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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2020-04-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专业公司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保证法律事务的处理效果,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包含非诉项目和诉讼案件。

第二条 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专业公司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原则上应采用竞价方式。法律人员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拟定询价函,并向境外律师资源库(《境外律师资源库》请参见附件)中不少于三家境外律所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律师团队发出询价函,由法律人员和业务团队根据《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综合评分表》(请参见附件)打分,评分最高者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征求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集团首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采用单一选聘的方式:

(一) 项目需要保密的;

(二)律师曾参与项目的前期法律事务工作,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展比较熟悉,项目投资后需要聘请律师的;

(三)交易结构简单,涉及的法律事务较少,项目律师费用在2万美元(含2万美元)或15万港币(含15万港币)以下;

(四)项目情况特别紧急,不采用单一选聘方式会对项目的进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如果境外律师资源库中的律师团队无法满足特定项目的需求,在征求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集团首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采用库外选聘的方式。

第五条 境外律师资源库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各开放一次,集团各部门或下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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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可以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推荐合适的境外律师团队。

经集团法律事务部评审通过后,将其加入境外律师库,并定期更新境外律师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法律事务部有权将该律师团队从境外律师资源库中淘汰,并不得再进入境外律师库:

(一)由于律师团队原因导致项目延误的;

(二)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

(三)出具的法律意见有重大错误的;

(四)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集团各部门及境内专业公司适用境外法的日常法律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按照集团法律事务部下发的《聘请新华律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执行。

境外专业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和非项目类的法律文书审查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牌处罚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并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经审批擅自决定聘请律师的;

(二)未经审批程序,印章管理员为聘请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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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审批程序,财务人员向律师支付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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