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CEPA 原产地证书有效期 能否补发证书及副本 证书补发期限 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况 未提及 自签发日起120天 未提及 中国-东盟自贸区 未提及 中国-智利自贸区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能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 未提及 亚太贸易协定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能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未提及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能 能 能 未提及 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 货物进口之日起,在关税征收一年内或保证金收取三个月内 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 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 货物进境之日起90天内 未提及 签发起一年内 货物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 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 海关总署令第162号 2003年第78号公告 未提及 货物价值不超过1000美元 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 参考法规 海关总署令第141和142号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海关总署令第108号 2003年第81号公告 2003年第78号公海关总署令第151号 2006年第55号公告 2006年第57号公告 2004年第13号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942008年第72号公告 署令(2008)175号 2008年第91号公署令(2008)178号 系的安排》附件三: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告 税管函〔2006〕375号 号 告 2008年第94号公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