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
XXXX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 XX) X行初字第XX号
原告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XXX,……(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XXX,基木情况)O
被告XXX,……(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XXX,……(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木情况)。
・ (写明姓名等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法定
代表人XXX,……(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XXX,……(写明姓名等 基木情况)O
原告XXX不服被告XXX (行政主体名称)……(行政行为),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 XXX年X X 月X X日立案后,于XXXX年X X月X 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 木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 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 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 批准延长木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 X X (行政主体名称)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被 诉行政行为名称),……(简要写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 性依据和处理结果)。
原告XXX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 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XXX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被告
X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 容等);2.……o
第三人XXX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 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 质证意见)O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 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O
木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 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木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H起十五H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木,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
一一法律文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卬)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附:木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的情形。其他裁判文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 式样和要求制作。
二、 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 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 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 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 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 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 “(2014)黄行初字第1号”。
3.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 族和住址,居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 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人及
其姓名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出生年 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 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 写明原告木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 人的姓名、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木情况,格式与 原告基木
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 表人基木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 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 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副职负责人 出庭的在此不要列写,在交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加人情况时载明。法定代表人项下,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基 木事项。
5.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 写法同上。
6.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只写明其姓名、工 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在代理人的 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代理
人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 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 作单位和住址。上述代理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7. 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 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 明。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XXX与木案被诉行政 行为或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XXX 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XXX申请,木院依法准许其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格式。如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的,应当写明:“x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进行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写明:“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 XX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并 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如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 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 由。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写明。
三、事实
广义的案件“事实”部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行政行为的叙述部分、 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部分、法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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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部分。这些不同的部分既可以互相独立,自成段落;也可 以根据案情和证据、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具体内容,互相融合,而无 需使用此固定的相互独立样式。特别是要灵活区分当事人有争议的事 实和无争议的事实;事实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焦点的,也可采取灵活方 式处理,留待“本院认为”部分再予认定。
这一部分写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行政行为的叙述部分应当注意详略得当。一般应当写明行政行为 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依据以及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通过简洁的表 述说明案件
的诉讼标的;行政行为内容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全文引用; 行政行为理由表述有歧义,被告在答辩中己经予以明确的,也可以被 告明确后的理由为准。
2. 当事人诉辩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撰写次序应当注意逻辑关 系,因案而定。证据部分的撰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即可写明其提供的相关 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较强的关联性,合并叙述更有利于综 合反映案件证据情况的,也可酌情将当事人的证据合并叙述。总之, 对证据的列举可以结合案情,既可以分别逐一列举证据,写明证据的 名称、内容以及证明目的;也可以综合分类列举证据,并归纳证明目 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浩繁的,也可以概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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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当事人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的, 应当列明于判决并说明理由。对法院根据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的 证据,可以作为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载明;对法院依职权调 取的证据,则应当单独予以说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 应当予以说明。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中请调取证据,法院决定不予调 取的,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申请调取的证据较多,难以一一列 举的,也可以概括说明。对于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请, 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需写明鉴定部门、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 及当事人的意见。
3.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部分,既要尊重当事人原意,也要注意归纳总 结;既
避免照抄起诉状、答辩状或者第三人的陈述,又不宜删减当事 人的理由要点。对于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诉讼请求的记载,应当准 确、完整。
4. “经庭审质证”和“认证如下”部分,应当注意因案而异、繁简得 当。既可以一证一质一认,也可以按不同分类综合举证、质证和认证。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或者与案件明显无关联的证据,可以通过归 纳概括等方式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浩繁的案件,可 以归纳概括当事人的主要质证意见。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应当明确,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特别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影响的证据, 应当写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问题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的,
也可将对证据的具体质证、认证意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起来, 置于“本院认为”部分论述。
5. “经审理查明”部分需要注意:(1)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一般 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因此事实部分应当准确、清晰。认定的事实应当 是法官基于全案的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通过推定确认事实 必须要有依据,符合证据法则。(2)事实的叙述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 用时间顺序,也可以灵活采用其他叙述方式,以能够逻辑清晰地反映 案件情况为原则。(3)避免事无巨细的罗列,或者简单地记流水账, 应当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做到繁简适当,与案件裁判结果无关的 事实,可以不认定。(4)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以及争议焦点,采取灵活 多样的方式记载案件事实。比如,必要时可以摘抄证据内容;对于内 容繁杂的,也可以在事实部分采用
指引证据目录或证据名称等方式Y 以说明。(5)要通过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或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 及时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发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 适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法释(2015) 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 内容:①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②审查处理当事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中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木案 有关的诉讼请求;③根据当事人的中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④组织交换证据;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⑤归纳争议焦点;⑥进行调解。因此,如果庭审前经过证据交换或者 庭前会议,或者在庭审辩论时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均认 可,那么事实部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写“对以下事实,各方当 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是“本院另认定以下事实”, 主要写当事人可能有异议、本院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6. 表述案件事实,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四、理由
“木院认为”部分应当注意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理由部 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 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进行分析论证,阐 明判决的理由。对
于争议焦点,应当详细论述;对于无争议的部分, 可以简写。阐述理由时,应当注意加强对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的阐 释,除非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一般应当避免援引规定就直接给出结论 的简单论述方式。
原告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能否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予以阐明。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根据
案件的不同需要,“本院认为”部分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既可以 写明整个条文的内容,也可以摘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条文内容较多 的,也可以只援引法律条款,将具体内容附在判决书的附录部分,兼 顾表述的准确性和文书的可读性。对于在理由部分己经论述过的实体 法律规范,在“判决如下”前可以不再重复援引。直接作为判决结果 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当按照先行政诉讼法、后司法解释的次序排 列,并写明具体规定的条、款、项、目。
五、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等的规定,一审 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可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或者 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情形。
第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第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XX XX)……字第 XXX号……(行政行为名称);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二、责令被告X X X (行政主体名称)在X X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XX XX)……字第 XX号……(行政行为名称)的第X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 二、 责令被告X X X (行政主体名称)在X X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三、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写: “变更被告X X X (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X XXX)……字第X X 号……(写明行政行为内容或者具体项),改为……(写明变更内容)。”
六、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 诉审
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
判决书的正木,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 方加盖“木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左或仲裁裁决用一一法律文书
七、附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如: 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 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应当按照先实体法律规范,后程序法律规范;先 上位法律规范,后下位法律规范;先法律,后司法解释等次序排列, 并按1、2、3、4序号列明。另外,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 份情况、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图案等均可以列入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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