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资料(一)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监督管理的对象,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重点是鲜活食用农产品,如肉、蛋、奶、果、菜、茶、食用菌、中药材,我省特产品人参也在其中;二是监督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重点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三是监督管理的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和农产品生产和产后产地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在产地的包装、标识、标志和产地准出管理。
2、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是指对经有权质量认证或认定机构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以及经检验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检疫合格的农产品准予入市经营。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
3、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销售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销售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销售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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