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02-1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XXXX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符合诚信、公允的原则;

(三)遵循商业原则或一般商务条款;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1

(三)提供服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第六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九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以确保对有关交易采用一般商务条款,对有限额的交易采取措施以确保有关交易不超过每年的限额,根据关联交易信息系统生成的报表,定期对本部门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坚持权责统一、审批与执行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我行的规定进行操作。

2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现时有效及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