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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学科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适应国家、北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学术队伍建设,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分为三个层次: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和北京市重点学科群。
北京市重点学科主要是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授权点中择优确立的学科,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建设口径。
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主要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中择优确立的学科,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建设口径。
北京市重点学科群,主要是在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中根据需要进行集成与整合的跨校、跨学科的学科群体,一般以建设项目为建设口径。
第四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
展平台为重点,并充分发挥北京市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五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要与“211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重点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加强组织协调,防止形成互为独立的体系,努力提高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建设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按照“三级管理,项目建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等竞争,动态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不搞终身制,在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现有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原则上要重新参加下一次北京市重点学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高等学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学科所在高等学校为依托,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领导。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北京市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位办)负责其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并确定具体管理部门对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管理,按照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学科建设规划论证,监督管理建设实施过程以及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按项目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具体落实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程序是:项目组负责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经高等学校论证同意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市学位办,市学位办审核后下达《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作为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在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市学位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共同审定。
第三章 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专项拨款和高等学校安排配套经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高等学校以“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列入本校年度财务预算,并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审核,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而用于论证、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
的支出,经批准高等学校可适当安排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费。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接受高等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用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高等学校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凡用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纳入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项目责任人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经费,严格审批各项支出;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对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并对建设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或挤占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学位办对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管理办法,适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学科年度进展报告》,由高等学校汇总后报市学位办,市学位办组织有关专家于每年11月份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是对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建设年限中期。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学位办在报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有权调整或终止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年限终期,项目责任人需向市学位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完成情况,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学科,直接进入下一轮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到建设终期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学科,将取消其北京市重点学科名称,不得参加下一次北京市重点学科的评选。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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