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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管理办法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尚卫字[2011]19号

尚义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尚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确立标准和审批程序,完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经县卫生局研究决定,制定了《尚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尚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 尚义县卫生局农合办 2011年10月16日印

(共印20份)

尚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下简称“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我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张家口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尚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在原则上是一村一室。 第四条 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依法注册成立,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取得中专医学学历或达到中专水平。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五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参合农民的健康需求。

第六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确

定后由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确定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悬挂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七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执业地点执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执业地点和扩大诊疗科目。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每室必须独立。业务用房应当满足医疗卫生服务要求,使用面积达40平方米。

第九条 基本仪器设施应有诊断桌、诊查床、观察床、体温计、听诊器、身高体重计、血压计、压舌板、接种包、出诊箱、消毒缸、加盖污物桶、紫外线灯、药品柜、资料柜、新农合补偿方案及报销程序等政策宣传栏及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相应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配套性规章制度及其他医疗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健全各项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要积极参加县、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

第十二条 统一业务管理。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安排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以及日常工作等。村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票据;新农合各种表格、票据书写完整无误,特殊病人有记录。各种医疗文书符合要求,各种消毒记录及卫生信息规范齐全。

第十三条 统一药品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全部是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处方必须字迹工整、规格明确、数量清晰、用量准确,杜绝大处方,推广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十四条 统一财务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专帐管理、设立帐簿、单独核算、日清月结、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要有业务收入,药品等明细账。购入的药品原始凭证齐全,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记账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做到“用药处方、收费凭证、收入账目金额”三统一。每月报销的医药费要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进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进行逐级转诊、擅自变换职业地点及扩大诊疗科目的一律从严处理,因发生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利用他人证件套取新农合资金,帐、款不符,报销不公示、不按时参加会议或培训两次以上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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