.1。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分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18。2 公共厕所的设置

18。2。1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18。2.2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

18.2.3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隔400~600米设1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米设1座公共厕所。

18.2。4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18。2。5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可作为 环卫工具房.

18.2.6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18。2。7 建成区中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不能满足18.2.2 和18.2。3规定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18。2。8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18.3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8.3。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服务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8.3.1的规定。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指标

表 18.3。1 基层机构设置(个/街道) 1 用地规模 620 ~940 用地指标(m/个) 建筑面积 320 ~480 2

18。3.2 应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车数 量等因素确定。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汽车100~20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汽车30~60平方米确定。

18。3.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点应布置在住宅区外,与住宅区距离宜为100~300米.

18.3。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应结合工作区域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按作业区服务人口每0。8~1。2万人设置1处,每处建筑面积7~20平方米,宜采用活动式建筑结构形式。

18.4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8.4。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6米.

18.4.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需设置垃圾车通道的,其道路设计应满足15吨载重车通行。

18.4。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20~35吨载重车通行.

18.4.4 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如需调头时,应保证有12米×12米以上的空地面积.

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9.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准则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19.1.2 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19。1.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9。1.5 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19.1.6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9。1.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19.2 城市消防

19。2.1 防火间距

19.2。1.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1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19。2。1.2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19.2.1。3 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3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3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 房 一、二级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裙 房 13 9 9 6 9 6 11 7 14 9

19.2.1。4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9。2.1.4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

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4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9.2。1。5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19。2.1。6 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9。2.1。6的规定。

加油站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6 名 称 重要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 一、二级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三 级 四 级 铁 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防火间距 50 25 10 12 14 22 8 6 注:以上间距适用于一级路等级以下的加油站。一级站的防火距离参见《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2002)。

19。2.1。7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7的规定。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7 甲类物品库房 类 别 3、4项 储量≤5t 民用建筑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极 30 15 20 25 储量>5t 40 20 25 30 1、2、5、6项 储量≤10t 25 12 15 20 储量>10t 30 15 20 25

19.2。1.8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 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8的规定。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8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一、二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9。2.1.9 以各类油、气码头为中心、半径300 米的水域范围为海上安全控制区.海上安全控制区不得作为其他船舶的锚地和调头区。油、气码头间及与其他码头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距离油、气码头及其罐区500米范围内为陆上安全控制区。 19。2.2 消防站

19。2.2。1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标准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19。2.2 。2 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范围应符合表19。2。2。2的规定。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用地类型与消防站服务范围表

表 19.2。

2.2 用地类型 政府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他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5 ~6 6 ~7 4 ~5 面积(km/处) 2

19。2。2。3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19。2。2.4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

19。2.2。5 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200米 .

19。2.2.6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米。 19.2.2。7 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19.2.2。7的规定。

消防站设施指标

表 19.2。2。7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m) 2建筑面积(m) 2其 他 1 2 3 4 5 6 7 普通消防站 型普通消防站 陆上特勤消防站 水上特勤消防站 直升机特勤消防站 消防培训基地 消防修理中队 2400 ~4500 400 ~1400 4000 ~5200 10000 ~15000 12000 ~15000 20000 ~30000 8000 ~10000 1700 ~3600 350 ~1000 3000 ~4000 3000 ~4000 1500 ~2000 4000 ~6000 4000 ~6000 - - - 码头岸线长120~150m消防船泊位2个 - - -

19。2。3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9。2.3.1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19。2。3。2 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19。2.3.3 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19.2.3。4 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19.2。3。5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净高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19.2。3。6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 ,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19。2.3。7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

19。2。3.8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9.3 城市人民防空

19.3。1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9.3.2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19.3.3 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他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19.3。4 住宅区人防工程

19.3。4.1 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19.3。4。2 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19。3。5 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19。3。6 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

19。4 城市防震减灾

19.4。1 深圳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 19.4.2 深圳市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0。10G. 19.4.3 特区和宝安、龙岗的部分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设防,其他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设防。两者分界线两侧8公里范围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时,设防标准应由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19。4.4 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

19。4.5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9.4.6 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19。5 城市防洪、防潮

19.5。1 城市防洪、防潮准则

19.5。1.1 城市防洪、防潮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19.5.1。2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蓄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侧各25米宽的地域。 19.5。1。3 堤防自内、外坡脚线外延8~15米为护堤地;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30~50米及外坡脚线外延50~80米为护堤地.护堤地内应含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19。5。1.4 防潮海堤选线宜符合原海岸线走向,注意保护海滩防浪植物. 19.5.2 防洪、防潮标准

19。5。2.1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应符合表19。5.2。1的规定。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

表19。5.2.1 重现期(年) 泥石流 100 ~200 河 洪 200 海 潮 50 ~100 山 洪 100 注:河洪系指深圳河,其他河流参照山洪标准。

19。6 城市防风

19。6.1 城市建筑施工、室外广告的设置和绿化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抵御台风正面袭击的要求。

19。7 城市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 核电厂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1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核电厂的辐射防护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和《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执行.

19.7。1.2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0。5公里的非居住区.非居住区内严禁任何人员居住。

19.7。1.3 核电厂非居住区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限制区内严格限制人口增长;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采石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19。7.1.4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为10公里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内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

19。7。1。5 靠近应急计划区的地区应安排应急所需的各项设施,包括现场应急指挥所、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洗消处理场及车辆调度场地。 19。7.2 其他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2。1 其他民用核设施包括各类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及临界装置等)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辐照装置及其他对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19.7.2.2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

19。7.2。3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量在1×10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应考虑远离人员密集区建设. 附录A

名词解释

A。0.1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A.0.2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A。0。3 城市总体规划master plan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A.0.4 住宅区规划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A.0.5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A.0.6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A.0。7 城市绿化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A。0。8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A。0。9 公园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A.0.10 绿带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A。0。11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A。0。12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A。0.13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A.0.14 建筑红线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A.0。15 人口毛密度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面积的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A.0。16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面积的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A.0。17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0.18 建筑间距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A.0.19 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A。0。20 城市给水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A。0.21 城市用水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A。0.22 给水工程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及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工程设施,包括原水的陬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项工程设施.

A.0。23 供水水源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A.0.24 水源保护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A。0。25 城市排水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26 城市污水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A。0。27 生活污水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A.0。28 城市污水系统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A。0.29 分流制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30 合流制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31 排水工程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A。0。32 污水处理sewage treatment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A.0.33 高压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 tension corridor

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A。0.34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residential purpose 指城镇居民住宅内使用的燃气.

A.0.35 商业用气gas for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purpose 指城镇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内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A。0。36 城市道路系统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A。0.37 城市道路网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A。0.38 城市道路网密度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A。0。39 城市道路面积率coverage ratio of urban road area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0。40 高速公路highway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A。0.41 快速路express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A。0。42 主干路major arterial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A。0.43 次干路minor arterial

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A.0.44 支路collector street

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A。0.45 自行车道bikeway

主要供自行车通行的道路,在城市中可自成系统。 A.0.46 步行街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A.0。47 通行能力vehicle flow capacity

在一定道路和交通条件下,道路上某一路段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车辆数。 A.0.48 交叉口通行能力intersection capacity 交叉口各进口道单位时间内可以通过的车辆数之和.

A.0。49 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A。0。50 城市防洪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A。0.51 城市防洪标准flood control standards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A.0。52 城市抗震减灾earthquake protection and mitiga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A.0.53 城市消防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A。0.54 人民城市防空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