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 ) 民再字第 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民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 月 日,本院以( ) 民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 (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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