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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应商的风险问题

2023-12-0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论供应商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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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应商的风险问题

供应商的风险包括:(一)市场竞争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是政府采购中的正常风险。假定采购人、供应商都按照法律程序、法定方法去竞争的话,有些供应商依然有可能拿不到合同定单。因为竞争有风险,采购人总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最优的供应商。

(二)资格瑕疵的风险供应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没有资格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即使该供应商侥幸获得采购合同定单,最终也无效。比如说,某供应商被列入不良厂商的名单,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供应商一至三年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他还是偷偷进入了,但被举报后,他的行为就无效了。另外,你原本够条件,但由于你的不法行为,例如:串标、弄虚作假、行贿等等,也使得自己失掉这个权利,带来了风险。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你必须赔偿。 (三)合同履行的风险比如说,通过正常的程序获得了合同定单,并且签订了合同。但是《政府采购法》(草案)中提出,省级以上政府有权变更或终止这个合同。比如某个地基发现了文物,不能再做了。这就要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之后,对供应商来说,有义务继续履行。这个时候,供应商可能不赚钱了,但还要做。对此,法律规定要赔偿损失,但是法律没说赔偿什么损失,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损失。所以,对供应商来说,履行合同是有风险的,但这种风险是没有办法的,各国采购法都有类似规定,因为政府采购是为公共事业提供服务提供产品的,有时候这种利益大于供应商的利益。

(四)非规范操作的风险非规范操作的风险包括:一是采购人非规范操作。非规范操作也就是违法操作、违规操作。采购人违法、违规操作可能会使供应商中不了标,拿不到合同定单。这包括,采购人该回避的不回避,应该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该用竞争性谈判,却用询价的方式等行为。二是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比如说串标、行贿等等,这些都会使本来应该能拿到的采购合同而拿不到。 诚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要面临较多的风险,但依然是机遇大于风险,意识到风险有好处,就可以回避。

三、权利救济与风险规避(一)权利救济供应商采购活动的参与权、信息的获得权和采购合同签订、收益权的实现是以采购人履行法律义务为前提的。在采购活动中,如果发现采购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去做,供应商可以寻求权利救济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政府采购法》(草案)对权利救济程序作了规定。

首先,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询问。询问包括:采购方法对不对,应该不应该用这种方法,标书制作对不对。比如你要采购汽车,怎么就要金杯和海狮,那是对其他供应商的歧视。

其次,供应商可以用书面的形式质疑。供应商可以把采购人违反哪些规定,供应商自己主张哪些权利,采购人应该怎么做,用书面形式写出来交给采购人。当然,这是在供应商权益受损害的7日之内提出质疑,采购人在七日之内要给予答复,解释这样做的合理性。

第三,如果对采购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向同级政府监督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也必须是书面的。投诉材料的撰写,一要有技术专家,另要有法律顾问。根据采购法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来写,写出供应商的主张和要求。政府监督主管部门有30天的时间对你的投诉做出回答。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指令采购人改正,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接受处置,包括降级,撤职。采购中应该公开招标没有公开招标的,采取了邀请招标,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原来的采购活动,重新进行公开招标。假如发现某供应商对采购人行贿,可以要求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把这个供应商列入不良厂商名单。如果情况紧急,供应商还可以要求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裁定政府采购过程暂停,时间最长30天。供应商这样做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一定要有确凿证据,假如说,由于你的申诉不当造成损失是要赔偿的。

最后,当发现采购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政府监督主管部门不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时,供应商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到法院去进行行政诉讼。

供应商权利救济的行使能够有效地监督采购人,使政府采购能够有效的依法运行。供应商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上也是维护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同时维护了公众的权益,这个意义是很大的。

(二)风险规避风险的规避从法律学这个角度来说就是依法办事。严格按照采购法来办,风险最小,这是肯定的。因为今后这个市场要逐步规范,一些不正常的做法会慢慢的减少,对大家来说,按采购法去做,风险最小。

因此,对于采购法的很多规定,供应商朋友要好好看看,好好学习。另外,政府采购市场份额这么大,建议稍大的企业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班子或者一、两个人专门应付这个事,包括相关的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因为,制作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最终都是通过法律文件做出来的,这就要由专业人士把关。比如说签合同时,要看一看采购资金是不是通过了预算,否则,收益权可能得不到保障,采购人支付不能。另外,对于合同条款也要反复推敲斟酌。

同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遵行诚信原则,就是说合同或标书不能曲意去解释,要按本来意思也就是通常意思去解释,不能欺诈。这种现象在供应商中间也是存在的,在投标的时候,把技术标准提的高高的,价格压的低低的,中标之后再谈判;或者在履行的时候,偷梁换柱、暗渡陈仓。比如有一个大的机关招标买计算机,供应商投标时计算机配置很高,结果是原来应该是金属件,现在是塑料件,很多东西都被换掉了,因为他报的价格实在是拿不下来的。这个供应商就违背了诚信原则。

总之,供应商要形成这么一种基本的理念,要保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否则企业不能发展。如果采购市场出现混乱,供应商最终也是受损失的。所以,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要遵循基本的商业规律,这两方面做好了,整个政府采购市场就会健康发展,供应商的权益就会得到保护。供应商的权益保

护了,事实上也是有利于采购人的,使采购人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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