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增强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提高管理效能,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城市规划区(246平方公里)、滨海工业区外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及下辖行政村。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成区和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县建设局主管县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建制镇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第六条 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市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条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并由县建设局出具规划技术鉴定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审批。
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古镇保护区等规划纳入所在地镇城镇总体规划,其审批程序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审批。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规划需作调整,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镇、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规划报建管理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需办理“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需办理“一书一证”的规划审批(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管理实行县镇两级审签的审批制度。先由建设单位(个人)经当地镇政府签署意见,再报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域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内项目和重大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规划选址须提交县规划技术审查会议通过后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确定为县域规划重点控制区域:
1、县域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域:严格控制在县域主要交通干线(详见附件二)、萧绍运河及新杭甬运河两侧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建设。严格控制在县域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三)的路政红线内进行各种建设,该红线内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规划确定的立体交叉口按立交桥中心半径300米进行规划控制。
2、古镇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在古镇风貌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按县政府批准的古镇保护专项规划实施。
在县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破坏环境景观和其他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影响文物保护和环境景观的非文物建筑应当限期迁移或拆除。
在县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建筑景观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风景名胜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翻建和扩建农村个人建房;禁止建设与风景旅游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开山采石、挖土制砖、毁林开荒、建墓立碑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景观环境的活动。(各风景名胜保护区划定情况详见附件四)
4、水体风貌保护区:在杭甬运河、鉴湖江、犭央 犭茶 湖、平水江水库、白塔洋湖、大板洋、尸贝 石湖两岸50米和萧绍运河、西小江、东小江两岸30米规划控制区内除规划批准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5、县政府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
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符合《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规定(见附件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规划。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通道两侧建筑控制 1、 主要城镇道路两侧建筑控制
(1)、各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主要道路沿街建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后退道路红线:道路宽24米以下,低、多层建筑一层退1米,但最少在主干道上退3米以上,次干道和支路退1.5米以上;道路宽24米至50米,低层建筑后退8米以上,多层建筑后退10米以上,高层后退12米以上,道路宽50米以上,低、多层建筑后退20米以上,高层建筑后退50米以上。
(2)、城镇主干道两侧建筑物,临街不得布置锅炉、烟囱、厨、厕;临街建筑不得设置空调机、凸阳台、给排水等明管;不得外飘梯台、雨篷。
(3)、在城镇道路上建造构筑物时,城镇干道,通车净高不少于五米,其他机动车道不少于四点五米,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少于二点五米。
2、 城镇河道两侧建筑控制
(1)、城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河道两侧应预留建筑空间,该空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作为绿化用地,纳入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内河宽度50米以上的,两侧各预留宽度不少于20米;内河宽度在50米以下、20米以上的,两侧预留地宽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20米以下的,两侧各预留地宽度不少于5米。
(2)、古镇风貌保护区内的街河两侧预留空间应按该镇古镇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3)、景观重点控制的河道两侧建筑物,临河不得布置锅炉、烟囱、厨、厕,临河建筑不得设置空调机、凸阳台、给排水等明管,不得外飘梯台、雨篷,不得设置外凸防盗窗。 3、 过境铁路两侧建筑控制
沿铁路布置建筑物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物与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在铁路道口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4、 高压走廊两侧建筑控制
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10KV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与35KV电力线为10米,与110KV电力线为12米,与220KV电力线为15米。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
1、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为: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老区不小于1:1,新区不小于1:1.1;居住建筑一般不应采用东西方(方位角大于45°)布置,确实无法避让时,其间距为东面建筑物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2、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卫生及其他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3、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如已建造的,按“后造退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缩。如未建造、层次一致的,一方负责退缩按自身高度和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层次不一致的,层次低的建筑物只负责退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由建筑层次高的建筑物负责退缩。 第十八条 居住用地
1、新建低层住宅小区,一类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其他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老区改造低层住宅小区,其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2以下。新建多层住宅小区,其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老区改造,其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6以下。 2、新建住宅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老区改造绿地率不应低于25%。
3、自行车车库应与建筑物附设,按每户1间设置。停车位配建指标:一类住宅每户机动车1个标准车位;二类住宅每户机动车0.5个标准车位。小区室外机动车位应占总停车位的20%。
4、居住组团级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总建筑面积7‰的物业管理用房(含居委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5、住宅小区原则上要统一规划埋地敷设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并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组织验收。 6、住宅小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分户围墙,为便于物业管理可按组团级设置透景围墙。
7、在县域规划重点控制区和城镇规划建成区内严格控制农村个人建房,禁止个人建房零星建设,县域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内或16米以上城镇道路两侧自道路红线外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村个人住宅。 第十九条 工程管线
规划建成区内设置的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在地下。管线设置应与城镇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十条 广告标志
城镇主要道路和对外交通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按以下原则控制:
1、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住宅等建筑物上,原则上不得设置各类商业广告。
2、店面招牌统一设置在底层檐口,出挑宽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高度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不得影响立面立面景观,并提倡亮化。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
1、工业项目地块内严格控制建成套住宅,集中生活区的用地不得高于总用地的10%。 2、工业项目沿工业园区主干道原则上只允许设一出入口,同时沿线应设透景围墙。
3、工业园区内一~二类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三类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4、工业建设项目环保、市政、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5、工业园区地块和控制指标的确定,按经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
1、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行政办公等建设项目,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内,必须配置专用停车场,其中市场、宾馆(饭店)至少按建筑面积的15%配设,其他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其建筑面积的10%配设。 2、单项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配设不低于建筑面积的5%的专用停车场。
3、旅游区、公园(公共绿地)配建每公项游览面积4个机动车位,旅游区配建10个自行车位、城镇公园配建100个自行车位。 4、工业项目的停车位配建应按项目工艺特点、运输量、对外服务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
1、严格控制在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建设加油站,其选址应符合县域加油站布点规划和交通沿线控制规划要求。 2、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中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下表确定: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级 别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用地面积(公顷)
第二十四条 垃圾转运站及垃圾收集点
1、转运站规模根据垃圾转运量可分为小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中型(转运量为150-450t/d)和大型(转运量大于450t/d)等三种。
2、用人力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公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公里。各镇垃圾通过转运站收集后统一转运入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3、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4、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5、大、中型转运站内应配建绿化,绿地率应达到50%以上,其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设污水处理设施。 6、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应设置垃圾中转站,规模分别为60平方米、20平方米。
7、生活垃圾收集点按7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规模控制在2平方米以内,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排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窖的排水沟,在规划建设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8、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间隔30-50M,交通性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规划应纳入城镇环卫专项规划,在尚未编制专项规划的城镇,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次要道路和支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800-1000米。新建居住小区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指标:新建居住小区内公共厕所应按每千人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沿城镇道路公共厕所按每千人(以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计。
3、公共厕所作为城镇小品,在城镇道路两侧应符合沿线景观要求,并按一、二类厕所标准建设,在其他区域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
1、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2、规划重点控制区域禁止设置临时用房(公益性用房、施工用房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
1、农村个人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日照间距比为1:1.1,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成组布置的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超过3米。
2、提倡建公寓式和联立式住宅。在城镇规划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村个人建房。 3、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不予审批农村个人建房。 第二十八条 环保、卫生、劳动、消防、防震、防洪、防雷。
一 61-150 0.25-0.30
二 16-60 0.16-0.20
三 ≤15 0.10-0.14
1、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工程,应符合环保、卫生规范标准,并由环保、卫生部门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进行审查。
2、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经劳动、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3、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在新建城市道路时按120米的间距配设消火栓。 4、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按抗震规范设防。
5、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如涉及河流岸线、地下矿藏、农田水利等的,应预先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6、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以利残疾人通行。
7、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须经市气象部门审核。 8、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防洪要求。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健全规划方案申报制度。重大项目和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在申办规划定点手续前应先向镇城管站进行规划咨询,由镇城管站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立规划管理跟踪和验收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四到场”,即项目选址到场、地块建筑放样到场、基础浇筑前验槽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规划验收由县建设局会同镇城管站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扩权范围内的规划验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凡规划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件。
第三十一条 建立规划公告牌制度。项目业主在依法办妥开工手续后必须与建筑施工牌一并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告牌,规划公告牌包括规划审批要求和规划定点、立面示意图,以便公开监督规划执行情况。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定进行建设的,公众可向当地镇城管站、镇政府和县建设局检举,情况属实的,县建设局视情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划管理用词的含义
(一)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城镇规划建成区是指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规划期末发展形成的区域范围。
(三)建筑基地面积是指根据城镇规划需要而划定的建设项目适建范围内的面积,不包括无偿退让部分面积。 (四)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五)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到三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八)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九)道路红线是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十)建设用地控制线是指根据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项目适建范围内的用地界线,不包括无偿退让部分。 (十一)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最外凸水平投影线。
(十二)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三)重大项目是指重大基础性、公益性、区域性或用地规模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国家产业控制的建设项目。
(十四)绿地率是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十五)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是指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第三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净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村镇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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