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继续经营下去,破产属于法选择的其中⼀种程序。对于破产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需要根据⼀定的程序进⾏,这个过程需要⼀定的时间,并且对于债务的偿还顺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别除权和破产费⽤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别除权和破产费⽤清偿顺序
破产费⽤优先于别除权。破产宣告后,别除⼈要⾏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额有争议⽽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单独提存。在共有⼈中⼀⼈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的那部分财产⾏使别除权。别除权⼈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别除权⼈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的。⾄于⼈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在破产债务⼈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由财产等都不能⾏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意,在于将⽤于别除权⼈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于全体债权⼈集体清偿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别除权和破产费⽤谁先得到清偿”这⼀问题进⾏的解答,别除权具体的含义,是指债权⼈对于其债权设定担保物,在破产中就债务⼈公司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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