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电梯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本合同与《*********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共同组成标的为该交钥匙工程的一份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约定卖方主要完成本电梯工程的施工配合、安装、调试、校验、验收、井道照明、买方工作人员培训、质保期维护、相关资料提交等方面的工作。
招标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工程的检验、测试、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培训、施工管理、维修服务等,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一、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1、本合同
1.2、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1.3、中标通知书 1.4、投标书及其附件
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6、图纸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新近签订的解释顺序优先。
二、电梯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和安装工程费用:
序号 合计 合同总价(元): (人民币 元整) 型号规格 层/站/门 数量(台) 安装费单价(元) 合计 2.1、土建配合费包含在上述费用内。 2.2、买方保证其项目下其他承包商不向卖方收取除本合同规定范围外的任何配合费用。
三、工程质量标准:
3.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四、安装地点: 4.1、本项目工地。 五、安装工期:
5.1、买方将在提供井道之日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卖方可提供井道日期。逾期提供井道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卖方,完工期限顺延。
5.2、安装工期:买方提供合格井道并确定安装进场之日起 天完工(不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
5.3、如遇连续超过4小时停电或买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完工期限顺延。 5.4、买方延期支付首期工程款,完工期限顺延。
六、付款方式和期限:
6.1、付款方式:买方以银行汇票及支票方式按下列付款条件向卖方付款(付款时请注明付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号)。
6.2、付款条件:买方于正式安装前10天向卖方支付安装费的40%,即 ¥ 元。双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卖方代理买方在1个月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并完成验收工作,领取合格证和准用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买方将安装费的55%即 ¥ 元支付卖方。如果双方验收后10天内卖方不申报验收,或卖方一个月内未能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买方可暂停支付合同余额,并处以每延期一天,扣减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处罚(非因卖方原因引起的,不属于违约,且买方应自双方验收合格一个月满七天内付清前述款,买方付款后,卖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6.3、本合同的质保金为安装费的5%,即 ¥ 元。经双方自查无任何故障,买方于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
6.4、土建配合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卖方直接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发票)
6.5、在井道施工过程,卖方应经常到工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提供施工指导,确保井道符合设备安装要求。
6.6、卖方收取合同款时,须提供本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承认的等额发票给买方。
七、买方责任:
7.1、在卖方进场施工以前,买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7.1.1、负责提供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底坑,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机房吊钩。
7.1.2、协调处理电梯安装单位与其它土建施工单位交叉作业。
7.1.3、提供电梯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临时水、电,但水电费由卖方承担。
7.1.4、把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五线、独立地线和照明220V)接至电梯各机房。
7.1.5、买方应至少在货到工地前20天提供井道,并联系卖方安装人员共同检验井道是否适合安装。买方井道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整改。
7.1.6、买方负责将卖方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编入总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向卖方发出进入现场通知,负责现场施工、调试和验收方面的配合协调工作。
7.1.7、买方应将电梯井道及机械室的建筑工程等,在货抵工地前7天完成。如房屋建筑或电梯外装工程未能配合安装之进行,则电梯安装完工日期可顺延。
7.2、在卖方进行安装施工时,买方提供足够面积的储藏空间,以便安装施工期间存放材料及工具。
7.3、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买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八、卖方责任:
8.1、定期到现场检查井道等施工状况,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卖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井道及机房土建完工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负责检查电梯井道及机房。
8.2、本协议约定安装时间前,卖方应指定技术负责人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买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买方约定具体开工日前,在设备到货后,会同买方代表、监理单位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及装箱数量进行清点。
8.3、卖方自行负责机房机座(水泥墩)、顶层曳引机房的孔洞开孔、工字钢的预埋、底坑缓冲器水泥墩、井道钢结构隔梁及支架等的所需材料和安装。
8.4、负责不设站楼层检修孔(门)的安全联锁开关、线路及安装。
8.5、在安装期间,负责保管设备及部件,主要成品、半成品保护及防盗,直至验收合格移交买方。
8.6、代理买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安装进场前的报装施工的有关手续及安装完工后的报检、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8.7、负责电梯的设备垂直吊装、井道内脚手架、安装、调试等工作,移交备用件和每台电梯一套随机资料。
8.8、卖方提交书面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给买方、监理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期间遵守买方、总承包方、监理单位有关制度,文明施工。
8.9、本项目工程须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资质)、安全负责人(工程师资质)、电梯监理工程师各一人(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人员应持有(电梯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自费办理暂住证等证件。
8.10、按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验收文件、竣工资料等。 8.11、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不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施工机械质量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等。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8.12、卖方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经过买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并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
8.13、卖方负责施工承包区域的防火、防盗和产品保护等安保工作,遵守买方对工地现场安保联防的制度。工程进行中垃圾及时清运,卖方施工人员办公和材料堆放应在买方认定之区域。
8.14、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8.15、电梯安装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长沙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保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垃圾处理。做好井道周边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均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向买方报告。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买方土建施工。
8.16、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向买方提供书面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和方案,在买方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8.17、在施工进场前必须确认施工中要使用的各种工具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8.18、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向买方提供安装施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8.19、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土建施工方的土建成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20、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买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对电梯安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督管理。
8.21、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在买方的配合下向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
8.22、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九、买、卖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电梯安装必备条件:
9.1、底坑:
买方按图纸要求提供底坑;
卖方提供并安装钢制底坑爬梯; 9.2、井道:
买方应保证在有要求处井道的建造达到适当的防火等级,井壁应适当加强强度,井道壁必须平整,无凸出部分,无外露钢筋及杂物;
卖方在井道内提供永久性照明,其要求为:36V低压安全照明,每7m设不小于60W的灯泡一支,卖方提供物料并负责安装; 买方为门框、呼梯盒、显示器等按图纸做好预留洞; 买方给每个井道门口留出完整的地坎放置区(牛腿); 买方给门框提供精确的基准点/格子线;
卖方提供底坑内轿箱和对重之间的安全隔栅; 卖方自行安装并拆除适用于电梯安装的脚手架。 十、验收、保修及质量保证:
10.1、卖方安装完毕进行厂家调试验收合格后,负责向当地政府申报验收,买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10.2、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买方应按卖方通知,派代表会同卖方提
请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买卖合同书规定的条款、技术数据、施工图纸以及《电梯过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安装是否合格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书面判定为准。
10.3、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移交电梯设备时,应向买方提供电梯电气原理图、安装接线图、电气元件代号图、安装调试说明书、易损件规格型号表等随机资料,且各种资料完整的五套(一正四副)。
10.4、若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通过验收,卖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整改、返工直至通过验收。
10.5、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负责免费保修 年,保修期内每半月巡检一次(该保修期限不应超过买卖双方验收移交后的二十五个月)。如买方原因不能于交付货物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则保修期从交付货物起三十个月后失效。保修期间由于买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保修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10.6、由于放置时间长(一般超过六个月)或保管不当(未防潮、防盗、防腐蚀、防高温)导致电梯不能正常安装或出现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其质量责任由卖方负责。
10.7、卖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在收到买方或买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出现故障,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
2)、其它情况下,卖方须在买方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买方处理。
3)、当卖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并有权凭维修费用的合法票据要求卖方支付。
10.8、保修期内因买方、买方委托人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部件损坏或故障,卖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提供服务,费用由买方负责。
10.9、卖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买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10.10、为了减轻双方工作负担,卖方应按照厂家标准在安装现场免费为买方培训设备维护工数名,以便于设备的日常保养及一般性故障的维修及应急处理。
10.11、验收合格后,卖方直接于现场派驻1名以上维修人员,设立维修保养工作站,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10.12、为了更好的体现设备效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更好的为买方提供服务,保修期满的维修保养,在正常情况下,如非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宜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维修保养。届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以保证售后服务的不间断。
10.13、在保修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设备保修服务,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负责。在保修期内,若设备重要部件发生更换或返修,更换件或返修件的保修期为重新安装正常运行后的 12 个月。
10.14、在保修期内,设备送修时,卖方必须同时提供同部件供买方使用,且临时代用部件应与送修部件版本相同。
10.15、在保修期内,卖方必须每天24小时在线服务,提供服务的任何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承诺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后30分钟内到现场维修,确保电梯正常使用。相关设备升级的同时,对本套设备相关接口同时进行升级改造,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10.16、在保修期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卖方提供有偿服务。 1)、未经卖方或卖方委托的安装公司安装所致的故障;
2)、未经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维修公司维修所致的故障; 3)、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
十一、违约责任:
11.1、卖方不能按安装合同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安装合同总值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2、买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合同款项,逾期超过 5 天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1.3、未经卖方同意,买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预付的安装费不予返还。卖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一切问题由买方负责。
十二、解决纠纷方式
12.1、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生效、终止及份数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起成立,并依法生效;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完毕,本合同终止。
13.2、本合同一式八份,买方执五份,卖方执三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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