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市人大信息网 发表日期: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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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举办展销会行为,加强展销市场管理,促进展销活动健康开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展销会,是指举办者提供场所,引进参展者进场展示、销售商品的临时性商品贸易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的,应遵守本条例。
企业以销售自已生产的产品为目的举办的展销会和商业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内举办的展销会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公安、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举办展销会必须申请登记。
在市区举办展销会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在县级市举办展销会的,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举办展销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措施;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举办者两个以上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四)展销会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销会,应提交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自行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举办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展销会的冠名应与展销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展销会登记证》;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申请者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展销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与参展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展销会举办者领取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招商。
第十三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遵守治安、消防等管理规定,展销场所经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展销会,展销期间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在领取展销会登记证七日内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展销会需出售门票的,应提前向举办地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第十五条 参展者在展销期间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参展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展销会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一)未经登记而举办展销会的,责令其终止展销活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认登记提供虚假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领取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招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展销会登记证的,没出展销会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广州支持会展业调整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 10:1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全额征收改差额征收
本报讯 为加强广州市会展业税收管理,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从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将会展业营业税适用税目从“服务业-租赁业”全额征税调整为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广州市现 行的会展业税收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一是明确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二是明确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时扣除所列举费用。同时规定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三是明确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所列举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此次出台会展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优化广州市会展业税收环境、规范会展业税收管理角度出发对现行政策进行的调整。该政策出台后将极大支持广州会展业发展。(记者 林晓曼 通讯员 何智凤 刘立飞 张莹)
三、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编辑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9年8月18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12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编辑
第7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7日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2修改决定编辑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删除,修改为“举办”。
二、第八条第(六)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及“;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三、第九条第(四)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投诉人拒不采取措施的”修改为“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五、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第(三)、(四)项中的“上一届”修改为“往届”;第(三)、(四)项增加“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修改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3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编辑
(2009年8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12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 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第六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四)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印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在展会开始15日前向参展商公布。
第八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接受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
(二)为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妥善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在展会结束后统计展会期间自行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分别报送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六)配合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工作。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参展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且在展会开始30日前向展会主办单位备案;
(二)在参展项目上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标注; (三)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参展;
(四)接受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单位投诉,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投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被告知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出示相关证据,作出不侵权举证。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被投诉的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要求被投诉人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交予投诉人,或者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
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从下一届展会起连续三届拒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同一展会:
(一)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二)拒不对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的;
(三)参展项目在往届展会中因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四)参展项目在往届展会中因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五)有其他不配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署或者盖章的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版权的,应当提交版权权利证明、版权人身份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或者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展位等;
(四)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证据,涉及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外,涉及方法发明专利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应当提交涉及产品的配方、组分或者被投诉人所采用的方法;
(二)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结构等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其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被控涉嫌侵权产品侵权的证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证认证的规定,并应当附带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未能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通知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在调查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现场办公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为;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三)所涉专利权已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展前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的24小时内立案并送达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4小时内进行答辩,逾期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送交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展会主办单位,被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处理请求的时间距离展会结束不足48小时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通过现场对比无法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的;
(二)未向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的; (三)未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处理措施的;
(二)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参展商继续参加同一展会的。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处理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存在伪造主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1]
四、《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海珠区出台的《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定每届展会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贴的优惠政策。日前,海珠区经贸局召集百余会展企业召开政策说明会,详解优惠条款。并提醒企业,“从去年9月至今,已有不少展会和企业具备申领补贴的条件。”
漏办企业可补领补贴
去年9月,海珠区公布了《意见》。根据《意见》,首次在琶洲地区举办、并承诺在琶洲地区连续举办5届以上、单届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前三届可享受最高每届30万元的补贴。
在海珠区新注册成立、纳税,或者新迁入海珠区注册、纳税的展览公司,根据条件可获最高50万元的奖励。在海珠区注册登记、纳税的展览公司在区内举办国际性展会,有可能累计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海珠区设立子公司、办事机构等,可一次性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资助。
根据《意见》规定,申请展会资助的流程是“先报备、后申请”,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进行报备,在会展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
海珠区经贸局副局长方奕涛表示,为了让会展企业不留遗憾,决定推出特殊处理办法,即去年9月1日政策正式出台后到今年3月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展会与会展企业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资助,无须报备,3月1日之后的照常办理,过期不候。
《意见》旨在鼓励展会、展览企业向海珠区聚集,因此强调补贴对象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必须在海珠区辖内,这与部分先办展后迁入的企业擦肩而过。
对此,方奕涛表示,符合规定的公司可从第一次在区内办展结束之日起1年内迁入即可。不过其提醒企业,申请资助的主体必须始终一致。如由多个展览公司联合举办的展会申请资助须选出代表公司,以保证办理的流畅性。 热点问题
会展企业:若企业符合《意见》中的两项或多项补贴优惠,都能享受吗? 海珠区:补贴可多项选择,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
会展企业:展览公司迁入海珠区手续重重,政府可以在哪些地方帮我们?
海珠区:为鼓励相关企业能顺利迁入海珠区,我们会考虑开设“一条龙”服务窗口,承诺协助企业完成迁入工作。具体可咨询海珠区经贸局招商引资管理科。
会展企业:新注册或迁入的展览公司办展可获得50%的税收奖励,请问展览必须在海珠区举办吗?
海珠区:只要展览公司注册、纳税的主体在海珠区即可,在其他地区经营的展会也可算在内。
海珠区 一、概况
海珠区位于广州中部,为珠江水系广州河段前后航道所环绕,是个河涌水网密布、鸟语花香的岛区,广州的新城市中轴线贯穿海珠中部,海珠区东北部是广州大中央商务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南部是素有“广州南肺”之称的万亩果林生态保护区和海珠湖湿地公园。海珠区科教文化资源丰富,消费市场潜力巨大,素有“千年商埠”的美誉。全区总面积90.4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90.76万,常住人口143.8万。2009年,海珠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1.44亿元,同比增长9.6%;其中,第三产业占比重高达80.3%。 二、发展定位
海珠区将积极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抓住广州新城市中轴线规划实施、珠江新城—琶洲—员村中央商务区规划调整实施等契机,充分发挥区位、人才、科教、文化、生态等资源优势,以建设“宜居宜商”的现代化中心城区为目标,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会展产业、总部经济、商贸服务业、创意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海珠区将加快建设三大功能区。琶洲世界级会展业核心功能区,主要发展世界级、综合性和大型专业性展览,并积极引入商务办公、酒店宾馆、文化娱乐等会展配套设施,力求将琶洲岛打造成会展综合服务岛;新中轴线南段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大力引进大型文化传播企业和休闲旅游服务企业进驻,将该地区打造成为标志性休闲旅游观光景区;珠江后航道滨水休闲商务区,推进太古仓和大阪仓商业文化景区、工业博览馆、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等建设,促进珠江后航道沿江地区创意产业、历史文化休闲娱乐业和滨水商务区的发展。
三、主要产业发展方向和招商重点 (一)会展产业 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广州市会展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琶洲地区会展业新一轮提速发展为契机,大力推进展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努力延伸关联产业,构筑完善的会展产业结构。提升大型专业市场会展功能,依托本地区纺织布匹、汽车、酒店用品等专业市场交易发达的优势,发展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专业、特色会展品牌。积极引导专业市场发展与有形会展相结合的网上会展。落实《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推动会展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活动、探索到境外办展,鼓励各类会展项目发展自主品牌,引导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发展。 招商重点: 1.知名展会
包括:经国家展览联盟(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等国际会展行业协会认证的展会,在国际、国内同行业中办展规模、到会采购商人数或影响力居前的展会,境外采购商参会比例较高的一
些国际性展会等。 2.办展企业
特别是举办高规格、高档次国际性会展的企业。 3.会展服务企业 包括金融、法律、信息、技术标准检测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广告、印刷、布展等会展服务行业企业。 4.会展商务配套服务机构
包括商务办公、餐饮、宾馆、购物、娱乐等。 (二)总部经济
着力优化“宜居宜商”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落实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大力引入一批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做强做大,重点发展会展、国际贸易、批发零售分销、创意行业总部和工业总部大厦等。 招商重点:
1.琶洲中央商务区 将凭借其规划起点高、独特的会展经济优势,尤其是借助广交会名片效应,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重点为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企业)、世界及全国500强企业、高端商贸文娱企业、星级酒店以及金融、会计、法律、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知名企业落户。 2.广州新城市中轴线区域
把握海珠区政府东迁广州大道的有利契机,发挥广州新电视塔、新客运港的辐射带动作用,以杰赛科技、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为引领,结合该地域规划调整,促进商务楼宇建设,引入知名企业总部入驻。 3.广州大道南商务走廊
引导中大纺织商圈进行整合和升级改造,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以良好的产业基础吸引批发零售企业总部入驻。 (三)商贸服务业
依托海珠区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消费市场潜力巨大、琶洲会展龙头带动等综合优势,构建海珠大商贸、大流通格局。积极发展中高档零售业、文娱消费业、现代物流业,改造提升传统专业批发市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引导连锁经营网点向海珠中、东部拓展。引导“退二进三”腾出的用地发展高级商务楼宇、星级酒店,促进提升城市功能的金融、法律、信息咨询、广告、会计、审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招商重点:
1.西部商业中心
主要包括江南大道、江南西、宝岗大道、宝业路沿线商业及街区内“H”型商圈,并延伸至工业大道、昌岗路等路段。目前聚集了广百新一城购物中心、万国广场、摩登百货海购店、富力现代商业中心、江南新地地下名店城等主要商业网点,在建和规划的有联星文化星城、光大商业中心等大型商业网点。下一步将通过发挥广百新一城等龙头项目的带动作用,对该区域内商业街区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引入品牌名店,提升西部商业中心辐射力。 2.中部特色专业市场群
主要包括新港西路的中大布匹市场区、广州大道南商贸区、南洲路粮油批发市场区。下一步将结合新城市中轴线建设,大力提升改造该区域布匹、汽车、酒店用品、五金、农副产品等专业市场,重点发展以广州纺织博览中心
为龙头的现代展贸型市场。 (四)创意产业
海珠区将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海珠区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办法》、《海珠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大力推动创意园区建设,紧密依托会展和专业市场需求,推动服装设计、展览策划、展览设计、企业文化交流策划等创意型经济发展。 招商重点:
1.广州TIT纺织服装创意园
将发展成为服装品牌企业、服装设计企业集聚,配有完善的展示、信息咨询、检测、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服装创意园区。 2.珠江电影制片厂影视文化创意基地
着力发展影视、动漫的版权生产、音像出版、音乐创作、广告创意设计、多功能组合电影院、时尚文化广场等。 3.太古仓、大阪仓创意产业园
太古仓将打造成为集办公、餐饮、艺术展示、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小区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生态园区;大阪仓规划改造成室内体育馆,而附属洋楼则作为办公与餐饮咖啡厅等用途。 4.联星文化创意产业园
已被列入广东省首批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将致力发展成以文化产业为主体,配套商业、娱乐、饮食等服务项目的大型主题商业圈。 (五)高新技术产业
依托海珠区科教基础资源和科技产业基地“一园多区”的集群优势,鼓励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以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和电子信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
招商重点:
(1)主动承接广州大学城、广州国际生物岛的辐射作用,引进生物和医药企业、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将琶洲园区发展成为以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为核心功能的生物技术园区。
(2)引进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进入敦和园区和中大园区发展。 (六)服务外包产业
海珠区积极把握广州市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重要机遇,深挖潜力、发挥优势,初步形成了以软件开发、生物医学检验、动漫制作等为主导的服务外包发展集聚雏形,下一步要重点推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软件研发和开发、数据处理、咨询服务和动漫设计等服务外包业态。 招商重点:
跨国公司财务外包、软件产品研究开发及技术支持业务外包、投资及管理咨询业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呼叫中心、动漫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经贸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径向市财政局、经贸委反映。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广州会展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国际商务会展中心,规范促进广州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和对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相关项目进行奖励、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定向使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经贸委)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二者共同组织区、县级市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经贸委根据我市会展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方向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参与对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办理专
项资金拨款手续,会同市经贸委开展对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会展企业、展览场馆对专项资金的申请,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该类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具体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由市政府举办或主导的全市会展业宣传推广活动; (二)在我市新创办的展会;
(三)规模比上年(届)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展会; (四)落户我市的全国性、国际性优质展会;
(五)专业化程度高、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届(含10届)的展会;
(六)市政府决定在本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项检查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上届展会曾经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
业统计报表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对以广州为会展目的地进行整体推广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主题宣传(包括广告、杂志等宣传媒介)的设计、制作、推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0%;
(二)对新创办(即首届举办)的、现时广州没有同行业及同类题材的、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按3天实际场租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对现有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40%给予补助;对现有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30%给予补助;对现有5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20%给予补助;以上三项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从省外、境外引进落户我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优质展会,根据展览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首年一次性的奖励,其中,对落户的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落户的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落户的5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40万元。第二年起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执行。(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标准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五)对专业化程度高、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届(含10届)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申请当年规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申请当年规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如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本条第(三)项补助。)
(六)市政府决定在本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三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可申报第五条第(一)和(六)项的范围。
第九条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可申报第五条第(二)至(五)项的范围。
第十条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由具体负责项目资金运作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一)和(六)项的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五)项的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的下一年4月份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市直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应向市经贸委提交材料,其他单位应按注册地向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三)申请项目的费用结算,申请第五条(一)和(六)项为详细费用预算,包括每个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请第五条(二)至(五)项目的企业需提交完税证明。
(五)符合奖励及补助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须在展会结束后的下一年4月份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由广州市统计局制定的《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
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六)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效资料。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促进我市会展行业做大做强方向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于5月份对收到的上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并经市经贸委、财政局确认的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经贸委在市经贸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一)和(六)项的单位,项目结束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应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如数返纳市财政。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如当年未安排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属于第五条(一)和(六)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项目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需向受理申请的部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范围属于第五条(二)
至(五)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书面报告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检查和支出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穗府办〔2010〕5号
五、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提升广州会展业发展水平,加快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和《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年)》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心城市发展规律,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广州区位、经济实力、产业基础和展馆设施的优势,坚持展览与会议并重,积极整合会展资源、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市场,发挥广交会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品牌展览、壮大会展企业、延伸关联产业,大力集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发展战略的品牌会展,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发展水平,培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努力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规划、调节、监管、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推动会展业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地竞争发展。
坚持产业联动与专业化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会展业与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融合互动,加快会展专业化发展步伐。
坚持重点培育和大力引进相结合。做强做大重点专业会展和品牌会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落户。
坚持错位竞争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强与国内外会展城市、企业、项目的合作和协调,利用广州的产业基础和港澳台地区的营销网络、管理经验、资金和人才优势,努力构建区域会展业发展多赢格局。 三、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力争未来5年―10年,会展业年均增加值增速高于全市第三产业GDP增速,会展场次和面积、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等主要指标位居亚洲前列,会展业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
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加快会展业发展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会展场馆功能设施更加完善,配套设施更加完备,会展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健全,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更加规范有效。
发展质量显著提升。集聚一批具有较强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国际接轨的会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优质配套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会展品牌,打造一批为珠三角产业优化升级的会展服务平台,把广州建设成为亚洲会展名城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城市。 四、主要措施
(一)着力打造会展功能集聚区。
1.重点培育琶洲国际商务会展核心功能区。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龙头带动作用,引进更多国际国内品牌会展落户琶洲,把琶洲地区打造成我市举办国际性、综合性和大型专业展的主要承接地。高起点规划建设嵌入或环绕展馆周边的商务办公、酒店宾馆、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提升琶洲地区商务办公功能,成为我市商务会展集聚中心。
2.着力提升流花会展区功能。充分挖掘流花地区会展发展潜力,利用流花地区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集聚,展馆资源、配套酒店、餐饮、高端商贸市场集聚的优势,重点发展中小型专业展、消费展和巡回展,打造以流花展贸中心为核心的区域中小型专业会展集聚区和我市中小型会展成长发展的重要培育孵化地。
3.积极打造白云新城会议功能区。依托白云山西麓,围绕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和白云新城的建设,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商贸、娱乐等配套设施,重点发展会议、论坛、文化与学术交流等会议型会展,重点打造国际会议活动聚集区。
4.紧密结合新的城市功能定位,根据不同区域特色和产业定位,发展各具特色的会展业。
(二)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和品牌会展。
1.做强做大会展龙头企业。落实商务部与广东省推进内外贸发展的合作协议,发挥中国(广州)对外贸易中心的拉动作用,支持会展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形式,跨地区、跨行业组建大型国际展览集团,打造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扶
持一批服务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会展企业,打造为珠三角产业优化调整升级的会展服务平台。
2.着力培育新兴会展企业。支持企业创办展览项目,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会展企业建立同业战略联盟,加强与展览场馆、商会、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联合办展、共创品牌。鼓励各专业园区、专业市场、企业集团和自然人等投资组建有发展前景的会展经营公司和服务公司。
3.重点扶持品牌会展。按代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综合性、聚集行业精粹体现专业性和连续多届办展拥有持续性的原则,每年滚动确定一批重点会展品牌目录进行扶持发展。鼓励按照区域特色、产业链条特色,发展各类特色会展,努力打造具有行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专业展览品牌。对5万平方米以上、已连续举办多届的展览提供工商登记、立项审批等优先服务。鼓励中小会展企业以项目为中心加强联合,培育更多的2万―5万平方米的专业品牌展,使之成为支撑我市展览业的中坚力量。力争在5年内培育2个―3个具有国际水平、4个―5个位于亚洲前列、15个左右位于全国前列的专业品牌展览。 (三)加强会展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1.推动会展业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展览业组织、会展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学习会展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加强在办会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广泛合作。大力扶持品牌展览、会展领军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国际高端会展公司参与我市展馆经营,引入更多的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扩大会展业的国际影响力。
2.加强会展业穗港澳台合作。主动对接参与港澳台举办的国际性会展。推动四地会展业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机制,建立穗港澳台会议展览协会战略联盟,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举办合作论坛,共同推动“穗港澳琶洲会展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吸引港澳台会展企业来穗办展或合作办展,联合开展会展业国际推广活动,形成穗港澳台多层次、多领域、相互补充的会展市场结构。
3.引入国外会展龙头企业落户。发挥我市带动华南和影响东南亚的地理区位、上下游配套的产业基础、广阔的市场腹地、发达的营商环境和健全方便的国际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重点吸引世界前20名的国际会展龙头企业以及香港知名会展企业在广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机构,重点引进专业会议服务公司、目的地管理公司、国际会展组织和机构以及展台设计和搭建公司等,促使更多的国际会展机构集聚广州。
4.引进和承办大型国际会议。加强与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国际会议中心协会、国际协会联盟等国际会议组织、机构的联系,积极引进国外会议组织和机构来广州举办各类高层
次的论坛、会议,积极争取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会议落户,把广州逐步建设成为承接国际高端会议的知名城市。
(四)推动完善会展产业链条。
1.大力拓展会展题材。加强与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合作,争取各大商会、行业协会的行业展览移植广州。做强做大广州博览会、广州国际汽车展、广州国际设计周、中国(广州)国际机械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特色品牌展览。争取引进国际知名电子信息展、海洋工程和石油化工等制造业展览会。培育物流、金融、信息、创意与设计、旅游、广告等现代服务业展览会。填补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专业展的空白。结合广州巨大的消费市场和珠三角巨大的货源生成量,做大纺织服装、美容美发、家居用品、酒店用品、家具建材、皮具和礼品等消费类展览,培育壮大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聚集产业发展要素能力的各种题材会展。
2.积极发展会展关联产业。大力促进会展业与旅游产业、休闲产业、文化产业、科技产业的融合,延伸会展产业链条,促进会展物流、保税仓储、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酒店、餐饮、零售、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为会展业配套的广告、策划、礼仪、会计、咨询、法律、公证、通关等服务业,逐步形成以专业会展公司、社团组织为主体,以各类专业服务组织为配套的会展市场体系。
3.促进会展业信息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网上会展”和会展电子商务,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举办特色会展,加强虚拟会展与实体会展的互动和配合,开发国内外协作网络资源,打造“永不落幕的展览会”。 (五)做强会展公共支撑体系。
1.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为会展活动和办展企业服务的信息平台维护、会展评估等咨询服务平台。加快会展产业研究机构建设,为重大决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国内外组展企业、参展商提供公共资讯等配套服务。
2.加强城市会展品牌推广力度。在政府的城市推广和招商引资中加强对广州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的整体宣传推广,提高广州会展城市国际知名度。制作“广州会展一本通”及会展信息宣传手册,方便企业在广州办展和服务企业到广州参展。完善“广州会展网”,健全全市会展信息收集、处理、发布机制。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媒介,大力宣传会展经济、会展企业、会展人才,对重点培育的展览和大型会展活动提供公益宣传,举办论坛、研讨等活动增强广州会展文化内涵,营造良好城市会展文化。
3.加强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全方位立体式的资质培训和在职会展人员再教育培训等。鼓励会展行业与国际会展组织或机构合作,积极吸引会展策划师、会展设计师、会展高级项目经理等会展高端人才落户广州。完善会展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健全完善相应的职称考评体系、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以及考核鉴定办法。 4.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制定会展行业标准和经营准则,开展信息发布、行业培训、沟通协调、咨询服务、创立刊物等工作,配合政府协调同期举办的同题材会展项目,组织专家智囊团为会展业发展提供咨询和出谋划策,推动和引导会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5.加强会展业统计。完善会展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会展业行业统计网络,完善会展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统计调查和统计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市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及会展活动举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会展业统计工作,为产业发展评估及产业政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政府扶持与服务。
1.加强组织领导。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会展业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审定扶持会展业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研究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经贸委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承担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展业集聚的区、县级市要加强会展业有关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力量配置。
2.强化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广州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和《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依法管理,明确会展准入、资质、报关、展装、广告、知识产权、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行业管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事前把关、事中和事后监控的全程监管模式。设立扶持会展发展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3.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口岸、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协调,精简会展有关审批事项,优化办事程序,在琶洲会展综合服务区中预留国际展览品监管功能区域,做好有关国际展览品监管、保税功能区域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工作,完善国际展览品通关、监管、检验快捷服务系统。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展览期间场馆治安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重点支持的大型会展举办期间,展览馆周边的广告、灯饰设置给予快速审批和绿色通道待遇,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突出位置设立广州会展专题的大型户外电子广告牌,营造会展整体氛围。进一步完善专业展馆周边的公交路网,保证会展交通便利。
六、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经贸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径向市财政局、经贸委反映。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广州会展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国际商务会展中心,规范促进广州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和对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相关项目进行奖励、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定向使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经贸委)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二者共同组织区、县级市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经贸委根据我市会展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方向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
划,参与对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会同市经贸委开展对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会展企业、展览场馆对专项资金的申请,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该类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具体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由市政府举办或主导的全市会展业宣传推广活动; (二)在我市新创办的展会;
(三)规模比上年(届)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展会; (四)落户我市的全国性、国际性优质展会;
(五)专业化程度高、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届(含10届)的展会;
(六)市政府决定在本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项检查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上届展会曾经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
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对以广州为会展目的地进行整体推广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主题宣传(包括广告、杂志等宣传媒介)的设计、制作、推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0%;
(二)对新创办(即首届举办)的、现时广州没有同行业及同类题材的、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按3天实际场租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对现有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40%给予补助;对现有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30%给予补助;对现有5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20%给予补助;以上三项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从省外、境外引进落户我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优质展会,根据展览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首年一次性的奖励,其中,对落户的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落户的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落户的5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40万元。第二年起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执行。(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标准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五)对专业化程度高、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届(含10届)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申请当年规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申请当年规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上
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如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本条第(三)项补助。) (六)市政府决定在本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三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可申报第五条第(一)和(六)项的范围。
第九条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可申报第五条第(二)至(五)项的范围。
第十条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由具体负责项目资金运作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一)和(六)项的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五)项的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的下一年4月份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市直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应向市经贸委提交材料,其他单位应按注册地向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三)申请项目的费用结算,申请第五条(一)和(六)项为详细费用预算,包括每个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请第五条(二)至(五)项目的企业需提交完税证明。
(五)符合奖励及补助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须在展会结束后的下一年4月份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
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由广州市统计局制定的《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六)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效资料。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促进我市会展行业做大做强方向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于5月份对收到的上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并经市经贸委、财政局确认的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经贸委在市经贸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一)和(六)项的单位,项目结束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应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如数返纳市财政。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如当年未安排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属于第五条(一)和(六)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项目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需向受理申请的部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范围属于第五条(二)至(五)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书面报告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检查和支出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各地会展业补贴情况 城市或地区 补助细则
香港 8000万港元资助发展中国家赴港参展商的交通生活补助,4000万港元补助参展商宣传。
澳门 8000万澳元扶持会展业 。
东莞 2007年起每年有2000万元会展扶持资金。 中山 每年 1500万元会展业扶持资金。
顺德 2009年至2010年行业展览专项资金每年新增400 万元。
上海浦东区 在浦东主办三次以上品牌展会,就有机会获最高100万元的政府补贴。 义乌 每年 1000万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京 每年拿出800 万至1000 万元设立会展专项资金。 海口 2010年计划安排会展业专项基金300万元。
昆明 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会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宁波市 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 万元。
西安市 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展览企业,自开办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杭州市 每年会展业专项资金500万元。
郑州市 每年预算安排会展发展专项资金1500 万元。 (注:以上信息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诚信品牌展会奖:
1、 广州博览会(广博会组委会)
2、 广东国际美博会(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3、 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 4、 2012年广州文化产业商品交易会(广州市会展服务中心) 5、 2012广州国际服装节暨广州时装周(广州经贸会展服务中心) 6、 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 7、 2012中国(广州)国际茶业博览会(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8、 广州酒店用品展览会(广东佛兴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9、 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广州科通展览有限公司) 10、 广州国际纺织及制衣工业展览会(广州振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诚信展览企业奖:
1、 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 2、 广州市会展服务中心 3、 广州经贸会展服务中心 4、 广州市保利锦汉展览有限公司 5、 广州市美室展览有限公司 6、 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7、 广州振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8、 广州市广联信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9、 广州华展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10、 广州新之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11、 广州福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诚信建设先进人物奖:
1、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会长 马 娅 女士
2、 广州锦汉展览中心董事长 鲁晓昆 女士 3、 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卫红 女士 4、 广州市会展服务中心主任 欧阳云 先生 5、 广州经贸会展服务中心主任 李晓明 先生 6、 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忠顺 先生 7、 广州市冬生地毯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冬生 先生 8、 广州振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学山 先生 9、 广州广展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国森 先生 10、 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建华 先生 诚信服务企业奖:
1、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2、 云来斯堡酒店
3、 广州广展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4、 广州旗天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5、 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6、 广州市时代龙国际会展商务有限公司 7、 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8、 广州市美室展览有限公司 9、 广州艾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10、 广州秦朝展览有限公司 11、 广州市精诚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12、 广州市三川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3、 广州帷天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 广州市冬生地毯装饰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嘉毅赛维展览器材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东亚天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17、 广州锦汉展览中心 18、 保利世贸博览馆
19、 广州中洲国际商务展示中心 20、 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1、 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2、 广州蓝晶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高艺创展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建设贡献奖:
1、 广州华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 广州穗旺印刷有限公司 3、 广州南丰展览有限公司 4、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5、 广州市广联信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6、 广州旗天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7、 广东佛兴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8、 广州市昊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9、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深府办〔2010〕52号编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2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科工贸信委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及其项目的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提供展会、会议情况的有关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要展会。
重要展会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人民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展会;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在深圳举办,或其他办展机构举办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会。
(二)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且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重要展会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的70%,资助不超过五届。
对不属于在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实际资助不超过三届。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二)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实际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三)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已获本办法资助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资助。
(四)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资助。
(五)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以下资助: 1.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两款资助可重复获得。
3.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根据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最高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品牌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对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资助标准和比例视当年申请情况和财政承担能力作适度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资助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每年年初由市会展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重要展会的资助常年接受申请。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应在项目举办前6个月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其资助申请予以立项。
(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对已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计划。
(三)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审核上半年的项目,次年3月底前审核上年度下半年的项目,制定资助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举办时报请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项目完成后,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会展业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金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十九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1]
八、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促进东莞市会展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会展平台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带动相关产业联动发展,有效拉动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商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为一体,兼具信息咨询、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商务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一种新兴产业。推动东莞市会展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
会展通过促进产品、技术、资金的引进,改变资本和劳动力配置,促使各类市场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有效刺激需求和调节供给,使产业内部要素得以集聚和整合,从而推动东莞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需要
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要求把发展会展业作为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通过会展活动,能够汇聚大量人气,吸引国内外专业采购商、行业组织、展商来莞参展参会,切实拉动内需,刺激消费。 (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需要
会展业作为关联性极高的朝阳产业,对带动我市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广告、旅游、信息等相关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对加快推进“商贸东莞”工程,加快东莞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城市形象提升的需要
大力发展东莞会展业,举办各类国家级乃至国际级展会,打造品牌展会,将会成为我市一张靓丽名片,能够向各地的参展商、采购商和观众展示我市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城市风采和文明形象,有利于扩大城市影响力,提升我市在国内乃至国际的知名度。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华南工业展览之都”为目标,以珠三角一体化和 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东莞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集中市镇两级资源,坚持发展工业类展览为主,综合类、消费类、文化类展览为辅,以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为导向,强化政府对会展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动漫展、广印展、外博会、台博会、电博会、服交会、织交会、名家具展等重点展会的龙头带动作用,按照巩固提升一批、大力引进一批、培育扶持一批、引导整合一批的原则,扶持大展,引进名展,整合小展,规范办展。逐步优化会展
资源、改善会展环境、规范行业发展,努力提升会展业整体规模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东莞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全年举办会展活动达110个,展览总面积达 200万平方米,其中展览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展会活动60个。全市具有较强实力的专业会展企业3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大型会展企业 5家。培育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专业展会10—15个,引进全国性的大型知名品牌展会2—4个,全面提升东莞会展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 四、主要措施
(一)巩固提升重点展会,增强展会核心竞争力
1.建立十大会展项目认定制度。按照市政府《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开始,对与我市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化程度高、影响力强、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按照展会规模、知名度、参展商质量、观众人流、展品质量、运作水平等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十大会展项目评审认定。对获得认定的项目,作为市政府重点支持展会,按档次规模给予资助(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会除外),专项主要用于展会场地租金、宣传推广、专业买家邀请、展位搭建等实际费用的资助。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每年年初,将市政府认定的十大会展项目以及其它以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展会,汇总编制成东莞市重点支持展会名录,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对认定的市重点支持展会,以市政府名义发函邀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出席展会开幕式,并统筹安排市级领导出席,提高活动层次、媒体曝光率和社会关注度,增强企业持续办展、参展的信心。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展会升级,提升整体竞争力,对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知名度等情况,以市政府名义发函邀请,争取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作为主办单位,积极提升展会层次。 3.推动展会市场化运作。逐步改变我市大部分重点展会属政府主导型展会、由政府作为展会直接运营主体的状况,加快展会市场化转型步伐。政府管理重点转变到规划引导、政策指导、加强服务、协调推进上来,转变以临时设立组委会及其下属临时机构为运作主体的组织模式,通过招标、合作、委托等多种形式,逐步将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培育的比较成熟的展会推向市场,交给专业展览公司运作经营。
4.加强品牌展会保护力度。要求市十大会展项目主办/承办单位将展会的名称、标识、会徽等注册为商标,制定商标注册保护方案;鼓励其它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也将展会名称、标识、会徽等注册为商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全面提高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对于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或注册成为商标的展会,市属展馆要优先安排展会排期,并要严格限定与之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同类展会,在展会开幕当日的前后各45天内不得举办。展会举办期间,主办方、参展商要按照《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大力引进国内外品牌展会,提高展会档次和水平
1.大力支持引进(申办)国内外大型展会。结合我市办展优势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京沪、穗深、港台、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会展业招商宣传力度,特别是与我市八大支柱产业、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的展会,制定优惠激励政策,鼓励各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积极引进(申办)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会,大力招引品牌展会落户东莞。对成功引进(申办)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会的,按展览面积、展位数量、参展商(国内、国外)数量、专业观众(国内、国外)数量等指标划分等级,对承办单位给予奖励。同时,向国内先进城市学习,成立品牌会展项目引进(申办)工作组,在申请国家级重点项目和具备世界影响力的项目时,由市级领导出面进行招商谈判,带队向相关授权机构介绍东莞办展环境以及优惠政策,大力引进(申办)会展项目。 2.加大展会冠名支持力度。对成功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展会和行业品牌展会,如主办方需要市人民政府共同作为主办单位的,按程序申请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后,允许承办单位使用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宣传和招商。对其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专业性较强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展会,承办单位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支持单位。 (三)培育扶持成长型展会,壮大展会市场规模
1.建立成长型展会认定制度。制定《东莞市成长型展会认定办法》,对于未列入我市十大会展项目,但在我市举办过一届以上,与我市产业发展关系密切、能有效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展会市场空白,往年(届)举办成效较好且具有良好的培育发展前景的展会,每年第一季度由展会主办/承办单位提交组展方案、宣传推广计划、展馆场地租赁协议等资料,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组织行业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每年确定 5个展会作为市政府重点培育扶持的成长型展会。
2.扶持成长型展会做大做强。由于成长型展会处于培育期,规模较小且竞争激烈,为鼓励扶持其不断做大做强,提升展会竞争力,对获认定的市重点扶持成长型展会,连续两届给予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专业买家邀请等实际发生费补贴资助。
(四)引导整合同类型展会,推动会展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引导主题相同、内容相近、行业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展会联合办展、共创品牌。根据我市展会举办情况、产业发展方向、市场竞争力等因素,重点引导五金模具、鞋类、茶叶、汽车、电子等行业展会资源整合、强强联合、强弱兼并,推动同类型展会做大做强,形成品牌。对资源整合后的展会,若展览面积和参展企业达到市十大会展项目标准的,按照十大会展项目的扶持办法和标准给予资助(下一年度如被评为市十大会展项目的不再重复资助);若达到市重点扶持的成长型展会标准的,按照成长型展会的扶持办法和标准给予资助。对未能整合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扶持,并要求市属展馆在排期上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 (五)做大做强会展企业,激发会展市场活力
1.鼓励引进国内外专业展览公司。鼓励引导国内外知名展览公司来莞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支持通过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重组等形式不断壮大我市会展主体实力。对引进的国内外专业展览公司,按照在莞注册资本、历年办展个数、累计展览面积、累计参展商数量、累计专业观众数量等划分等级,对专业展览公司给予奖励。
2.大力培育市内专业展览公司。为鼓励在我市注册的会展企业多办展、办好展,对在我市三大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年度总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专业展览公司,给予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相应给予奖励。 (六)鼓励争取国际认证,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
鼓励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获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
(七)培育发展商贸节庆品牌,推动会展业多元化发展
为鼓励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丰富会展功能和文化内涵,对由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主办/承办,以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市场规范、优化消费结
构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论坛、经贸洽谈会、消费文化节等商贸活动项目,经市经信局确认后,按“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项目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宣传推广费、专家讲座劳务费等成本费用给予资助。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会展行业发展
1.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投入不少于 2000万元,对本方案中提出的重点展会、品牌展会、成长型展会、引进展会、整合型展会、专业展览公司、专业买家、品牌参展商、国际认证、宣传推广、商贸节庆等方面给予专项资助或奖励,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东莞会展业持续发展。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加强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为会展活动和办展企业服务的信息平台维护、会展评估等咨询平台。
(九)规范行业管理,降低办展风险
1.成立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市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属各职能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工作配合,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展会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品展销会违规使用名称并进行宣传,主办/承办单位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并未履行审查、备案、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以及对参展商无证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办投诉电话号码、联系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协调处理展会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展销会、展览公司、参展商,一律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不能给予各种专项资助或奖励。同时,加强对宾馆、商场、景区等价格监管,对于特殊展会活动,可依法申请实行最高限价措施。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会展行业标准和经营行为规范,逐步完善联络、代理、咨询、调解等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等自律管理作用;要根据会展市场监管情况,对办展主体进行级别评定,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级别分级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和失信的会展企业及负责人名单,推动和引导会展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对外整体宣传力度。加强宣传统筹,搞好整体策划和运作,制定东莞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工作方案,放大宣传效应。集中政企资源,制作统一的宣传手册、宣传片,通过城市推广、招商推介、经贸交流等方式,开展城市会展环境、会展政策、品牌会展、文化会展、会展旅游等宣传推广工作。同时,与国内外重要媒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开设专栏等方式,宣传推介东莞会展,吸引国内外企业和客商来莞参会。加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地的广告投放,如在口岸、机场、地铁等重要交通枢纽设置广告牌,刊登办展信息,扩大宣传范围。
2.搞好市内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发挥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东莞时报、东莞阳光网、东莞电台等本地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动和网络传播优势,开设会展专栏或专题节目,定期公布市内展会信息,宣传会展知识、传播会展动态,营造良好的会展氛围。对组展商的展会宣传广告投入,本市新闻媒体要给予优惠价政策。此外,在本市主要出入口及突出位置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牌,用于会展和城市形象宣传,刊登办展信息。市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大型展会举办期间在展览馆周边设置的广告、灯饰,给予快速审批和绿色通道待遇。
(十一)优化展馆规划布局,提升硬件优势
1.开展新展馆规划建设的论证。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将会展经济纳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对会展业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从软件即扶持引导政策和硬件即场馆规划建设两个方面优化办展环境,提升办展竞争力。为科学规划我市展馆布局,优化展馆资源,提升整体竞争力,通过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专题调研论证,重点针对新展馆的选址、规模、经营、管理、投资、收益,如何整合现有展馆资源,以及展馆周边配套(如交通)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2.引导展馆差异化经营。在展馆资源整合方案出台前,进一步明确现有三大专业展馆的发展方向,形成错位经营,防止恶性竞争。东莞国际会展中心以举办电博会、动漫展,承接3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办展会以及各类大中型消费展为主;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则以举办大型工业类展览以及外博会等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展会为主。常平会展中心不再作为重要的专业展馆,而逐渐转为展示馆,以举办大京九农交会、与我市东部产业关联度高的中小型展览以及面向东部各镇的消费类、农业类展览为主。市体育馆一般不宜作为展览用途,特别不能举办与东莞国际会展中心同期、同类型的展会,避免冲击主体展馆的专业展会。 五、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局要发挥会展业主管部门职能,负责推进全市
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具体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市重点支持展会的实施细则(包括如何巩固提升重点展会、引进品牌展会、培育成长型展会、整合同类型展会、壮大会展企业、争取国际认证等),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市财政局要发挥财政部门职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东莞会展业健康发展。
(三)市工商局要发挥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研究制定规范会展行业管理办法。同时,会同市发改、经信、外经贸、知识产权、物价、公安、城管、海关等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市外经贸局要发挥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职能,会同市外事局研究制定引进境外(重点在港澳地区)品牌展会和专业展览公司的工作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优惠激励政策。
(五)市委宣传部要发挥宣传部门职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市直媒体加大对我市会展业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会展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市文广新局要发挥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职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展业版权保护和文化会展管理工作,促进文化与会展业融合发展,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激励扶持措施。
(七)市国资委要发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负责推进展馆资源优化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市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 (八)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安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会展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九)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会展行业标准、经营行为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同行的沟通交流,加强对今后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和引导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
东莞市十大会展项目 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 中国(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 东莞电脑资讯产品博览会
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
东莞国际模具及金属加工展暨东莞国际橡塑胶、包装、压铸及铸造展 中国(长安)国际机械五金模具展览会 中国(大朗)国际毛织产品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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