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增强基层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的法律意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发生,避免或减少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事务部是经公司授权全面管理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服务机构和职能部门,坚持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事务的范围包括对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或提出法律意见,审核合同与合同管理,法律咨询与法律培训,外聘律师管理与日常法律文书接收,案件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机构(含参与集团业务的成员企业)。
第二章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由经营部和相关部门配合谈判、起草,按公司规定经法律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合同评审小组评审后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订立。经营部对各部门的审核应给予重视并尽可能采纳。
第六条 经修改的或补充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重新合同评审。 第七条 经评审需要办理承诺、担保手续的,必须完善后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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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部应将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集中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可以保存合同复印件。
(二)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监督对方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一责任人,其他合同由具体经办人作为履约责任人。
第十条 项目部应根据规定建立《工程信息档案》,档案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合同及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承诺书等;
2、开工报告、工期顺延签证(含业主、监理的签收资料)等; 3、工程签证、变更通知单及业主、监理、承包三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
4、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报告、交工验收证书及验收记录等); 5、工程结算书(包括阶段结算书和业主、监理的签收资料); 6、发包方动态付款及欠款资料(包括实际付款与合同付款对照情况)。
第十一条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特别是双方的违约问题要予以重视,重大问题由项目经理向法律部及时反馈,以研究对策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遇合同履行的实质修改问题,任何变更修改文书与函件均应按合同审查程序报送合同评审小组审查,禁止私自变更修改。
第三章债权回收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与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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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催收工程进度款,并按约定及时向发包方报送阶段工程量结算书。对逾期付款的,要及时送达催款通知并取得对方签收的回执,工程财务部门应监控逾期付款账目,详细记载逾期付款时间、数额及利息。对拖欠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部汇报,以研究对策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问题,以及非我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项目部应及时以签证单、洽谈记录及联系函等方式发送对方,并及时要求发包方、监理方予以盖章或签字确认,不得久拖不签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形成纠纷隐患。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完毕,项目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组织验收。对发包方迟迟不办理验收手续或不验收直接将工程投入使用的,要积极取得质量主管部门和设计、勘察机构的支持,及时搜集并固定证据以避免处于不利地位。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及时将工程结算书送交发包方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期限或通用条款的期限为对方设定审核期限,同时要留下对方签收的书面手续(包括特快邮递方式)。随后要有具体人员定期催问跟踪,如发现对方故意拖延审核时间,超过两个月未答复的要报工程部备案;超过三个月要报法律部备案。以后每月要上报一次工程结算进展情况,由法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是否行使优先权和起诉问题,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款结算定稿后,要与发包方订立还款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欠款的还款期限(包括分期付款形式),项目部应有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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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催收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账务帐目应建立债权分级管理的预警机制,按照6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1年以内、1年以上两年以内、两年以上等风险级别进行分别管理。凡是1年以上或者不满1年但对方资信状况严重恶化的债权,均必须报法律部备案,由法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是否提起诉讼的问题,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债务清偿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其债务负有完全清偿责任。分公司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作为债务清偿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已经起诉的被诉案件,各案发当事单位负责人应给予高度重视,在尊重实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律部做好案件的和解或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尽可能减少诉讼费及利息损失。
第二十条 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各当事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安排资金履行清偿义务,避免强制执行现象的发生,对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被执行案件,各当事单位应无条件地优先履行付款义务,应将履行法律文书作为本单位第一要务,避免法院对集团公司采取查封扣划帐号、扣车封门及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恶意起诉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承包人、租赁出租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公司各下属机构不得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正在合作的限期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案件纠纷时,当事单位应立即将有关资料报送法律事务部,并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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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案件的代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诉讼、非诉讼及执行案件全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跟踪协调, 如案件需外聘律师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法律部代理的案件可根据情况协商优惠收费。
第二十四条 法律部收取案件代理费,各案件当事单位和个人有交纳代理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公司各下属机构及员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公司各下属机构及员工调查时,必须报法律部同意后方可协助。公司内部文件、银行账号等属于公司机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上述资料向外泄露。
第六章 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是培养公司各级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法律部根据公司各层次岗位人员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应用性强的法律法规及应及技巧并结合案例行为培训内容,定期进行培训工作。根据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随时配合举行不定期法律知识讲座。
第二十七条 法律部负责为公司各部让及下属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公司重要合同谈判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所有诉讼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维护更新法律事务数据库,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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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类法律文书的日常接收,移交法律部及时处理,法律部协调好公司与法院及其他涉法机构之间关系,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出现纠纷的项目部,每堵门一次、每公司领导集体开会研究处理一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被法院查封公司账户的项目部,给予当事单位及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下属机构负责人对债务清偿或安抚工作不力,导致公司被诉案件发生,每次给予负责人1000元罚款;如未能及时和解、调解导致判决并造成公司被强制执行的,除责成该项目部限期清偿外,每次给予该机构负责人10000元罚款,并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项目部如年度内能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给公司造成纠纷的,公司将授予最佳风险防范奖,并给予该机构负责人2000元奖励。对于处理纠纷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领导和职工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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