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肖冬梅
摘
要
心理矫治的工作内容贯穿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的全过程。罪犯严重心理创伤与其重新犯罪间存在着较高的相
关性,因此,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罪犯心理健康进行关注,既有助于降低重新犯罪的比率,也有助于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相接轨,是提高监管手段的内在要求,是监狱稳定的迫切要求,是社会稳定的必要要求,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根本要求。关键词
心理矫治
罪犯
个体改造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244
效益性以及过于自我认可。导致心理矫治的发展出现瓶颈。
(二)心理矫治的实施者的综合素质的缺乏心理专家是心理矫治实施者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在心理矫治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主要的而作用,但是在心理矫治实施者中心理专家较为缺乏,其主要原因就是心理矫治专家需要符合以下的要求:熟知心理方面的知识,熟知各种心理矫治的案例,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应变能力以及观察能力,思维灵活案例借鉴得度,对罪犯个体了解不拘于表面,对罪犯个体进行实际的调查分析,有较为丰富的治疗经验,对新知识的掌握以及对新技术的掌握及时,对心理矫治进行自我的研究分析,有自我独特的理解等。而达到以上要求对于心理矫治实施者而言是极为困难的,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问题除了对于心理矫治专家的要求高外,另外的原因就是心理矫治实施者对于工作的态度不端正以及对于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获取最新技术以及知识的渠道较为单一。心理矫治团队的综合素质不高直接导致心理矫治的治疗效果不佳以及心理矫治的进步困难。
(三)心理矫治的方式程序以及参考例子的缺乏
心理矫治在罪犯个体改造中的应用发展时间较为有限,导致心理矫治在该方面的实际应用例子较为有限,能够进行借鉴的例子更是有限,主要原因是心理矫治的对象是罪犯个体,其存在的心理问题极为多样,其所涉及产生该心理问题的原因更是多样,不同的地方出现类似的心理问题其导致的因素以及治疗的手段都存在极大的不同性,因此,心理矫治在该方面的应用还处于探究阶段。该问题导致的实际问题是在使用过程中无法保证效果以及无法保证成功率,进而导致心理矫治在该方面的使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够确实的使得该体系完善化。但是由于其起步晚,对于其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在该方面投入的资金较为有限,进一步的约束了其的发展。
三、心理矫治在罪犯个体改造中的对策思考
(一)心理矫治的使用原则性规范心理矫治的使用原则是实际性、计划性以及全面化,以此三者原则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心理矫治的使用具体举措。针对监狱中罪犯个体情绪易激动以及易紧张等现象提出的主要心理矫治方式为宣泄疗法、松弛练习法,其主要操作方式就是利用外物以及鼓励的方式让罪犯个体以自我独特有效的方式进行自我情绪的发泄;正确指导罪犯进行自我调整,主要就是进行深呼吸、放松想法,两者的结合使用能够使得心理矫治的成果成倍增加。针对
作者简介:肖冬梅,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心理学。中图分类号:D920.4
心理矫治在我国的运用和研究历史较为短暂,但是所取得的
成果较为突出,其发展的速度极为迅速。近年来,心理矫治在监狱罪犯个体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心理矫治的工作内容贯穿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的全过程。罪犯严重心理创伤与其重新犯罪间存在着较高的相关性,因此,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罪犯心理健康进行关注,既有助于降低重新犯罪的比率,也有助于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相接轨,是提高监管手段的内在要求,是监狱稳定的迫切要求,是社会稳定的必要要求,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根本要求。
一、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作用
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对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心理障碍进行治疗。罪犯心理矫治主要的运行步骤就是对犯罪个体进行详细资料的调查,对其的心理问题进行初步的诊断,再参考相似的案例进行设计以及确定相应的治疗方案。通过心理测量了解罪犯心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消除罪犯情绪困扰、个性偏激、不良习惯等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通过心理卫生使罪犯能够根据心理活动的规律,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培养健全的人格,提高罪犯对改造生活的适应能力,使罪犯在重新步入社会后能够及时的适应社会。
二、心理矫治在罪犯个体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心理矫治在罪犯个体改造中的应用作用较为明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及实际发展意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逐渐制约心理矫治的实际作用以及进一步的发展。
(一)心理矫治的实际原则性的缺乏
心理矫治的实际原则性的缺乏的具体体现是心理矫治在罪犯个体改造过程中对于实际的信息的获取较少,所使用的是之前的心理治疗方案以及借助经验等,使得心理矫治的实际使用效果细微以及对于罪犯个体的改造效果出现反效果,进一步恶化监狱的管理状况以及罪犯的行为。在心理矫治过程中其对于犯罪个体的基本信息获取较为固定,导致出现特殊情况以及意外情况时无法进行及时的应对,导致之前所进行的心理矫治全部付诸东流,导致再次进行罪犯心理矫治时更为难以开展,甚至于使得罪犯的心理状况趋向于不稳定化以及趋向于恶劣化,进一步的使得心理矫治的作用失去,使得心理矫治的发展意义发展价值不被认可。在实际的心理矫治的应用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心理矫治的应用过于急促,没有进行设计以及全面的思考,对于注重
◆管理视野罪犯产生心理问题的不同原因,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内省法和厌恶法,这两种方式的运用变通性极强,实施的主体就是罪犯个体,2016・9(中)
能力来进行应对,在锻炼结束后进行分数的显示来使得实施者对于自己的能力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进而进行自我强化。
并且能够随时进行,因此能够达到超乎预期的效果。针对罪犯个体不同心理矫治方式所达到的效果不同,所采用的主要矫治措施就是心理置换法和理性情绪法,其能够较为有效的改变犯罪个体的思考模式,进而较为有效的改善罪犯个体的心理问题。
(二)心理矫治的实施者的能力强化
对心理矫治实施者进行具体的能力强化的意义在于其是推动心理矫治发展的主体也是改变罪犯个体心理问题的主导者,其决定了心理矫治作用发挥的效果。心理矫治实施者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对罪犯个体进行心理问题分析,危险程度评估,性格确定,根据所获取的全部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解决的方案,在该过程中心理矫治的实施者所运用到的知识不仅仅包括犯罪心理矫治的知识以及技术,还包括分析能力、整合能力、各种类型的心理知识以及相关的各方面知识,在改造过程中对于心理矫治实施者的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主要原因就是罪犯个体的心理防范较强,有不同程度的排异心理,因此,如果不做好全面的准备会导致矫治的失败,再次矫治的难度就会呈几何倍数上升。对心理矫治实施者的能力强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强化心理矫治者的责任感,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培训,及时的更新心理矫治相关的最新知识以及先进技术,进行模拟测验以及进行模拟练习来增加心理矫治实施者的经验。心理矫治实施者的能力强化是进行不断的锻炼,对其进行模拟情景锻炼,其情景的真实性需要保证,在情景锻炼中所有的可能性都会发生,实施者需要通过自我的知识以及自我的推广。浙江率先在全国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最高检为此先后两次向全国各级检察院推广这一工作模式。
(三)阳光司法工程
从2010年开始,浙江高院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阳光司法”工程。2011年2月25日省高院颁布施行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并于2012年颁布了首个司法透明指数,使得司法公开走向量化。
阳光司法重在司法公开透明。浙江依托信息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信息化水平和现代化水平。“浙江法院公开网”是全国首个能让省、市、县三级法院实现一体化公开、一站式服务、智能化应用的司法信息公开网站,它能够对所有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全面、动态和及时的监控;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案件管理大厅向公众全部或有权限地公开法律文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健全错案防止和矫正机制,谨防冤假错案发生。
三、法治浙江建设任重道远
浙江在坚持国家单一法治大原则的前提下,着眼本省实际,结合地方特色,创造性地进行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法治浙江”建设实施至今,浙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项工作取得佳绩,有力地推动了浙江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但法治浙江建设路程漫漫。
(一)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艰巨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今后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司改的任务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职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这四项改革中的任何一项困难都不小。浙江积极推进这四项改革,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省内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全省铺开。司法改革是一项长远、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打破既
(三)心理矫治的方式多样化以及案例的详细记录
心理矫治的方式多样性是通过引进国外较为成熟的先进的技术以及方式进行改进,并进行运用。对心理矫治的实际案例进行及时详细的记录,为之后的心理矫治在该方面的应用发展做好基础铺垫。
四、结语
对监狱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防控管理、心理矫治等问题,利用心理评估及心理矫治技术、从罪犯入监开始的心理测量到心理健康教育,从了解犯情、帮助罪犯宣泄情绪到缓和或化解矛盾,从预测、预防到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和治疗,把心理问题评估到罪犯风险评估、罪犯矫正效果评估等心理矫治内容规范化、系统化,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刑人员防控与心理矫治系统,最终达到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崭新的课题。
参考文献:[1]马立骥、杨国强、潘华春,等.团体心理咨询在青年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4).[2]李甲峰.鲁南监狱男性罪犯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山东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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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利益格局,需要触及根本,单单的技术改革已经解决不了长期存在的审判权与检察权行政化、地方化的问题,还有案多人少的矛盾。司法改革能否破除痼疾、稳定队伍、赢得民心,是否会衍生出新问题,这些问题又该如何破解,都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检验。
(二)法治宣传仍然需要紧抓较之一些中西部省市,浙江的法治环境优良,法治建设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但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关乎法治的矛盾心态和行为:看见他人不尊法时会去抱怨谴责,而自己做事却时时规避法律、钻法律漏洞;维护权益的时候把法律当利剑,谋取利益时把法律抛脑后;领导说群众违法违规现象多,群众说领导以权压法有问题;执法者说被执法对象屡屡抗法,被执法对象说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这些现象存在于我们个人或者我们的身边。或许有人对这些不以为意,认为只是一部分人的心态和行为,可以不必重视。但我们所要的法治社会是全民的法治,只有这样的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大公约数。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既要有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方面的顶层创设,还要有社会心理、社会风尚层面的努力建设与全民遵纪守法、践行法治的实践行动。十年法治浙江建设之路也证明,法治的建设是全省人民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只有实现法治的社会化,法治浙江之路才能越走越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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