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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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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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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10.28

• 【字 号】新克政发[2004]57号 • 【施行日期】2004.10.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57号)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供热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供热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供热费的,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不得再向用户增加除供热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供热费。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费。对拖欠供热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供热单位在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办公、经营场所不予供热,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对按规定未享受原福利分房政策的已婚在职职工(含未婚大龄职工和离异后单身职工,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者)的供热费,由单位在职工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据实报销。职工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克房改发[2003]2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据实报销时,夫妻双方均为职工的,按职级(岗位)高的一方确定的面积标准 报销,双方单位各承担50%;夫妻只有一方为职工的,职工单位承担 50%。超出面积部分的供热费由个人自己承担。职工职级(岗位)裴 生变动,按变动后的职级(岗位)调整报销标准。 各职级、专业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表 类别 住房标准(平方米) 一般职工 65 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75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技师 满25年工龄的一般职工 副县(处)级干部(含助理协调员) 85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技师 县(处)级干部(含调研员) 95 副局(地、厅)级干部 110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局(地、厅)级干部

125 4.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供热费,由企业承担;企业改制重组的,由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担。

5.原国有企业破产前离退休人员的供热费,企业破产时,对供热费已实施剥离的,由资金管理单位承担供热费;如没有实施资金剥离,供热费由该企业破产前的上级主管单位承担。

6.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供热费,有单位的,由单位承担;无单位的,供热费按个人30%、供热单位30%、政府40%的比例分担。

以上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供热相关政策后,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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