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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服务运营质量管理规定

2023-01-2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公交公司

运营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 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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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平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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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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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 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 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 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 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上)

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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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8、违反“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线路例会上点名、要有记录。

1、驾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2、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雨刷器等其它机件失效或不全上路运营;

3、不按规定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车辆;

4、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营;

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下;

6、两车相会时互相传递物品或交谈;

7、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交通指挥;

8、车内灭火器、自动灭火装置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

9、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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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3天、写书面检查。

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违反行车规定;

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

4、不按规定牵引车辆;

5、车辆带故障不报修造成停班;

6、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

7、前压后抢前后车互相追逐,开斗气车;

8、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十五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1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20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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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饮酒过量,班前未上报,酒测出含量处罚200元。

第四章 投币、刷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未履行投币箱一站一清盘或钱币裸露在投币箱口外;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两人以下漏票;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备票和放置;

4、员工乘车时不刷卡或卡内余额不足而不投币;

5、员工乘车时随行人员无该卡使用权而不投币;

6、员工卡转借他人使用,验出后不收回;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对当班驾驶员给予5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亲朋好友乘车未投币刷卡;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一次两人以上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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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并写书面检查。

1、私自拆卸投币箱;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触摸钱币;

3、误导乘客将钱币不放入投币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以岗位之便并谋取私利;

2、以各种手段侵吞票款;

3、采取里勾外联等形式盗窃票款;

4、严重违反票务管理制度被查处后拒交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如发现乘客上车既未投币、又未刷卡,则对该当班驾驶员每人次罚款20元,超过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罚款100元,分公司内通报并又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有人为干扰、切断电源、破坏监视探头、遮挡投币箱探头,造成信息传递中断、票款丢失情形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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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线路运营车辆驾驶员在场区内未按指定收银地点,停放车辆换取投币箱内胆,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第五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件;

2、车厢内服务设施短缺或不报修;

3、不规范使用语音报站器、LED显示屏;

4、电子路牌夜间不开或数字不完整不及时报修;

5、驾驶员座椅靠背悬挂衣物或其他饰品;

6、乘客上车投币未展开,驾驶员不提示、不查验残币;

7、车厢内无张贴乘客须知或不洁、有损坏;

8、车厢内无服务意见本、车门票价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仪容仪表不整洁、敞胸露怀不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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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耐心解答询问、语言解答不规范;

3、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冷淡;

4、不照顾老、弱、病、残、孕;

5、车上乘客骤增不疏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教育。

1、服务态度蛮横、发生有责纠纷;

2、不制止携带危险品、宠物和吸烟的乘客上车;

3、不注重语言文明、歧视辱骂行为;

4、驾车时对工作发泄牢骚和不满;

5、遇路堵等情况不向乘客解释、发生纠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规定严肃处理。

1、发生服务纠纷不正确处理、隐瞒事实欺骗公司;

2、受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严重有损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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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散布谣言、煽动罢运、越级上访、制造事端等行为的;

第六章 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车体:车身外面积三分之一有泥点或雨雪后(路面已干)没有及时清刷车辆;

2、玻璃:车体玻璃不明亮,有污迹;

3、地板:车厢地板积泥、存积杂物;

4、座椅:靠背缝隙有明显灰尘或陈旧污垢;

5、踏板:有明显积土杂物;

6、外顶:有明显污垢;

7、车门:车门内外有油泥或明显污迹;

8、轮胎:有明显油污或陈旧积泥;

9、垃圾桶:垃圾桶清倒不及时或残缺、不洁;

10、车到终点不清扫废弃物、清洁工具乱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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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运营质量稽查流程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质量管理部履行公司运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对违规违章行为按序进行监督、核查、追责;

(一)公司管理人员稽查;

1、对公司线路日常现场抽查及纠正治理,视情节分两项处理一是口头纠正、二是现场开据廊坊市公共交通营运行为违章通知单 一式两份;

2、通知单填写属实、检查人与被检查人双方签字,一份部门处理后保留存档、一份发至被检查人所属单位签署答复意见;

3、质量管理部门10日内审核处理、开据违规违章处理意见书、部门处理意见与通知单一并归档,部门处理后上报主管领导;

4、质量管理部将违规违章处罚金数额以通知书形式、通知人 力资源部门在其本月工资内扣除,也可交现金处理;

5、监督检查出较大以上问题、由部门汇总意见、请示主管领导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执行;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

1、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出违规违章行为,要依据廊坊市公共 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对违规违章驾驶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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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以纸式违规违章处理单形式,每10日报运行质量管理部备案;

3、分公司对查出问题较大以上的,上报公司处理;

4、分公司建立健全违规违章处罚管理档案;

(三)服务质量投诉、核查、回复;

1、运行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市民及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各种形式举报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运行质量管理部以填写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单以及投诉内容、时间要求、答复或回复标准一并发至各分公司;

3、各分公司对投诉内容涉及运营车组和驾驶员服务质量问题,要如实核查、按要求答复或回复投诉人、要有书面材料并拿出对被投诉行为事实有处理意见上报,运行质量管理部核查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领导,较大问题以上报总经理;

4、运行质量管理部对公交规划、便民服务、港湾站点设施等政策性很强的建议和意见,将会同有关部室,请示总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统一标准进行对话和回复;

5、需要核实调查违章违纪行为的,指定2名以上稽查管理人员与分公司共同调查核实;

6、无明确的违章违驾驶员信息或无具体违章违纪车组信息,行为不清、证据不充分或不确凿、提请主管领导后,不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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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分公司对投诉调查、核实、取证、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及上报;

8、对投诉内容调查属实,违章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理,依据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处理;

(四)、运营质量管理对投诉的定性标准;

1、一般投诉:服务不规范、工作不认真、态度生硬、照顾不周到、解答不耐心、不虚心听取乘客意见、因工作失误、失礼不道歉、仪容仪表不规范;

2、严重投诉:严重违反服务纪律或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引发服务矛盾;歧视漫骂乘客、造成严重后果;因野蛮服务处理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乘客投诉;新闻批评属实、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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