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新进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中共中央组
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以下简称编内聘用
2002〕3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
本办法所称编制内合同聘用制人员
人员)是指在我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内,接收或调入的工作人员,
其人事关系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约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编内聘用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2年为一个聘期,首次
聘期含2个月试用期(不含寒、暑假期),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聘用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第三条
范围与内容
本办法所指编内聘用人员适用范围:
(一)2007年通过学校组织的非教学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2008年以后(含2008年)来校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下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除外);
(三)随调家属中学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人员校特聘教授、学科带头人的随调家属除外);
(四)其他经学校决定实行编内合同聘用的人员。
(我
第三章
第四条
聘用程序
编内聘用人员聘用的程序为:
建立委托服务
(一)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关系。明确人事代理业务项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代理服务费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各二级单位于每年下半年(一般
10月份)向学校上报进
人计划,提供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等,经学校核准后进行公开招聘;
(三)考试考查(试讲)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人事处发函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二级用人单位在三方协议书用人单位栏签字盖章,人事代理机构在三方协议书上级主管单位栏签字盖章,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社会人员由学校向人事代理机构发出调函,事代理机构上报省人事厅办理调入手续。
(四)人事代理机构与编内聘用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员根据代理机构要求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
(五)编内聘用人员人事档案转人事代理机构,
原则上持人事代
聘用人
人
理机构查阅人事档案后开具的政治鉴定等资料按学校要求前来办理报到手续。如因工作需要,在报到时未能出具政治鉴定等证明材料的,则应在报到后3个月内补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编内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并附与聘用单
位签订的岗位管理协议书。《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人事处、人事代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持一份。
第四章
第五条
人员管理
人事代
编内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接收并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人事证明;
(二)办理编内聘用人员的广州市入户手续;
(三)按有关规定计算编内聘用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四)经学校同意,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五)办理编内聘用人员的身份认定;(六)我校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编内聘用人员首次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经学校审查同
意,在国家和广东省政策许可情况下,按当年度编内聘用人员数的60%的比例转入事业编制。首次聘期满后,双方协商同意,未转入事业编制人员可继续聘用,并计入下一聘期基数计算转入事业编制名
额。
第七条
聘用期间,编内聘用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规定申报相
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评审结果不作为岗位职称聘用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
专任教师在职报考、攻读高一级学位,需在岗工作满
2
年后,经学校同意方可进行,但学习费用自理。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学位不予奖励。其他编内聘用人员,在岗工作满2年后,经学校同意方可进行在职攻读学位,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编内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第十条
聘用期间,编内聘用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关
系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编内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按照学校规定享受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日,根据岗位情况及部门安排决定是否休寒暑假。
第十二条
编内聘用人员聘用期内不享受校医院公费的医疗,
在
校医院门诊部看病,按自费医疗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编内聘用人员提供住房,在学校有房
源的情况下,租住学校住房的,按学校规定收取房租。
第十四条
编内聘用人员须接受岗位考核,完成学校及用人单位
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交人事代理机构归入个人档案。考核不称职者,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编内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
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编内聘用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
2
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考察,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明确是否继续使用。聘用人员须在聘用合同到期前
45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明
确是否留任或中止聘用合同。超过期限未提供书面报告,视为无意留任,学校按终止聘用处理。
第十七条
编内聘用人员合同到期后不再留任的,人事处应在合
同到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编内聘用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
15日
内,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学校参照同级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支付编内聘用人
员薪酬待遇(含年终双薪、节假日奖金等)。学校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编内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费按照
7:3的比例由学校
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定与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
按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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