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熔用铝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冰晶石熔盐电解法生产的重熔用铝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个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20975(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YB/T 025 包装用钢带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重熔用铝锭按化学成分分为8个牌号:A199.90、A199.85、A199.70、A199.60、A199.50、A199.00、A199.7E、A199.6E。 3.2 化学成分
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外观质量
3.3.1 铝锭应呈银白色。
3.3.2 铝锭表面应整洁,无较严重的飞边或气孔,较严重的飞边(飞边小于5mm)、气孔(长大于50mm×宽大于3mm)和标识不清楚(ERE半个字以上)视为不合格。
3.3.3 允许有轻微的夹渣,但夹渣集中且直径大于20mm,或直径虽在10-20mm,但多于2处(包括2处)以上者均视为不合格品。 3.4 锭重和锭型
3.4.1 每块铝锭重量为20㎏±2㎏或15㎏±2㎏,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2 铝锭锭型不做统一的规定,但要求铝锭锭型应满足于包装、运输和贮存的需要。 3.5 其它要求
需方对铝锭质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 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份分析按GB/T20975或GB/T799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GB/T20975的规定进行。
4.2 重熔用铝锭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4.3 铝锭计重采用过磅计量。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重熔用铝锭应有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需方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1.3 铝锭应按批计重。
表1 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A199.90b A199.85b A199.70b A199.60b A199.50b A199.00b A199.7Eb,c A199.6Eb,d A1 不小于 99.9 99.85 99.70 99.60 99.50 99.00 99.70 99.60 Si 0.05 0.08 0.10 0.16 0.22 0.42 0.07 0.10 Fe 0.07 0.12 0.20 0.25 0.30 0.50 0.20 0.30 Cu 0.005 0.005 0.01 0.01 0.02 0.02 0.01 0.01 Ga 0.020 0.030 0.03 0.03 0.03 0.05 — — 杂质,不大于 Mg 0.01 0.02 0.02 0.03 0.05 0.05 0.02 0.02 Zna 0.025 0.030 0.03 0.03 0.05 0.05 0.04 0.04 Mn — — — — — — 0.005 0.007 其他每种 0.010 0.015 0.03 0.03 0.03 0.05 0.03 0.03 总和 0.10 0.15 0.30 0.40 0.50 1.00 0.30 0.40 注1:铝含量为100%与表中所列有数值要求的杂质元素含量实测值及等于或大于0.010%的其他杂质总和的差值,求和前数值修约至与表中所列极限数位一致,求和后将数值修约至0.0X%再与100%求差。 注2:对于表中未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含量,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议。 注3: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与表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 a若铝锭中杂质锌含量不小于0.010%时,供方应将其作为常规分析元素,并纳入杂质总和;若铝锭中杂质锌含量小于0.010%时,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 b Cd、Hg、Pb、As元素,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要求ω(Cd+Hg+Pb)≤0.0095%; ω(As)≤0.009%。 cω(B)≤0.04%;ω(Cr)≤0.004%;ω(Mn+Ti+Cr+V)≤0.020%。 dω(B)≤0.04%;ω(Cr)≤0.005%;ω(Mn+Ti+Cr+V)≤0.030%。 5.2 组批
重熔用铝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熔炼号的产品组成,重量不少于400㎏。 5.3 检验项目
每批重熔用铝锭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和批重的检验。 5.4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和制样
5.4.1 从该批铝锭任一捆上、中、下部各取一块铝锭。当铝锭散开,分不清上、中、下时,则随机取样不少于三块。
5.4.2 将取样铝锭去除周边残余,留取中心部分进行化验。取样时用乙醇作润滑剂。 在钻取试样前,必须先清除表面氧化层,其厚度不少于0.5㎜。 5.5 仲裁结果处理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原牌号规定不符时,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断牌号。
5.5.2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按块处理。 5.5.3 批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每块铝锭上应浇铸或打印生产厂标志、熔炼号和检印。
6.1.2 每捆铝锭上都应有一个颜色鲜明、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且不少于两处,标明执行标准、熔炼号、捆号、净重、块数、牌号。推荐使用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熔炼号、捆号、净重、块数、牌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的标签。 6.2 包装
6.2.1 20㎏±2㎏铝锭应打捆包装,22㎏以上大块锭的包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铝锭打捆形式采用“井”字形或其他形式。
6.2.3 铝锭打捆可采用钢带、高强度塑料包装带或其他材料,但应保证铝锭不散捆。 6.2.4 打捆材料应具有防锈性能,且抗拉强度不小于590MPa,伸长率不小于5%。推荐使用经过防锈处理的钢带,尺寸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他要求应符合YB/T025的有关规定。
表2 钢带尺寸
名 称 20㎏±2㎏铝锭打捆钢带 15㎏±2㎏铝锭打捆钢带 6.3 运输和贮存
运输、贮存铝锭的场所应清洁。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注册商标; d) 批号; e) 净重和件数;
f) 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h) 出厂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厚度/㎜ 0.90 0.70~0.90 宽度/㎜ 3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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