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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多数人暴政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多数人暴政与民主

——以《契卡》为视角

一、 从契卡说起

契卡是苏联建立之初设立的肃反委员会的简称。苏联建国之初由于饥荒导致没有粮食维持政权机构的运转以及组建自己军队的进程。粮食的严重短缺是有战争和饥荒形成的,但列宁却断定是敌人的反抗和破坏。1917年11月22日,列宁宣布:“坚强的政权是需要的,暴力和强制是需要的。”28日列宁又向彼得格勒的工人提出了一个口号:“打到怠工分子和罢工官吏!抵制他们,对他们实行革命恐怖!”在列宁看来,苏维埃政权的稳定和巩固必须通过暴力和强制的手段。正是出于这种“革命恐怖”的考虑,列宁在1917年12月7日让捷尔仁斯基组建一个特别委员会,来“采取紧急措施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因此可以看出,“革命恐怖”首先不是源于对俄国现实的考虑, 而是源于列宁的错误判断而产生的大规模血腥清洗。①

影片《契卡》即是通过契卡的一个地方领导的视角,展示给我们一幅幅血腥的图景。影片大部分位于一个看守所的地下室里,在这里一批一批男女老少被带到这里,脱光衣服,赤身裸体地走到门板前面朝门板站,每次都是同样的五个行刑人,手脚利索的朝着他们开枪射击。一批一批赤裸着全身被吊出地面,装上卡车被运出城。这些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关在了这里:仇视苏维埃,或者怠工,有的甚至只是由于职业,或者只是这些人员的妻儿。

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三名契卡的高层在审查并给这些人定罪的场景。一个人念着他们的“罪行”,问道处刑提议的时候另一个人的用一种极其淡漠的语气不断重复着两个字“枪

闻一,《契卡与“红色恐怖”法令》,载《海外事》2013年第6期。

决”,仿佛说这两个字是一件类似于呼吸、喝水一样不需要过脑子的事情。而当时契卡就是有这样的权力,在当今社会完全无法想象的权力:契卡可以执行就地枪决而不需要经过人和法律程序。这样的权力显然是违背最基本的人权理念和宪法精神的。

人权最初的理论是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那以后人权的思想和概念日益普及。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人权概念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政治上的人权是经

①政治人权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并体现济上的人权和社会上、文化上的人权的核心和基础。

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的权利。公民在政治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而当时的契卡,将那么一批人错误的归结为一个反革命的阶级予以清洗,完全忽视了他们的政治人权,甚至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国家赋予了这个组织这种无视人权的权力让我们看到,推翻了俄国封建统治而建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进行社会主义制度革命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们带来幸福的生活,相反那段黑色血腥的历史是苏联人民无法抹去的伤痛。

前苏联的大清洗活动是打着革命的旗号对少数人实施的暴政,这些人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并不是什么反革命分子,只是在这种多数人暴政下的牺牲品。

二、 多数人暴政概述

谈到多数人暴政首先要先说说说民主这个概念。

民主是一个古老的名词,起源于古希腊文demokratia,是由domos 和 krato 两个词组成的,前者是指“人民”、“地区”的意思,后者是指“权力”、“统治”的意思。从愿意看,民主是指“人民权力”、“多数人的统治”。课件民主的本义是指一种国家制度。马克思

蒋德海,《论中国人权保障中的政治人权建设》,载《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1月。

主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民主这个词的。马克思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中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列宁也这样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可见,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民主是指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制度,即统治阶级以民主的方式、原则治理国家,体现“多数人的统治”。①

民主是“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这主要是从词源意义上讲的,也是对民主最普遍的理解。民主意味着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由广大人民掌握着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不是替民做主,而是由民做主,即由广大人民按照多数裁决原则决定社会和国家的重大事务。

然而“多数人的统治”必然引发一个问题,即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作为一个制度,一个国家形式,其所要达到的目是使得这个社会处于和谐稳定有序的状态。这种状态需要人民通过民主的形式,做出各种各样的决定比如政策和法律来实现。但是,在形成决定的过程当中,不可能做到每次都能够所有人都同意,因此民主的内涵即“多数人统治”发挥作用。在民主制度下,多数人所做的决定是少数人必须要服从的,正是这样的绝对权威使得决定得以产生。然而提出不同意见的少数人,他们的权利如何保障?如果“多数人”所做的决定是不正确的,甚至极端错误,侵犯了那“少数人”的利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很显然,上文所描述的契卡便是这样的后果中非常典型的一个。

因此,多数人暴政又称暴民政治就是指在民主制度下因缺乏对少数人基本权利保护而产生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断和任意妄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针对法国大革命的教训所提出的。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只要经过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上革命法庭,在这种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威胁之下,大批人遭到逮捕,他们失去了正当的司法保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只要与多数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就是人民

钟其昌,《民主的本质类型与形式》,载《社科纵横》2008年6月。

的敌人,随时可能惨遭屠杀。几圈的民主最终走向其反面,为独裁创造了条件。这种情形下,多数人统治变成多数人转政最终演变成多数人暴政。①

一般而言我们更加熟悉的是君主制下的暴政,例如商纣炮烙之刑,秦王焚书坑儒,暴政存在于每个朝代里。但将之与多数人暴政相比较,那么后者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是前者无法奇迹的。君主的暴政顶多是通过国家这个强制机器来实现的暴政,他能施加控制的仅仅是人民的肉体,而不能控制人们的思想。但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不然,其既有政治上的权力,又有社会乃至到的的权力。历史告诉我们,多数人的决定即使是不明智不合理的,但在民主逻辑——多数人的绝对权威的作用下,打着“人民”的旗号,再通过多数原则的粉饰,多数人的意见永远是正确的,而当这种不合理达到极致状态便是少数人的权利甚至基本的人权被无限制剥夺,而在多数人的眼中这样的决定,这样的行为没有丝毫不妥,就像《契卡》中从那名军官的嘴中不断吐出的“枪决”两个字,只有冷漠和麻木,因为他们觉得这样的决定就是正确的,就应该执行。

人类历史上多数人的暴政还有其他例证,最著名的要数希特勒上台后针对犹太人的大屠杀。1932年希特勒在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票当选,他代表着民意,代表着大多数人。而对犹太人的残忍屠杀以及发动二战在今天看来明显严重错误的决定,在当时也是基于民主制度的基础上,毫无阻碍地执行着。犹太人,正是这场暴政中的“少数人”。迫害犹太人有三层动因,一是一战以后日耳曼民族的优越感严重受挫,战败的仇恨愤怒恐惧需要一个宣泄口,而毫无还手之力的犹太人成为牺牲品;二是犹太人拥有丰厚的财产,迫害他们能够像强盗一样获得一大笔财富来扩充军费;三是有个很好的借口向外扩张,因为那里聚居着大量犹太人。正是这样的原因使得当时这一决定深得民意。此处的“民”显然是不包括犹太人在内的,但是问题在于那些犹太人难道不是德国人吗?民主的“民”不应当是

张爱玲,《谈民主与多数人暴政》,载《企业导报》2012年第10期。

一个国家全部的,相互之间地位平等的公民吗?

同样的情况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曾发生过。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以后,55位来自各个殖民地的代表各自利益的大人物们坐在一起,经过三个多月的争论,诞生出了《美国联邦宪法》。他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建立美国的政治体制,这无疑是民主制度下的优秀成果。但是,当时对于奴隶制度采取了保留态度。黑人奴隶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和犹太人有着相同的遭遇,他们被民主的“民”剔除在外。即使南北战争使得黑人从法律上摆脱了奴隶制,但他们仍然生活在社会的底层,黑人一直没有选举权。没有选举权意味着民主投票中他们不能举手,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伸张,那么白人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们的权利。多数人在实施他们的暴政。

三、 预防之法

从理论上说,民主是“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制度,具有显著的优点,它可以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和力量,多数人赞同的决定比较容易在多数人和全体之间执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多数热的利益倾向要比君主或者少数的贵族阶层要全面、公正。但要知道人性有缺陷的,人总是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欲望如果不加限制,必然会泛滥成灾。民主制最大的弊端往往是未能兼顾少数,容易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变成多数人的专制,压迫少数。

探究其产生的根源我们发现,其实问题还是出在民主制度自身的本质属性上。民主制度的基本过程便是人民通过一定的形式,针对国家事务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产生决定。由于不可能所有人都同意而决定又必须产生否则国家不能正常运转,此时必须要让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大多数情况下这是科学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数决本身具有一定的绝对性。人的智慧、才能是有限的而欲望又是无限的,那么多数人决定

就有可能与科学合理向偏离,甚至严重背离。极权的民主最终可能走向反面,成为专政。

那么是否说明民主制度并非理想的政治制度呢?毕竟前文所说,与多数人暴政相比,君主制的暴政其实不算什么。实际上,没有一种制度能保证恶性完全不可能发生。我们无法期待有一种政治制度使得每个人都高高兴兴地接受、奉行,而且它所做出的决定能使每个人都心满意足,这样的制度就像秦始皇梦寐以求的长生不老仙丹一样,是不存在的。那是因为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思想,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人之间的利益需求很可能是相偏离甚至相反的。当在古老的希腊城邦时代,人口少,当时的民主从理论上可以实现让绝大多数人都满意的决定。但也仅是理论上,无从考证。时至今日,几十亿人口的人类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无法使得每个人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但是民主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国家任何一个决策要在社会上得以实行,就必须确定由谁说了算,无论是君主还是多数国民。如果这个都无法确定,那么整个社会就只能处于无政府的瘫痪状态。而相对于以前的君主以及少数人专政,民主制度下所产生的决定相对更加科学合理。

然而民主制度自带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那么如何在坚持民主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正义的现象和社会弊端的发生?

预防的理念其实也很明确,就是均衡照顾各方利益。政治哲学家久利(Guinier)在《多数人暴政》中举了一个例子,美国学校里新年舞会演奏的曲目,都是由学生投票决定;如果一个中学9/ 10的学生是白人,其余的是黑人,那么在其新年舞会上演奏的,就不应该全部是白人舞曲;占绝大多数的白人学生,不应该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爱好,这才是白人学生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久利还提出一个“轮流原则”,即多数派多获得一些权益而少数派少获得一些权益,这一原则相较于赢着通吃更加符合公平、协商、妥协和利益均衡的政治理念。总而言之,在保持民主制作为最高程序地位的前提下,通过这一程序制定尽可能权衡各方利益的内容性规范是我们的目标。

具体来说,民主的行使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权,这是民主的界限所在。此处的人权核心内容是政治人权。政治人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是由政治的地位决定的。政治与权力、国家管理有关。而政治人权就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并体现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约束和国家进行管理的权利。同经济、文化等其他人权不同,政治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公民作为社会主人的国家性权利,是公民在国家事务上的权利,比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有当公民具备了政治人权的时候才有可能通过政治人权来确立其他人权。①美国黑人的地位从其获得选举权开始,产生了质的飞跃,因为执政者需要他们的选票从而保障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要求,印证了政治人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因此,为达这一目的,需要将这些基本人权以宪法的权威加以保护,不仅仅是写入宪法,更要让宪法具备适用性,即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而普通法律中没有相关条款,可以适用宪法予以保护,比如彭玉玲案中,通过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来做出司法判决。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而法治的根本在于宪法。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需要通过法治保障,而宪法的保障是最彻底有效的,从而让民主不至于偏离正轨。

其次,根据托克维尔的观点,可以通过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对多数权威予以制约。在考察美国政治制度时,他认为市民社会模式最能防止“多数人暴政”。市民社会为公共讨论、公共价值的发展提供空间,这一空间和正式的被国家权力和正当支配的政治领域相分离,并力图控制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当以多数人的暴政来体现国家权力的时候。相较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多重利益的指导下使得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人不会联合在一起,也就很少会形成对少数人的压迫,其自我管理约束能够具备一定的制度性和强制性。一般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舆论与新闻媒体便是这样的一个平台。美国20世纪出,美国新闻界中以杂志为主体掀起了一股揭露丑闻、谴责腐败、呼唤正义的“掏粪运动”,舆论的力量引导着社会的良知,推动者改革。其次,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具有绝对的统治力源于其对社会资源的大多数具有控制力。市场经济是一个多

蒋德海,《论中国人权保障中的政治人权建设》,载《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1月

元利益的经济,在多元利益的驱动下,组成整个社会的个体就不会因为同一种或同一类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压迫少数人。最后,笔者认为也相当有必要的一点,是发展非政府的自治组织或社团。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存在为政府权力的时空和民主制度下多数的暴虐的扩张提供一个缓冲的空间。是公民个人参与政治活动,制约国家权力的主要渠道。非政府组织的自我管理将会有效减少公权力享有者运用权力谋私的便利,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①

孙晓奇,《从社会制约权力的角度看市民社会对多数人暴政的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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