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与班组长的沟通、协调,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及辅助单位。
第三条 谈话内容
(一)针对未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发生事故和三违的情况进行谈话:重点听取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三违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影响职工不安全行为的因素的谈话:重点听取了解员工的心情问题、身体状况,同事之间有无矛盾、对领导的某个做法不满等,谈谈心,谈到职工的心坎里,并尽最大能力给予帮助,确保每一位在岗的职工的身心处于良好状态,有利于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
(三)对职工反映上来的内容整理,给予答复或提供帮助: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到位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四条 谈话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矿及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谈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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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可分多组进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程序
谈话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谈话组长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谈话前,各单位将谈话单位名称、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等报人力资源科。
(二)谈话时,作好记录,谈话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三)谈话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谈话后,将谈话要求的落实情况或需要改进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调度室。
第六条 谈话时限
与班组长谈话原则上一月一次,在每月第一个星期择日进行; 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谈话,在要求的期间或隐患整改期后3日内进行;
其他事项的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谈话单位领导职工应准时参加谈话,不得委托他人,无正当原因不参加谈话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求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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