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机械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使用地点
乙方租赁设备的使用地点为 ,用于 工程的施工。
第二条 租赁机械情况
甲方同意将型号为 型 机 台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至乙方要求停用止。
以实际使用日期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在乙方指定地点将设备交付于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租赁该设备,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与甲方继续签订合同。若续期不足一个月的,则租赁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设备租赁费按月计算,挖掘机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月租金为含税价)
2、 乙方每次付款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与每次的付款额等额的正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甲方仍需要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3、 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付款,付款同时,甲方须出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第五条 机械的交货与验收
1、机械在乙方指定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
2、乙方自交货后起24小时内在上述地点检查验收租赁
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该验收只视为经表面检查符合型号、规格、数量之要求,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仍由甲方负责维修。 3、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处理完毕,否则应无条件更换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挖掘机技术性能良好,所交付使用的机械型号、规格、数量等均符合约定及乙方要求。
2、甲方保证每台机械月正常工作时间均不低于 小时(雨天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正常施工,若不能施工须经过乙方管理员同意方可停工,停工时间计入月租金),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当月工作时间不足260小时,应在次月补足,次月未补时间则按月租金30天 小时扣除租金。
3、甲方随每辆车提供一名证照齐全带薪驾驶员,负责机械驾驶。驾驶员工资、奖金及相关社保、福利待遇等均由甲方负责,但必须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并
遵守乙方现场的规章制度。若经乙方考察,甲方指派的驾驶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甲方应立即更换驾驶员。
4、甲方自理(除乙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设备使用的燃油费外)机械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维修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辅助燃料费、人工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开支。
5、甲方驾驶员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做到安全高效,若应甲方驾驶员操作失误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动指挥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6、甲方应提交前期维保记录,并负责按设备维保说明进行维保。
7、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第七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乙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设备使用的燃油费。
2、 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停放安全。
3、 乙方负责机械作业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4、 合同期满,乙方应返还甲方租赁设备。
5、 乙方拥有租赁期内该设备和人员的使用权,不负其它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进出场费的承担
乙方租赁期间,设备进出场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设备维修
全部设备月故障维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天,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若甲方不能再乙方指定时间内指派技术人员到场并负责维修完毕,乙方可自行聘请技术人员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或者从乙方应付租金中扣除。若累计超过两天的,甲方应立即提供同规格、型号的替代机械,否则乙方可自行找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替代顶班。超出的时间乙方每天按月租金30天2的金额,从应付甲方当月租金中扣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给乙方七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仍没有付租 金,甲方有权停机并退场,并有权追收甲方应付的租金。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机械的,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 元/台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达到3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若发生第五条第三款的情况,甲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补充交付符合约定及乙方要求的设备。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或其它原因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 %违约金。
5、合同内乙方若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设备的租用。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社会事件与自然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府调整、战争、暴乱、重大疫情、六级以上地震、洪水、暴雨)
2、若由于遭遇上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使用情况计算费用。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因此而导致的问题,以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机械验收收据、退场手续以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的补充规定。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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