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施工现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起重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距地面二米以上的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及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否则禁止工人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工作。
第5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过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6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与工程无关的洞、坑、沟应及时填平。
第7条 在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8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9条 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如遇雨雪,要采取防滑设施。
第10条 在工地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11条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应按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办理。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时应按电业局规定办理,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离。
第12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任何机具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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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电压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KV以下 1.5 1~20KV 2 35~110KV 4 154KV 5 220KV 6 第13条 在坑槽内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上土质的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具与坑边的距离。往坑槽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14条 一切物料的存放都要整齐稳固。现场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并将钉子拔除掉或打弯。
第15条 易燃易爆以及有毒、腐蚀性强等危险物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严格管理。
第16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地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放在安全的位置上,妥善保管。
第二节 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1条 操作机械时,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2条 机械和动力机械的机座必须稳固。产生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装置。 第3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安全,方准使用。 第4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设在碰不着的地方,或设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必须拉闸加锁。露天开关应设防雨防水装置,受潮的开关的禁用。
第6条 当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平台同大地相隔开时,应有保护性接地。 第7条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场所,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12伏特,否则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第8条 手持电动机具,必须装设漏电保安器。
第9条 电动机具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绝缘。
第10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定期进行试验和检修,修理时应先切断电源,如确需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实施。
第11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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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2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时,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不准在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和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3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和碰撞。
第14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能和可燃气瓶、油脂及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同放一处,也不得同车运输。
第15条 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明火10米以上。
第16条 X射线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
第17条 从事有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的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应定期体检和防治。
第18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焊、割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质,或者采用防护措施,杜绝灾害。
第19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或更换零件。
第20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应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要标明安全速度,操作时应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21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和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有重量指示器,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22条 起重机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仔细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使用时应有专人指挥,禁止斜吊。重物上下禁止人员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23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取物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带上的附着物。
第24条 安装、拆洗、试运转和修理设备时,应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因受电流或自重的作用而自行转动、砸落造成伤害。
第25条 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许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车的支架。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1条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需经体检合格。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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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具易滑的鞋。
第3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防止落物伤人。
第4条 如遇气候恶劣和风力在六级以上,施工不安全,禁止露天高空作业和起重、打桩作业。
第5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不得垫高使用。梯阶的间距不能超过四十公分。 第6条 使用梯子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同一梯子上作业。地面应有专人监护,方可上梯作业。
第7条 两梯连接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8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禁止在石棉瓦屋板上行走或作业。
第9条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口头联系有困难或影响安全的,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0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物上下。
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1条 暴风雨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有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时,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
第2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电气开关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第3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4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5条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还应有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二章 脚手架
第一节 脚手架材料
第1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的钢管为宜。有严重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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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第2条 扣件应有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滑扣的禁止使用。
第3条 木杆脚手应采用剥皮杉和其它各种坚韧的硬木制作。杨木、柳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断、开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第4条 木脚手架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第5条 竹脚手的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应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白麻、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第6条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 2-3毫米的钢板制作,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防滑。凡有裂纹、扭曲的禁用。
第7条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制作,凡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禁用。
第8条 竹片脚手板、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 第9条 木、竹脚手架绑扎材料可采用8#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 的麻绳或水葱竹蔑扎绑结实,并要经常检查。钢脚手架应扣件连接,拧紧螺栓。
第二节 外脚手架
第1条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并拧紧螺栓,不准用铁丝绑扎。
第2条 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到下30-50厘米,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或绑扫地杆。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第3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间距≤1.3米,小横杆间距≤0.75米。 第4条 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扎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3根,不得一扣三根。
第5条 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樯内不得小于24厘米,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少于10厘米。通过门窗口或通道,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米的应绑吊杆,大于2米的,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6条 18厘米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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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脚手架两端或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与支杆要埋入地下,并不少于30厘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4米,水平每一个隔7米,脚手架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8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竹脚手搭设双排架子。脚手板必须铺满,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板搭接不得小于20厘米,对头接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20厘米,对头接应架设双排小横杆。
第9条 上料斜道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小于一比三,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米。
第10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设1米高的防护栏和钉18厘米高的档脚板或防护立网。
第11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杆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度,并支承在牢固部位上,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设防护栏。
第三节 里脚手架
第1条 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同时应绑斜撑拉固。 第2条 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设安全网或防护挡板。高层建筑,应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同时在二层和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
第四节 其它脚手架
第1条 桥式脚手架的支承架底座应夯实,并用垫木垫稳,每层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2条 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少于50厘米,横杆和剪刀撑要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毫米。
第3条 钢门架整体竖立时,底部须用拉索与地锚固定,防止滑移,上部应绑好缆风绳,对角接牢,就位后收紧并固定缆风。
第4条 脚手架、井架、门架安装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经常进行检修。
第五节 脚手架拆除
第1条 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人员入内。 第2条 拆除工作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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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往下顺杆子。
第4条 拆下的杆、板、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子吊下,禁止投扔。
第三章 拆除工程
第1条 在拆除工程的施工前,应对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才可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应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2条 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4条 施工前,应该将电线及煤气、液化气等的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到该工程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5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第6条 拆除工作,应该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禁止上下同时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它部分发生坍塌。
第7条 要注意进度的配合,安全设施、栏杆、平台、楼梯、承重支柱和横梁等,不能先行拆除。
第8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方法,如必须采用推倒的方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发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9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拆下的材料,应顺槽流下,或吊下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下材料应及时清理。
第四章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不可用力过猛。錾子、扁铲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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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或裂纹时,不得使用,顶部有油污应及时清除。
第2条 使用手锤、大锤,不准戴手套,锤柄、锤头上不得有油污。打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得有人。
第3条 使用钢锯锯件,工件要夹牢,用力要均匀,使用台虎钳时,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4条 在同一工作台两边凿铲物件,中间应设防护网。单面工作台,要一面靠墙。 第5条 检查设备内部,要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禁用明火。设备要固定稳固,防止倾倒。
第6条 拆卸设备,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严禁用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垫铁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第7条 在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修或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保险,并必须用道木或支架等垫稳。
第8条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清洗零件应用煤油,注意防火。
第9条 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中。
第10条 高空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11条 要熟悉所用机具的性能及安全操作方法,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2条 现场施工用的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3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确须带电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第4条 熔化焊锡,锡料、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第5条 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应灭火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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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配制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须戴好防护用品。 第7条 不得用锡焊的容器装热电缆胶。高空浇注时,下方不得有人。
第8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干砂灭火。
第二节 设备及内线安装
第1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或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2条 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第3条 剔槽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应戴好防护眼镜,在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4条 用人力弯管器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第5条 管子煨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应搭设牢固。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错开,戴好安全帽。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6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挤手。
第7条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牢靠的脚手板。
第三节 外线及电缆工程
第1条 用小车搬运电杆,应绑牢固。人抬时,动作应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第2条 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杆,两侧应溜绳。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第3条 登杆前,须检查杆的安全牢固情况,不牢靠的,必须加固,方能登杆。 第4条 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栓于安全可靠处,扣牢扣环。不准栓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第5条 在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在紧有角度的导线时,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第6条 紧线用的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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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第7条 架线时在线路的每2~3公里处,应接地一次,送电前必须拆除,如遇雷雨,应停止工作。
第8条 电缆盘上的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放线架、千斤顶应旋转平稳,线盘应缓慢转动,防止脱杠或倾倒。木盘上钉子应拔掉或打弯。在拐弯处敷设电缆,应在外侧操作。
第9条 使用有毒或有腐蚀性的物质时,应戴防毒防腐蚀手套和口罩,还应注意通风排毒。
第四节 电气调试
第1条 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被试验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人看守或加锁。应在对仪表、接线等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试验。
第2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在作非冲击性试验时,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试验暂停或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3条 进行电力传动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4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天气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5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6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第7条 多人参加调试,应统一指挥,互相照应,防止触电和其它机械伤害。
第五节 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第1条 现场变配电的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拦和从事修理工作。如需修理,应严格按有关规程执行。
第2条 在高压带电区域内进行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安全距离如下表所示。
电压(千伏) 6以下 10~35 44 60~110 - 10 -
距离(米) 0.35 0.60 0.90 1.50 第3条 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在停电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先切断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志牌。
2、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3、确认设备或线路无电后,再将受检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4、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接地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6、设备和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第4条 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5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6条 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第7条 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第8条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第9条 变配电所(发电机房)必须备有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砂袋等灭火消防器材,并应每年检查一次,确保消防器材可靠。
第10条 变配电所内应备有高低压安全用具,如绝缘垫、绝缘靴、绝缘手套、令克棒、接地棒、高压测电笔、护目镜等,并按规定定期作耐压试验。
第11条 配电所内的各种开关设备的灭弧装置,必须保持完整无误,不得任意拆除。 第12条 配电所要有防水防潮防浸泡及防动物进入的措施,门要向外。
第六节 电工值班工作
第1条 值班人员必须由熟悉本管区电气设备、有较丰富的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第2条 对于高压电器设备,单人值班时,必须注意下列情况:
一、高压电器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需要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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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严格遵守停送电规程,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 二、值班人员若发现电器设备或线路接地短路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四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八米以内。需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高压绝缘手套。
三、值班人员在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电器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准靠近避雷装置。
四、阴雨天在室外作业,应穿戴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的梯子必须干燥,令克棒应有防雨罩,方可进行操作。大雨或雷电时严禁做倒、合闸操作。
第3条 高压侧跌落式熔断器,一相熔丝熔断掉闸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检查处理: 一、将变压器停电,停电时先停低压侧,后停高压侧。送电时顺序相反,停电后验电放电,再装设接地线,悬挂批示牌和装设遮拦。
二、先检查变压器有无冒烟、喷油及烧焦气味等现象,将变压器低压侧总保险取下或拆除低压侧引线,用2500伏级兆欧表测试变压器线圈绝缘电阻是否良好。
三、检查低压侧有无短路、接地等情况,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才能更换比原来熔丝小一半容量的熔断丝进行试送电。送电后值班人员应仔细观察变压器运行情况,运行正常后再更换原来规格的熔断丝送电。
第4条 变(配)电所发生的事故时,无论情况如何紧急,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冷静,迅速而果断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二、在发生事故停电后,首先隔离故障点,检查事故点,故障不消除,不准送电。 三、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前,禁止接触带电部分,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四、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现象,不能判断原因时,应立即报告电气负责人,以求处理解决。
第5条 值班员必须经常不断地对自己管区内的电器设备、线路、电动机、开关、熔断器等进行巡视检查、维护、清洁。
第6条 值班员不准在低压线路或设备上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应采取如下的安全措施:
一、要保证人体与大地之间,人体与其它导体或零线之间的绝缘良好或保护安全距离;
二、应由有经验的人做监护工作; 三、带电部分只允许在操作人员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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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带负荷接电或断电,接电时先接零线后接火线,拆除时相反。
五、停电检修设备时,必须在配电屏外挂上警告牌,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等安全标志。
六、从事登杆作业,使用的登高工具必须事先经过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七节 触电急救
第1条 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发现有人触电,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应尽快先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救治。人触电以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跳停止等现象,呈昏迷不醒状态,但不应认为是死亡,而应看做是假死,应立即进行抢救。
第2条 要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必须用绝缘物救护脱离,切不可直接用手或其它金属及潮湿导电的物体作为救护工具。
二、要防止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可能发生的摔伤(二次伤害)。 三、如事故发生在夜间,应迅速解决照明。
第3条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尽量在原地进行抢救。 第4条 根据触电者的伤势情况,可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一、如果把触电者未失去知觉,仅有过一度昏迷,则应保持安静,继续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医院。
二、如果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心跳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处于自然卧位,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衣服,清除口中痰液,以利呼吸畅通,还可以给触电者闻闻氨水,摩擦全身使之发热。如天冷,还要注意保温,同时请医生速来救治。触电者如呼吸困难,不时发生抽筋现象,应及时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两种方法同时进行,效果较好。
三、触电者呼吸、脉搏、心跳停止,必须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要有节奏地交替进行,心脏挤压每分钟60次,人工呼吸每分钟12~15次,如果只有一人抢救时,应先做心脏挤压4次。再吹一口气。
第5条 关于触电的急救用药,应注意下列几项: 一、任何药品都不能代替人工呼吸;
二、要慎重使用肾上腺素,对于还有心脏跳动的触电者,不能使用肾上腺素。必须使用时,应当掌握好时机,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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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应首先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待心脏和全身缺氧改善后,(皮肤由紫变红。瞳孔由大变小)经医生会诊后再酌情使用药物。
第6条 用人工呼吸法抢救,贵在坚持,切不可轻率中止。即使在运送医院的途中,也必须进行人工呼吸,直至触电者自己能呼吸,方可停止人工呼吸。
第7条 在急救过程中,如果触电者身上出现尸斑或身体僵冷,经医生作出无法救活的诊断后,方可停止人工呼吸。
第8条 在对触电者的救护过程中,严禁对触电者注射强心剂。
第六章 管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用车辆运输管材、管件,要绑扎牢固,人工搬运,起落要一致,通过沟、坑、井,要搭好马道,不得负重跨越。用滚杠运输,要防止压脚。不准用手直接调整滚杠,滚动前方,不得有人。
第2条 用克子切断铸件管,应戴防护眼镜,克子必须完好,其顶部不得有卷边和裂纹。
第3条 使用锯床、锯弓、切管器、砂轮切管机切割管子,要垫平卡牢,用力不能过猛,临近切断时,应托住,砂轮片应完好,操作时,应站在侧面。
第4条 管子煨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应搭设牢固。用机械敲打时,人员应注意躲避,用人工上下敲打,上下要错开,并要戴好安全帽。管子加强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5条 用卷扬机煨弯,地锚、别(靠)桩要牢固,不得站在钢丝绳内侧。 第6条 火焰煨弯机的气压表、水压表、减压阀,应灵敏可靠,水封回火器必须保持安全水位。乙炔压力控制在0.5~1.5公斤/平方厘米之间,氧气压力控制在4~6公斤/平方厘米之间。工作完毕,应断电断水。
第7条 套丝工件要支平夹牢,工作台要平稳。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动作应协调,防止柄把打人。
第8条 管子串动和对口,动作要协调,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法兰接合处。 第9条 翻动工件时,要防止滑动和倾倒伤人。
第10条 手提砂轮机应有防护罩,操作时应站在砂轮片径向的侧面,并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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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沟内施工,应注意沟边土方情况,遇有土方松动、裂缝、渗水等,应及时加设固壁支撑,禁止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装支架。
第12条 往沟内下管,所有索具、地桩必须牢固,沟内不得有人。
第13条 化铅锅要安设牢固。露天化铅要有防雨措施,禁止熔化潮湿铅块。操作时应戴手套,将铅慢慢放入锅内,防止飞溅伤人。化铅场所应通风良好,必要时应使用通风装置,防止铅中毒。
第14条 灌铅时,管口不准有水。要缓慢灌注,并戴好防护眼镜和鞋盖。 第15条 钢管用铅浴法退火时,应先将管头烘干,再插入铅浴锅内,并固定。 第16条 用风枪、电锤或錾子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17条 吊装管道时,倒链应完好可靠,吊件下方禁止站人。就位卡牢后,方可松倒链。
第18条 用酸、碱液清洗管子时,应穿戴防护用品。酸碱液槽必须加盖,并设明显标志。
第19条 采用四氯化碳、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乙醇进行管道脱脂时,场地应通风良好,配戴防护用品,并清除易燃物,设置严禁烟火和有毒物品的标志牌。
第20条 在锅炉上汽包内胀管时,花板孔、管孔须盖好,夏天胀管应有通风设备。 第21条 氧气管道的安装、吹扫、试压等所用的工具、零部件、物料等均不得有油。 第22条 氨系统管道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充氨。氨瓶应放在室外,充氧时应戴防毒面具,并配备灭火器和中和液。
第23条 新旧管线相连时,要弄清旧管线内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情况,并清除干净。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
第24条 管道试压,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操作时应分级缓慢升压,停泵稳压后方可进行检查。非操作人员不得在盲板、法兰、焊口、丝口处停留。
第25条 高压、超高压管道试压,应遵守单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26条 管道吹扫口应固定,与气源之间须装置联络信号。吹扫口、排放口严禁对准电线、基坑和有人操作的场地。
第27条 天燃气管道用空气试压后,必须用天燃气吹扫,方可投入运行。吹扫口处的天燃气,必须及时烧掉。
第28条 管道吹扫、冲洗时,应缓慢开启阀门,以免管内物料受冲击,产生水锤、汽锤效应。在排出口应有专人警戒安全,以免冲击出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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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铆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构件摆放及拼装,必须卡牢。移动、翻身时,撬杠支点要垫稳,滚动或滑动时前方不得站人。
第2条 组装大型构件,连接螺栓必须紧固。点焊接部位必须焊牢,圆筒工件应固定垫好。
第3条 滚动台两侧滚轮应保持水平,拼装体中心垂线与滚轮中心夹角不得小于35度,工件转动速度不能过快。
第4条 在滚动台(转胎)上拼装容器,采用卷扬机牵引时,钢丝绳必须沿容器表面由底部引出,并在相反方向设置保险牵引绳,防止容器脱落。
第5条 大锤的木把材质应坚实,安装牢固。锤头必须平整,无缺陷。 第6条 打锤严禁戴手套,二人以上同时打锤不得对站,掌平锤头部要避开,要用工具指示打锤。
第7条 风铲的风管接头、阀门等应完好,铲头有裂纹的禁用,毛刺应及时清理。铲头前方不得有人。更换铲头,枪头必须朝地。禁止面对风枪口。
第8条 操作平台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第9条 卷板展开时,拉伸索具必须牢固。展开方向两侧及板上不准站人,松索或切板时严防钢板回弹。
第10条 气顶法施工应用校验合格的仪表、罐体升至预定高度,应沿罐壁均匀点焊牢固。平衡装置的钢丝绳要张紧,中部死点应卡牢,不准左右滑动。
第11条 气顶法施工,每节壁板顶升前,应校验限位螺杆,保证限位高度。顶升时,倒链或花篮螺栓松紧要一致,防止移动倾倒。遇有停车事故,应立即关闭进风门调节档板,使气罐缓慢下降。
第12条 容器水压试验,要用校验合格的压力表,严禁超压。充水时先打开顶部放空阀,缓慢升压,不准敲击容器。
第13条 作容器的气密性试验时应先将罐内的水放净,清除油污、杂物。顶部要设安全阀,试验时,要以每小时2Kg/cm2左右的压力缓慢升压。接头、阀门、仪表等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压处理。
第14条 使用平板机应站在两侧。钢板过长时,应用托架式小车托住或用吊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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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板上不准站人。
第15条 卷板时应站在卷板机的两侧。钢板滚到尾端,要留有足够余量,以免脱落。卷大直径筒体,应用吊具配合,防止回弹。
第16条 用调直机调直或弯型钢,要安放平稳、卡牢,移动型钢时,手应在外侧,顶具必须焊有手柄。
第17条 使用剪板机剪切钢板,钢板应放置平稳。调整钢板时,脚不能放在踏板上,上剪未复位时不可送料。剪切时,手禁止伸入压刀下空隙中。
第18条 使用剪板机时,不准剪切超过规定厚度的钢板,也不准剪切压不到的窄钢板。 第19条 使用固定式震动剪,两手要扶稳钢板,用力要适当,手指离刀口不得小于5厘米。刀片破损,应及时停机更换。
第20条 用三用截断机剪切时,工件要压实。剪切窄小钢板,要用工具卡牢。调换或校正刀具,必须停机。
第21条 使用刨边机时工件必须卡牢,小车轨道上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要停车。 第22条 折方时,应注意配合,并与折方机保持安全距离,以免被翻转的钢板和配重体击伤。
第23条 咬口时,手不准放在咬口机轨道上,工具要扶稳,手指距滚轮不得小于5厘米。
第24条 使用卷扬机、压缝机,手不得直接推送工件。 第25条
对正法兰孔应用尖冲撬正,严禁用手指触摸。
第八章 电焊工安全操作及电焊设备
安全使用规程
第一节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电焊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安全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及工具。 第2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完好,接地必须良好,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第3条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开关应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第4条 施焊及配合人员都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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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或切割;严禁在带电物体上施焊;严禁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上施焊,施焊前应仔细检查,并解除压力、断电、清除危险品,打开所有的孔口。
第6条 在容器内施焊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容器必须可靠接地;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备有通风设备,使通风良好;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施焊;在容器内施焊必须有人在场监护。
第7条 焊接铜、铝、锌、锡、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第8条 焊接预热焊件时,应设挡板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
第9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严禁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使用。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第10条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或手持把线爬梯登高,应先切断电源。高空施焊必须挂好安全带,注意上下防火,并请专人监护。
第11条 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保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第12条 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第13条 雷雨天气,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在潮湿地带作业,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第14条 清除焊渣或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避开清渣方向,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第15条 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被焊件必须接地,并应设隔光板,防止弧光伤眼。
第16条 在载荷运行中,焊接人员应经常检查电焊机温升,如A级超过60℃B级超过80℃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降温。
第17条 钍钨极要放置在密闭铅盒内。磨削钍钨极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并将粉尘及时排除。
第18条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第19条 施焊现场的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有效的覆盖、隔离。
第20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得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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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后,方可施焊。
第21条 作业后,应切断电源,清理场地,灭绝火种,锁好电闸箱,清除焊料余热,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22条 各种气瓶(氧、氩、氦、乙炔及二氧化碳等)的使用及运输均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二节 交流电焊机
第1条 初、次级线不可接错。输入电压必须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2条 次级抽头的联接铜板必须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合闸前应详细检查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应无松动或损坏。
第3条 移动电焊机时,应先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如焊接中突然停电,应切断电源。
第三节 直流电焊机
旋转式电焊机
第1条 应保持换向器及电刷干净,使换向器与电刷接触良好。 第2条 起动时,检查转子的旋转方向,应符合焊机标志的方向。
第3条 起动后,应检查换向器及电刷,如有大量火花,应停机查明原因,经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4条 数台焊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逐台起动,并使三相载荷平衡。
硅整流电焊机
第5条 电焊机应在原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所要求的条件下工作。
第6条 使用时,须先开启风扇电机,电压表指示值应正常,应无异响。停机后,应清洁硅整流器及其他部件。
第7条 严禁用摇表测试电焊机主变压器的次级线圈和控制变压器的次级线圈。
第四节 氩弧焊机
第1条 关于本类电焊机的使用,应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电源电压应符合规定,接地应安全可靠。
第3条 气管、水管不得受压,不得漏气漏水,应经常检查。
第4条 根据被焊件的材质、尺寸、形状及材料性能先确定极性,再确定电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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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和氩气流量。
第5条 所安装的氩气减压阀和管接头不得沾有油脂。安装后,试验应无障碍和漏气。 第6条 水冷型焊机在焊接过程中,冷却水的流量应正常。严禁断水施焊。 第7条 用高频引弧的焊机,要保证高频防护装置良好 ,不得发生短路,振荡器电源线路中的联锁开关严禁分接。
第8条 钨极粗细应随焊接厚度确定。更换时必须切断电源。磨削钨极端头,操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和口罩。磨削下来的粉尘,应及时清除,钍、铈、钨极不得随身携带。
第9条 焊机作业附近不宜装置振动较大的其它设备,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第10条 氨气瓶和氩气瓶与焊接地点不应靠太近,并应直立固定,不得倒放。 第11条 作业后应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气源。焊接人员必须及时脱去工作服,清洗手、脸及外露皮肤。
第五节 等离子切割机
第1条 检查电源、气源、水源,应无漏电、漏气、漏水。接地安全可靠。 第2条 小车、工件要放在适当位置上,使工件和切割电路正极接通。切割工作面下方应有熔渣坑。
第3条 根据工件材质、种类和厚度,选定喷嘴孔径,调整切割电流和电极内缩量及气体流量。
第4条 自动切割小车须经空车运转,并选定切割速度。
第5条 操作人员须戴好防护面罩、电焊手套、帽子、滤膜防尘口罩和隔音耳罩。 第6条 切割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头操作。可从工作台下部抽风,并尽量缩小操作台上的敞开面积。
第7条 空载电压高时,应检查电器接零接地和割炬手把的绝缘情况。应将工作台和地面绝缘,或在电气控制系统中安装空载断路继电器。
第8条 不戴防护镜的人员不得直接观察等离子弧,裸露的皮肤不得接近等离子弧。 第9条 高频发生器应有屏蔽护罩。用高频引弧后,应立即切断高频电路。 第10条 钍、钨电极应有专门储存地方,磨削电极,应戴口罩。废渣应经常进行湿式打扫,妥善处理。
第11条 作业后,切断电源,关闭气源和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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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第1条 作业前,先预热15分钟。开气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瓶嘴的侧面。 第2条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第3条 二氧化碳气体瓶宜放在阴凉处,其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并应放置牢靠,不得靠近热源。
第4条 作业前应检查焊丝的进给机构、电线的连接部分、二氧化碳气体的供应系统以及冷却水循环系统等,均应合乎要求。
第七节 埋弧自动、半自动焊机
第1条 检查送丝滚轮的沟槽及齿纹,应完好。滚轮、导电嘴(块)磨损或接触不良时应更换。
第2条 检查减速箱油槽中的润滑油,不足时应添足。 第3条 软管式送丝机构的软管槽孔应保持清洁,定期吹洗。
第八节 对焊机
第1条 对焊机的使用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对焊机应安置在室内,接地应可靠。如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间距不得少于3米,并应分别接在不同相伴的电网上,分别有各自的刀型开关。
第3条 对焊机的导线截面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对焊机的额定功率(KVA) 一次电压为220V时的导线截面(mm2) 一次电压为380V时的导线截面(mm2) 25 10 6 50 25 16 75 35 25 100 150 200 500 45 35 50 70 150 第4条 作业前的检查:压力机构应灵活,夹具应牢固,气、液压系统无泄漏,确认正常后,方可施焊。
第5条 焊前应根据所焊材料的截面,调整二次电压。不得焊接超过规定直径或截面的材料。
第6条 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应经常磨光,二次电路的全部连接螺栓应保持紧固。 第7条 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40℃,排水量应根据温度调节。
第8条 焊接较长材料时,应设托架。闪光区应设挡板,焊接时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焊接人员及搬运人员应注意防止烫伤。
第9条 冬季施工,室内温度应不低于8℃。作业后,放尽机内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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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点焊机
第1条 作业前,必须清除上、下两电极的油污。通电后,机体外壳应无漏电。 第2条 起动前,首先应接通控制线路的转向开关,调整好极数,接通水源和气源后,再接通电源。
第3条 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如有漏电时,应立即更换。
第4条 作业时,气路、水冷系统应畅通,气体必须保持干燥。排水温度不得超过40℃,排水量可根据排水温度调节。
第5条 严禁在引燃电路中加大熔断器。当负载过小,使引燃管内电弧不能发生时,不得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
第6条 控制箱如长期停用,每月应通电加热30分钟。如更换闸流管,亦应预热30分钟。正常工作时控制箱的预热不得小于5分钟。
第九章 气焊工及气焊设备安全技术规程
第1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有效的覆盖、隔离,防止火灾。 第2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须经有关部门检试,得出安全有保障,措施有效的论断,获得许可后,方可施焊。
第3条 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有松动、破损和漏气。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接头不得用铜质材料制作。
第4条 氧气瓶、氧气表、胶管及焊割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
第5条 乙炔发生器、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6条 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烈日曝晒,四周应设围栏并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第7条 乙炔发生器的压力要保持正常,压力超过147KPa(15kg/cm2)时应停用。温度不得超过80℃(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50℃。浮桶式发生器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停止作业,并用冷水喷射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
第8条 高、中压乙炔发生器,接地应可靠,不得用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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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过1mm,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第10条 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给浮桶加压或摇动浮桶。
第11条 电石的贮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不得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第12条 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小盖。严禁用钢制的工具敲击桶盖。搬运人员不得站在桶的两端,取装电石和砸碎电石,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第13条 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气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消毁。
第14条 如用新品种电石时,在使用前应作温水浸试,经试验无爆炸危险时,才能使用。
第15条 碎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16条 新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的代用器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和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第17条 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重物及热的物体不得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通道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18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烈日曝晒,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禁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第19条 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无油脂的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中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0.5kgf/cm2)的剩余压力。
第20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第21条 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瓶阀门时,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第22条 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点火时,焊枪口应避开人体。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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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逸尽后,再修理。
第24条 发现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烧时,应立即把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沙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拨出浮桶。
第25条 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气。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罗管的办法来熄火。
第26条 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如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可用热水蒸汽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第27条 不得将带有氧气、乙炔的焊枪放在金属制的管、槽、缸、箱内。 第28条 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次开氢,最后开氧气,再点燃。熄火时,应先关氧气,再关氢气,最后关乙炔。
第29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管道上施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后施焊、割。
第30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尽残留物质,并将所有孔、口打开,再施焊割。
第31条 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外露皮肤应涂护肤脂,工作完后应立即清洗干净。 第32条 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于干燥处,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取出电石篮提出浮桶时,头部应避开浮桶的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不得扣放在地上,剩余的电石和电石渣,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33条 离开作业场所前,应仔细检查场地的情况,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十章 筑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向深坑或设备内部吊运物料,敞口顶部应设置平台和围栏,内部要设置防护装置,向下送料位置应予固定。
第2条 烟道弧形拱顶砌完后,应先将回填土夯实或拧紧螺栓,方可拆除拱胎。用普通粘土砖砌筑墙拱时,应待砂浆强度达到60%以上方准拆除拱胎。
第3条 砍削砖块,应对着墙体或跳板。跳板上的碎砖杂物,应随时清除。 第4条 拱胎支架必须牢固,炉窑拱顶必须对称砌筑。在拱胎上堆放砖和砂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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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匀对称。
第5条 大中型炉窑球形顶应锁紧一环,再砌一环。拱砖放射缝与水平夹角砌成50度时,必须用金属钩子将拱砖固定。
第6条 在回转筒体内衬砌作业,托板和支撑要均衡紧固,转动时,筒体内不得有人和料具。
第7条 大中型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和碳砖砌块吊装时,吊装、索具、夹具必须牢固。 第8条 进入烟道、烟囟内检查时,应有人监护。
第9条 喷涂用的机泵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气管与喷枪、喷嘴要连接紧固。操作时,禁止喷嘴对人。
第10条 熬沥青,应清除周围的易燃物。调剂碳素浇热沥青,要防止烫人。 第11条 碳砖砌筑时要防止滑落,操作场所应通风良好。
第12条 陶瓷砖板的加热或粉末材料的烘干地点,要有专人看管,粉末筛选场地,要排尘。
第13条
正在衬砌的设备内,不准搅拌耐酸胶泥。
第十一章 保温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在紧固铁丝或拉铁丝网时,用力不得过猛,不得站在保温材料上操作或行走。 第2条 从事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毡)等作业,必须戴防护面罩、眼镜、口罩、手套,衣领、袖口、裤脚应扎紧。
第3条 在对地下设备或管道的保温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毒气及易燃易爆物质或酸类危险品后,方可操作。
第4条 使用电加热切割聚苯乙烯,应用36伏电压。
第5条 不准用锡焊的金属容器装运热沥青,装入量不得超过容器深度的四分之三。 第6条 苯、汽油应缓慢倒入粘结剂内,并及时搅拌。调制时,距明火应不少于10米。 第7条
高空作业,应按高空作业的规定,安全操作。
第十二章 无损探伤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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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仪器及各种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外壳接地应可靠,检修时应切断电源。
第2条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应定期检查身体。
第3条 射线探伤的工作地点应设置围栏和警告牌,开机期间,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4条 用γ射线探伤时,应速探速撤。探照时,应用其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射线源。
第5条 用X射线探伤,应有铅防护屏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6条 在X射线曝光前,操作人员应偏离X光机窗口,曝光时应待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后再进行。
第7条 超声波仪器通电后,禁止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第8条 用萤光探伤,应戴防护眼镜,工作用的萤光粉、显影粉,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配制着色探伤剂或筛取萤光粉、磁粉、显影剂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第十三章 油漆工、玻璃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种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第2条 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库房内不准住人。
第3条 喷砂除锈,喷嘴接头要牢固,不准对人,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方可进行修理可更换。
第4条 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应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现场注意防火。
第5条 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要保持通风良好。
第6条 采用静电喷漆,应有接地保护装置,避免静电聚集。
第7条 在高空或危险场所作业,应根据情况采用相应措施,如设防护栏、安全网、吊兰、活动板梯、安全带等。
第8条 使用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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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嘴不准对人。
第9条 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人。
第二节 玻璃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截割玻璃,应在指定场所进行。截下的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戴手套。
第2条 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及工具等物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铺设脚手板或其它安全措施。
第3条 不使用的工具应放入袋内,不准口含铁钉。玻璃安装完毕,随手将风钩挂好。
第十四章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在全面工作的地点,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清楚。
第2条 80吨以上的物件,在风力达五级以及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吊装。
第3条 严禁人员在起重臂下和已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穿行,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人。
第4条 使用卡环应在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5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见表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缺陷,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表1
钢丝绳的用途 缆风绳 缆索起重机承重绳 手动起重设备 机动起重设备 - 27 - 安全系数 3.5 3.75 4.5 5-6 作吊索无弯曲 作捆绑吊索 用于载人升降机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 表2
6-7 8-10 14 钢丝绳种类(交互捻制) 折减或报废 6×19+1 1.00 0.90 0.80 报废 0~5 6~10 11~16 16以上 6×24+1 0~7 8~14 15~20 20以上 6×37+1 0~10 11~20 21~30 30以上 6×61+1 0~15 16~25 26~40 40 第6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7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备,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8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用防滑钩等措施。
第9条 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10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11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一表规定:
绳卡应用范围
卡杆直径绳卡型号 (mm) M 6 M 8 M 10 M 12 允许承载(mm) 0.72 1.28 2.00 2.40 - 28 -
绳直径(mm) Y1-6 Y 2-8 Y 3-10 Y 4-12 7.4~8 8.7~9.3 11 12.5~14 90 90 90 100 3 3 3 3 适用于钢丝绳卡间距(mm) 使用数量(个) Y 5-15 Y 6-20 Y 7-22 Y 8-25 Y 9-28 Y 10-32 Y 11-40 Y 12-45 Y 13-50 M 14 M 16 M 18 M 20 M 22 M 24 M 25 M 27 M30 2.88 5.12 6.48 8.0 9.68 11.50 12.50 14.80 18.00 15~17.5 18.5~20 21.5~23.5 2.4~26.5 2.8~3.1 32.5~37 39~44.5 46.5~50.5 52~56 60以上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250 300 300 350 3 4 4 5 5 5 6 6 6 7 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12条 起吊物件,应根据情况合理设置溜绳。
第13条 起重吊装前,应做好班组安全交底,指定专人指挥。对所用的各种工具、机具、索具、地锚等要进行检查,并做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再吊装。
第14条 塔吊等机械的运输、拆、装应有方案,有详细交底,有检查,有专人指挥,有明确分工,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后,方准进行。
第15条 吊装时,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对无设计规定的,应按方案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不得超过20至30公分。确无问题时,再行起吊。
第16条 坚决执行“十不吊”: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的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4、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5、吊物埋在地下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零杂物无容器盛装的不准吊;杂乱堆放或悬挂在重物上,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露天高空不准吊。
第17条 重物提升、降落、回转速度要均匀、平稳,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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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重桅杆
第1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第2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3条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绳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绳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扎死。
第4条 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5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用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措施。
第6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多层缆风。
第7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断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1/5;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1/20~1/15。相邻缆风要交错移动。
第三节 吊 装
第1条 装运易倒的物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2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环。
第3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子的楔子每边需二只,应敲紧后才能松钩。
第4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时,严禁无缆风校正。
第5条 在角架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第6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采取稳固措施。
第7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顶升速度应一致,前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8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滚道的搭设应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滚动前方不得有人。
第9条 使用滚杠拖运设备,滚杠粗细应一致,长度应比托板宽度长50厘米。填滚杠,大拇指应放在管子上面,其它四指伸入管内,禁止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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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用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11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应在两腿中间。桅杆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1/2.5至1/2。桅杆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12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下列各项:
1、用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扬机。
2、设备直径大于3米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用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设备直径小于3米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基础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3、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负载的独脚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绳,并确保缆风绳受力均匀。
第十五章 起重机司机及部分起重机械
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试吊,以检查各机构性能,达到要求后,方能启用。
第2条 作业前应对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被吊物情况等等进行全面了解。
第3条 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警,避开障碍物和人。
第4条 应熟悉本业务的指挥信号,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信号不明或有危险时应停止作业。
第5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绳索应无缺陷。
第6条 用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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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第7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起重臂、物件与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8条 吊运物件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突然变换方向,必要时应拉溜绳。平移时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9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稳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制动器刹住,司机不得离开岗位。
第10条 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起吊,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11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12条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13条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杂物。零星杂物应绑扎牢固、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吊。
第14条 雨雪天气或起吊满载、接近满载时应先试吊至离地面20~50cm处进行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牢固性,都可靠之后,方准起吊。
第15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二节 履带式起重机
第1条 工作地面应平坦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与沟渠、基坑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第2条 作业前检查: 一、各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二、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三、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 四、各连接件无松动。
第3条 起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与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第4条 起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结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5条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在满载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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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第6条 吊物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值的70%。重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重物应在正前方,行走道路应平整坚实,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第7条 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载时,禁止转弯,禁止臂杆与履带垂直;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第8条 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挡位,以防滑杆。
第9条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其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加固;通过铁路、地面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保护设施。
第10条 拖运起重机时,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不应大于15度,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臂杆要放到零位,各制动器应刹住,并加保险固定。
第11条 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都应关门加锁。
第三节 轮胎式 汽车式起重机
第1条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场地应平坦坚实,离沟渠、基坑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执行交通管理规定。
第2条 起重前应重点检查:
一、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是否齐全; 二、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三、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充足; 四、各连接件无松动; 五、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第3条 起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起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结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达到30℃以上,方可开始作业。
第4条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方垫方木,调整机体。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5条 负载时,严禁搬运支腿操纵阀。如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或正后再行调整。
第6条 起动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第7条 伸缩式臂杆伸缩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要相应下降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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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有载荷时,严禁伸缩臂杆。
第8条 出现前节臂杆长于后节臂杆时,必须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9条 臂杆伸出后,臂杆下落时不得小于各种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10条 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必须用低速档传动。 第11条 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第12条 作业中发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待调整合适后,才能继续作业。
第13条 当起吊接近满载荷的重物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不正常时,应放下重物。不得急速回转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第14条 用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驾驶室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第15条 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厘米,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禁止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16条 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规定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应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过铁路道口或起伏不平的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17条 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或堆放物件。 第18条 作业后伸缩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应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都应关门加锁。
第四节 塔式起重机
第1条 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制造厂的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土壤承载能力中型塔8~12T/m2;重型塔为12~16T/m2; 二、轨距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值的1/1000;
三、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四、两条轨道的接头必须错开,接头间隙在3~6mm之间。接头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
五、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档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六、路基旁应开挖排水沟;
七、轨道基础应经常检查,雨后更应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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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原厂的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由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3条 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第4条 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第5条 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距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第6条 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第7条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保轨道上的障碍物,调整并固定好夹轨器。 第8条 作业前重点检查:
一、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二、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三、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四、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五、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第9条 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机构无漏电时方可上机。
第10条 应作空载运转,以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11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第12条 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13条 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应力求平稳,禁止急开急停。
第14条 吊钩提升到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端时,应提前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的上止点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米,起重机距轨端不得小于2米。
第15条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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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在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第16条 放下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第17条 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第18条 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第19条 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所允许的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第20条 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要求,起重机转弯时,应在外轨面上撒上砂子,内轨面及两翼涂上润滑脂,配重箱转至转弯外轮的方向。
第21条 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第22条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米处。
第23条 将每个控制开关拔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第24条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第25条 任何人员在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进行检修,都必须佩带安全带。 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第26条 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第27条 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情况并用撑杆调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应不超过下表规定值。
锚固点距轨面高度(m) 25 40 45 50 55 塔身锚固点垂直度偏差值(mm) 25 30 35 40 45 第28条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制造厂规定装设。 第29条 附着装置的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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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应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第31条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严禁超员载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不许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期悬挂在空中。
第32条 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机的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中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第33条 起重机顶升降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第34条 顶升作业,必须在专人指挥下操作,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第35条 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臂杆或作其它作业。顶升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止顶升作业,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第36条 顶升到规定高度后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物上,再继续顶升。塔身高出固定装置的自由端的高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第37条 顶升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作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的电源。
第五节 龙门、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
第1条 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制造厂的规定。轨道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要求。
第2条 使用电缆的龙门式起重机,必须设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在轨道中部附近。 第3条 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各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须设备防护栏杆。
第4条 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电动机应有防雨雪设施。
第5条 桥式起重机大梁的两边,应设1米高的防护栏杆或档板。人员上、下应走专用梯子,不准走轨道。
第6条 轨道应平直,连接螺栓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使用龙门式起重机应先松开夹轨器。
第7条 作业前的检查: 一、机械结构的外观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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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固件应紧固;
三、钢丝绳磨损情况应符合规定; 四、各安全限位装置应齐全可靠。
第8条 接通电源前应先把控制器拨到零位,接通电源后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是否有漏电情况,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9条 开动前,先要鸣声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提升大件不得用快速。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需经主管安全部门批准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0条 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在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第11条 要慢速行驶,不得突然变速和突然倒退,两机同时作业,应保持3~5米距离,不得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第12条 操作人员由操作室或房架走台通过仓门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否则应事先切断电源。严禁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上去。
第13条 露天作业,如遇暴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第14条 起重机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修理加固,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5条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各控制器应放于零位,切断电源,吊物下面禁止人员接近。
第16条 工作完毕,桥式机应将吊钩提升到轨道与地面中间,将跑车停在轨道中间。龙门式起重机应将夹轨器锁紧。
第17条 将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作室门窗。
第六节 卷扬机
第1条 安装时,基础必须平衡牢固,必须设置可靠的地锚并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被起吊物。
第2条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条 使用皮带和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需设防护罩。导向轨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条 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关上的指向一致。 第5条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第6条 卷扬机制动操纵杆行程内不得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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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卷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应整齐,如有重叠和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禁止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
第8条 作业中,任何人员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至地面。
第8条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第七节 桅杆式起重机
第1条 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的安装及使用的安全规程应按第六节的规定实施。 第2条 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必须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3条 起重机的底座地基应平整夯实,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重量、埋设深度必须按起重机的性能经过计算确定执行,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
第4条 起重机的缆风绳不得与电线接触,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用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第5条 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必须垂直,重物的提升和下降,操作要平稳。 第6条 作业时的回转钢丝绳应在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第7条 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臂杆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第八节 少先式起重机
第1条 起重机卷扬部分应按第六节的规定进行。
第2条 起重机的停放应平稳牢固。平衡配重应足够。臂杆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等是否正常,不合格的应修复合格。卷筒的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所指示方向一致。
第4条 提升重物时,一手应握住卷筒离合器的操纵杆,一手扶住机座,防止左右摆动。
第5条 臂杆仰角不得小于45度,臂杆回转应平稳,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或停留。 第6条
重物下降必须使用动力等速下降,不得分离离合器让重物自由下降。
第十六章 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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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械修理
第1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通道畅通。
第2条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各种机械工具,必须安全可靠,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3条 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应错开操作。
第4条 注意防火。清洗用的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地乱丢。
第5条 扁铲、冲子等的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上不准有人。
第6条 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平,所夹工件大小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7条 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应卡死固定。
第8条 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的地点停放,支撑牢靠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架好垫稳。
第9条 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第10条 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第11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合格,并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2条 高空作业,必须根据高空作业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第13条 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第14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节 热处理
第1条 使用盐浴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具、夹具、工件等入炉前必须预热焙干,严禁有水分的物质进入炉内,炉口要加盖。
二、加盐时必须预热焙干,少量逐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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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盐炉内熔盐不得超过容积的3/4,体积较大的工件入炉时,应切断电源,防止工件与电极接触。
四、翻修后或长期停用的盐炉,必须烘干后,才能使用。 五、操作间及盐炉要经常保持通风,通风装置必须良好。
六、熔解硝盐(KNO3.NaNO3)时,温度不得超过550℃,以免引起爆炸或燃烧。硝盐着火,必须用干砂覆盖灭火,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七、硝盐不准与有机物及其它盐类混装。
八、严禁人体直接接触用氰化物处理过的工件。凡氰化处理所用工夹具及工件等,须用硫酸亚铁进行除毒,妥善保存。
第2条 操作电炉时,装卸工件必须切断电源,应经常检查电绝缘情况,发现漏电应停止使用,并进行修复。
第3条 炉内的氧化铁应经常清理干净,以防止炉丝短路。 第4条 油炉必须有密封盖,当油炉着火时,应立即紧闭炉盖。
第5条 淬火油槽应放在离炉1~2米处,工作完毕应将油槽盖上。淬火油温应严格按油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氮化和气体渗碳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检查氮化炉和气体渗碳炉及管道的密封情况,严禁漏气。
二、严防氮化时氨分解的氢气自燃,要将炉内废气妥善引出。如发现氮化包内压力突然增高,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包吊出,尽量加大氨压及流量,把包内危险气体引出。
三、气体渗碳过程中应将炉内可燃气体引出。
四、氮化包在处理6~8次后应进行退氮一次,氮化包和渗碳包应经常检查外部氮化及漏气情况。
第7条 热处理所用的化学物品,特别是有毒物质及其使用的工具、容器、工件等,都必须严格管理,妥善保管、使用。化学热处理场所内不得存放食物,也不得在化学热处理场所饮水进食。
第8条 铅浴热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铅浴锅必须坚固可靠,安置牢固;
二、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通风装置; 三、操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应在上风位置操作; 四、露天作业时,必须搭设顶棚,以防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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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进入浴锅的工件和工夹具均必须预热焙干,严禁有水分的物质进入锅内。 六、工件大重的,应装设牢固的支托架;
七、热处理管子,应先清除管内杂物,并烘干水分。管子的另一端用特制的木塞塞住,使管子受热均匀。要防止铅液暴出伤人;
八、操作场地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9条 高频热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频炉运行前必须预热。送入高压前必须将移相器调至零点,输入电压不得超过1.35万伏。
二、加热前要调整偶合线圈,阳极电流、槽路电流不得超过规范的要求。 三、高频发生器必须设置金属屏蔽。严禁将设备开口铁器部分连成闭合线路。 四、高频电炉严禁空载运转。淬火工件禁止接触感应圈。 五、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第十七章 运输车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第2条 运送超宽、超高和超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事先制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第3条 起动前,应重点检查转向机构、制动器、轮胎气压、仪表、灯光、喇叭、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各连接件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动。燃油箱盖必须加锁。
第4条 起动前应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拉紧手制动器。寒冷季节应先用手摇把转动曲轴数周后再起动。
第5条 寒冷季节应采取措施使内燃机预热后再起动,不得用明火预热化油器、油管及油箱。严禁拖、顶起动。
第6条 起动后,观察各仪表指示值,检查内燃机运转情况,待水温升到40℃以上,各方面正常,方可起步。
第7条 水温未达70℃时,不得高速行驶。变速时应逐级增减,正确使用离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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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挂档时齿轮撞击。
第8条 行驶中,如发现有异响、异味、发热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9条 由前进档变为倒档或由倒档变为前进档时,应待车停稳后方可变档,并应先观察四周无障碍物和人员,方可倒退或前进。
第10条 下坡时,不得熄火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除拉紧手制动器并挂好低速档外,应将轮胎楔牢。
第11条 在泥泞滑道或冰雪路面上应低速行驶,不得急转弯和紧急制动,必要时应装上防滑链条。
第12条 汽车涉水和通过水桥时,应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火。
第13条 通过危险区或狭窄便桥,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应由有经验人员指挥前进。
第14条 使用差速器锁时,应低速直线行驶,严禁转弯和猛冲。
第15条 在机车底下进行保险和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于制动器,将轮楔牢。
第二节 载重汽车
第1条 用气制动的汽车,严禁在气压低于2.5公斤/厘米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公斤/厘米2时,不得滑行发动。
第2条 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监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驾驶员应坚决抵制违章现象。
第3条 装载货物要捆绑稳固牢靠,易滚动的物品须有防滚措施。货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箱20厘米。车货整体高度不得超过4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
第4条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按“爆炸物管理条例”执行。除必要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第5条 运输超宽、超长、超高及其它特殊物资,除严格执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第6条 加挂拖车时,起步要缓慢并低速行驶,要避免紧急制动。拖车上须有制动装置和灯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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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卸汽车
第1条 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的情况,液压系统应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第2条 按规定品种、标号添加液压油,各节液压缸表面应保持清洁。
第3条 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顶升前必须拔出车厢固定销。 第4条 配合挖掘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必须越过汽车驾驶室作业时,室内不得有人停留。
第5条 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周围及车厢上空有无电线和其它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第6条 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第7条 车厢顶升后在进行检修或润滑等作业时,必须用支撑将车厢支撑牢固,方可进入车厢下面工作。
第8条 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作业后应将车厢内清洗干净,防止凝结在车厢上。 第9条 自卸汽车的车厢内严禁载人。
第四节 机动翻斗车
第1条 起步时应平稳,不得突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
第2条 遇道路泥泞,路面沥青熔软或灰砂地带条件差的道路,都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剧加速猛冲。
第3条 上坡时,如遇路面不平或坡度较大,应提前换档,低速行驶。下坡及转弯时,严禁脱档滑行。
第4条 往基础坑、槽卸料时,接近坑边应减速行驶,并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第5条 行驶前,检查锁紧装置,必须将料斗锁牢,以防行驶时掉斗,损坏机件。 第6条 严禁翻斗内载人,转弯时应减速。
第7条 内燃机运转中或翻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第8条 操作人员离机时,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第五节 拖车组(全挂、半挂)
第1条 行车前,必须检查拖挂装置、制动气管接头、电缆接头、钢板支架、安全防护网等是否安全可靠,达到要求后方可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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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装载大型物件时,要先察看路线,制定运输方案,并应指派有经验的指挥和工作人员随车护送。
第3条 装卸车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无障碍物的地方,轮胎应制动并用三角木楔牢,保险装置要锁牢。
第4条 拖车搭设的跳板应坚实,与地面夹角一般不应大于15°。
第5条 重车上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避免中途换档,严禁下坡脱档滑行。
第6条 雨、雪、霜冻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7条 重车停放过夜时,应将平板支起,减轻轮胎承压。
第8条 使用随车卷扬机装卸物体时,要有专人指挥,拖车组必须制动住,并将车轮楔牢。
第六节 叉 车
第1条 被叉装物件的重量必须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如物件重量不明,则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c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后方可运送。
第2条 叉装的物件应尽量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 第3条 物件提起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再行驶。
第4条 起步应平稳,变换前后方向时,须待机机械停后方可进行。
第5条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第6条 严禁叉齿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操作人员外,不准搭乘其它人。 第7条 作业后,将叉车停放在安全地方,使叉齿落在地面并将车轮制动住。
第七节 皮带运输机
第1条 移动式皮带运输机在运转前,必须将轮子对称楔紧。多机平行作业时,彼此间应留出一米以上的通道。
第2条 起动前,要调整好输送皮带的松紧度,带扣应牢固,轴承、齿轮、链条等传动部件应良好,托轮和防护装置应齐全,基础牢固,电器接地(接零)保持良好,输送带与滚筒宽度应一致。
第3条 应先空载起动,正常后方可均匀装料,不得先装料后起动。
第4条 数台运输机串联送料时,应从卸料一端开始按顺序起动,等待全部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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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后,方可装料。
第5条 作业中应随时注意机械运转情况,如发现输送带有松驰或走偏现象,应停机进行调整。
第6条 作业时,严禁任何人从输送带下面穿过或从上面跨越,输送带打滑时,不得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去搬动。
第7条 输送大块物料时,输送带两侧应加装挡料板或栅栏等防护装置。 第8条 运转中需要停机时,应先停止装料,待输送带上物料卸尽后方可停机。
第八节 油 罐 车
第1条 油罐车应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加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 第2条 油罐加油口应密封严密,放油并加装阀门、放油管均应无渗漏,油罐通气孔应畅通。
第3条 发动机的化油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现象,如发生回火或放炮现象应及时排除。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第4条 油罐装有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准停放在大树下和高压线下方。
第5条 修车用的照明,必须用安全行灯,电器装置、电线应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发生。
第6条 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 第7条 装有燃油的油罐车,行驶中途停放时,应有专人看管。
第8条 油罐漏油需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气,确认无油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第十八章 动力机械及液压传动装置
第一节 内 燃 机
第1条 内燃机及其他联动机构应安装在机房内(或机棚),并在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第2条 动力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内燃机周围应有一米宽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
第3条 内燃机房与燃油贮存地点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0米。
第4条 汽油机的曲轴箱严禁用明火加温。柴油机如用明火加温曲轴箱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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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人看管。
第5条 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面应在标尺规定的范围内。在检查或添加燃油时,严禁吸烟或有明火接近。
第6条 冷却循环系统必须完好,供水阀门要全部打开,软水供应充分。 第7条 检查各总成连接件,应牢固,三角传动带松紧度应合适。
第8条 起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要打开减压阀。 第9条 用摇柄起动时,应五指并拢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手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10条 用小发动机起动时,每次起动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用直流电动机起动时不得超过10分钟。用压缩空气起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如连续三次仍不能起动,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起动。
第11条 柴油机用起动液起动时应先将曲轴摇转1-2转,再喷射1-2秒钟的起动液进行起动,起动后立即停止喷射,并做好起动液的防毒工作。
第12条 起动后,要以低速运转3-5分钟后,方可加速和载荷。在低速运转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应无泄漏现象,当温度和机油压力正常后,方可载荷作业。
第13条 当内燃机温度过高,冷却水沸腾须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躲开盖口,防止气、水烫伤。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浇泼内燃机强制降温。
第14条 发现不正常声响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
第15条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再关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转5-10分钟,方可停机。
第16条 水冷内燃机,在气温降到50C以下时,工作结束应放尽各部存水,务必放尽。由外部供循环水的,应在停机前先关进水阀。
第17条 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不得用减压杆熄火。 第18条 排气管口向上的,工作结束后,管口应加盖。 第19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清洗内燃机的空气滤清器。
第二节 液 压 传 动
第1条 工作前,应检查并使液压油管接头牢固避震,软管应无急弯或扭曲,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物件相碰或摩擦。
第2条 液压油泵的出入口和旋转方向应与标牌一致。拆装联轴器时不得敲打泵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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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液压缸的软管连接不得松弛,各部阀门的出入口不得装反,法兰螺丝按规定扭力拧紧,液压缸密封圈松紧应适度。
第4条 低温起动油泵时,可用加热器提高油温,待运转灵活后再开始作业。液压油的温度在30-60度的范围内,不得超过80度。
第5条 在油泵起动和停止时,应使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超过液压系统的最高压力。 第6条 系统各部连接必须密封可靠。无渗漏。联锁装置必须校准。 第7条 当开启放气阀或检查高压系统泄漏时,不得面对喷射口方向。 第8条 高压系统发生喷泄时,应立即卸载检修,不得用手堵挡喷泄。
第9条 蓄能器注入气体后,各部分不得拆开或松动螺丝。在拆蓄能器的封盖前,必须先放尽气体,确认无压后方可拆开。
第10条 液压系统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必须卸荷后方可检查和调整。
第11条 液压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液压系统必须保证清洁,不得有灰土、水分、金属屑和锈物等杂质。注入油时应过滤。
第三节 发 电 机
第1条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按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安全操作。 第2条固定式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的基础上。移动式发电机在室外使用时应打设机棚,机械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楔紧轮胎。
第3条 新装、大修后或停用十天以上的发动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定子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
,吸收比不小于1.3,应做好记录。
第4条 发电机室应设置砂箱和四氯化碳灭火机等防火设备。
第5条 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线应绝缘良好,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第6条 起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将中性点接地开关接合,待内燃机空载运转平稳后,再接合发电机。
第7条 起动后在升速中应无异声,滑环及整流子上的电刷接触应良好,无跳动和冒火花现象。待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增荷应逐步进行,三相保持平衡。
第8条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10%。发电机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其额定容量不变。
第9条 发电机应在额定频率下运行,频率不超过±0.5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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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应超过迟相(滞后)0.95,必要时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范围内运行。
第11条 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各仪表指示应正常。各运转部分无异常。应随时调整载荷,使定子、转子电流不超过允许值。
第12条 发电机运转时,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绝缘防护措施。
第13条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第四节 空 气 压 缩 机
第1条 工作前应检查内燃机或电动机,并按有关规定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2条 工作前,应检查并使空气压缩机平稳可靠,轮胎应楔紧。
第3条 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第4条 工作前,应检查并使各部件连接紧固,润滑良好,润滑油品种规格正确,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位置。
第5条 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第6条 起动空气压缩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转正常后,再进入载荷状态运转。
第7条 送气前,应将输气管接好并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应先通知有关人员,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
第8条 运转正常后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的指示值,应符合要求。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第9条 进、排气阀、轴承及其他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第10条 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入一至二次。
第11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降压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作业。 一、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二、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 三、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四、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12条 运转中如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待气缸体自然降温至60C以下方可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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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起动。 第14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轴箱、滤清器或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第15条 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第16条 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当温度低于5C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方可离去。
第17条 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他设备。
第五节 低压蒸汽锅炉
第1条 所有锅炉均应执行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2条 新装、改装、大修、封存和正常使用六年后的锅炉,使用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条 锅炉在运行中,锅炉房门不得锁上或闩上。露天放置的锅炉,应有防雨、防冻、防风的操作室。
第4条 锅炉房应有安全可靠的给水系统,并有备用的给水设备,锅炉水质应符合要求。 第5条 生火前,检察炉内情况,应无遗留杂物;主气管、给水管排污阀管路必须畅通;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可靠有效。
第6条 检察完毕,送水锅炉,同时应打开放气孔或安全阀,当水量达到水位表的低水位时,方可点火,逐渐加热,开始时不可加热过快。
第7条 当锅炉开始升压时,应检视各部受压附件并使正常,各种气阀应灵活,放出小量蒸汽驱除管内存水及冷空气,小气冲洗水位表。
第8条 当压力表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力80%以上时应试用拉柄或抬动杠杆使安全阀排气一次,以避免安全阀与阀座粘连而失灵。安全阀应常检察,如作用失灵应停炉检修至合格。
第9条 安全阀应保持清洁,铅封不得任意拆动,杠杆和安全阀上不得加压重物,更不得把阀杆定住。
第10条 当气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试验给水设备是否良好,并校对安全阀(由检修人员校对)。
第11条 送气前司炉人员应通知用气部门,先稍开送气阀进行暖管,再逐步开大送气。送气阀全开后应倒回半转。
第12条 锅炉运行中,必须密切注意水位,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之间,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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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变动,如水位呆滞不动,应立即检查。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第13条 运行中应随时观察压力表的示值,其指针不得超过工作压力的红线。如安全阀已在排气,而压力表尚未达到工作压力的红线时,应检察原因,进行修理。
第14条 每班应至少排污一次,水质差的应适当增加排污次数,排污应在水位较高,压力在294-362Pa(3-4KgF/CM2)和低载荷时进行。如发生汽水共腾,或水位表有泡沫时,应减低载荷,冲洗水位表,进行排污放水。
第15条 锅炉运行时,不得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种阀门。严禁在炉体上进行捻缝、焊接、锤击以及拧紧人孔、手孔螺母等处理工作。
第16条 运行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气压超过额定工作压力仍然上升时;
二、 水位低于水位表下限而又加不进水或强加注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三、 仪表及安全装置失效,短时不能修复; 四、 炉体发生变形、裂纹、鼓泡时;
五、 各种附属管道发生严重泄漏或给水机械失效 六、 发生其他故障,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
第17条 发生缺水事故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炉内注水或开启安全阀、空气阀等排气。如属无漏水缺水现象的其他事故,在紧急停炉前仍可向炉内注水,以降低气压。
第18条 紧急停炉前,应先停止燃烧,关闭风门,打开炉门和放气阀。 第19条 暂时停火(埋火)时应先扒灰,投入湿煤压火,然后关闭挡风板,适当打开灰门和炉门,再向炉内注水,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上2CM,并应经常检查水位和气压变化,防止湿煤复燃和熄灭。
第20条 不得用水浇或用湿煤压火的方法熄火停炉。
第21条 停用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锅炉,可用灌满水的方法暂时封存,停用一各月以上的应将内部存水放尽并冲洗干净,烘干后放干燥剂,然后密闭封存。
第22条 如遇火灾威胁到运行中的锅炉房时,司炉人员应立即进行紧急停炉,同时向炉内加强注水,将蒸汽排除,情况紧急时,允许用沙土、湿炉灰压在燃煤上灭火或向炉排燃煤上浇水灭火,此时不应停用引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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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金属切削机床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条 工作环境应整洁,机床周围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原材料、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严禁堵塞交通。
第2条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扎紧袖口,女工应戴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不得围围巾及戴手套。
第3条 起动前应检查以下各项,确认可靠后,方可起动。 一、 各部螺栓紧固,配合适当;
二、 行程限位、信号等安全装置完整、灵敏可靠; 三、 润滑系统良好,油量充足; 四、 电气开关的接地接零应良好;
五、 传动及电气部分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牢固; 六、 各操作手柄的位置正确,动作可靠;
七、 工件、夹具、刀具应无裂痕、破损、缺边或断角,装夹要牢固。 第4条 起动后,应低速试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5条 操作者应站在木踏板上,不准脚踩或靠机床。拆装工件要切断机床电源。装卸较重大的工件时,床面上应放木板,使用起重设备时,应由起重工配合。
第6条 工件夹装后应先低速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7条 切削过程中,操作人员的面部不得正对刀口,不得在切削行程内检查切削面。 第8条 高速切削或切削铸铁件时,必须戴防护眼镜。 第9条 在机床运转中严禁:
一、 用手摸身触或用棉丝擦拭工件和机床联动部分; 二、 用手直接清除切削; 三、 测量或找正工件;
四、 换装工件,装卸刀具、齿轮和皮带等; 五、 用人力或工具强使机床制动‘
第10条 发现运转不正常或异响时,应立即停车,进行检修。
第11条 运转中如遇停电或作业结束应切断电源,退出刀具,将各部手柄放在空挡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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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车 床
第1条 加工较长工件时,卡盘前面伸出部分不得超过工件直径25倍,并应有顶尖支托。床头箱后面伸出部分,超过300mm时,必须加装托架,必要时装设防护栏杆。
第2条 自动、半自动车床气动卡盘使用压缩空气的压力不应低于规定值。 第3条 装卸卡盘时,床面应垫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可在主轴孔内穿进铁棍或坚实木棍做保护。不得用起重运转的方法来装卸。
第4条 工件安装应牢固,增加夹固力可用接长套管进行,不得敲打板手,装卸工件后,应立即取下板手。
第5条 加工偏心工件时,应加配重铁平衡,装夹牢固,低速切削,制动不得过猛。 第6条 在立车上装卸工件时,应先将刀架放在安全位置。人不能站在转盘上。车削薄壁工件时,应注意卡紧,严格控制切削量和切削速度,随时紧固刀架螺丝,车刀不宜伸出过长。
第7条 立车在加工外圆超出卡盘的工件时,必须有防止碰撞的立柱、横梁和人的安全措施。
第8条 切削韧性金属时应有断削措施。
第9条 高速切削重大工件时,不得紧急制动和突然变换旋转方向。加工重大工件中间停歇时,工件应有支托。
第10条 用车床切断大料时,应留有足够的余量,卸下后砸断;切断小料时,不得用手接料。
第11条 车床运转中,不准找正和卡紧工件。
第12条 打磨或抛光工件时,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防止衣袖触及工件或胳膊碰到卡盘。
第13条 车内孔时,不得用锉刀倒角,用纱布磨光内孔时,不得用手指伸进孔内打磨。 第14条 攻丝或套丝时,必须用专用工具,不得一手扶攻丝架一手开车。
第三节 钻 床
第1条 钻头和工件必须卡紧固定,不准用手拿工件钻孔,应用工具夹持。钻薄工件时,工件下面应垫好平整木板。
第2条 使用摇臂钻时,横臂必须卡紧,在横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3条 手动进钻、退钻时,用力应适当,不得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压进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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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排屑困难时,进钻、退钻应反复交错进行。钻头上绕有长屑时,严禁用手清除,应用铁钩或刷子清除。
第5条 严禁用手触摸旋转刀具,身体不得靠近旋转部分,不得在旋转的刀具下,翻转、卡压或测量工作 。
第6条 禁止戴手套操作钻床。
第7条 精铰深孔,以量棒测量或拨取量棒时,不可用力过猛,避免手撞刀具。 第8条 摇臂钻作业后,应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主柱,并卡紧。
第四节 铣 床
第1条 安装夹具和工作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松动。
第2条 拆装立铣刀具时,台面上应垫好木块,支撑承接稳妥,不得用手托刀盘,防止意外伤害。
第3条 铣屑中,手和头不得靠近铣屑面,高速铣屑时,应设防护挡板。 第4条 加工工件时,应先开动铣轴,后进刀。
第5条 对刀时,必须慢速进刀,当刀接近工作时,应换用手动摇进。
第6条 进刀不宜过猛,自动走刀时必须脱开手轮,不得突然改变进刀速度,限位撞块应预先调整。
第7条 快速行进,要在各有关手柄脱开后方可进行。 第8条 正在走刀时,不得停车,铣深槽时退刀应停车。
第五节 刨床 、插床
第1条 工件夹装要牢固,刀具不得伸出过长,装卡必须牢靠。
第2条 刨削前应调好刨刀位置,避免吃刀过大。刨前应先将刨刀升高,方能开车。 第3条 牛头刨的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工作台两侧,其最大行程内不准站人。 第4条 龙门刨台面严禁站人或堆放物件,两端应设防护栏。
第5条 龙门刨装卡工件的宽度,必须小于门架,起动前应检查工件及夹具能否安全通过,然后调整行程挡铁位置,并紧固。
第6条 作业中,头、手不得伸到刨头前检查。未停稳前不得测量工件,调整行程或清除切削。清削应用毛刷,不得用手摸,嘴吹。
第7条 切削过程中发现工件松动或位移时,必须停车找正紧固。 第8条 工件装卸和翻身时应注意避免锐边,毛刺割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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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磨 床
第1条 磨床启动前应检查并做到:砂轮的防护罩必须牢固,砂轮不准有裂纹或其它缺陷,用手扳动砂轮时,不得有阻滞或晃动现象。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动并空转几分钟。
第2条 快速进给时,砂轮与工件应平稳接触。工作台移动时,应先与砂轮脱开。砂轮未退离工件前,不得停转。
第3条
运转中,砂轮旋转的离心方向上不得有人。
第4条 液压系统的油压不得低于规定值,液压缸内有空气时,必须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5条
装卸工件,必须将砂轮退到安全位置。
第6条 砂轮的转速不得超限。必须选择合理的进给量,缓慢进给,并应充分利用吸尘器吸尘。
第7条
湿砂轮在停车前,应先关闭冷却液,待砂轮所吸存的水分尽再停车。
第8条 修整砂轮必须用专用刀具,禁用凿子或其它钳工工具,手工整修,刀具架的底面必须能抵在磨床导板或垫板上;机动修整,进给要平稳,人要站在侧面。
第9条
磨床安装,砂轮装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用硬的东西使劲敲打。
第七节 锯床(弓型、圆盘、砂轮锯)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机工具,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砂轮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砂轮不得被水淋湿,磨损时应及时更换。 锯片必须平整不得使用有连续两个缺齿或有裂纹的锯片。 砂轮锯、圆盘锯的主轴有晃动时,不得使用。
第5条 工件应夹紧固,并先空车运转,待运转正常后再开始锯料。严禁用手持料进锯。 第6条
下料长度超过300mm或原料长度超过500mm时,应加托架。
第7条 应根据工件尺寸、规格、硬度选择合适的进给量。进给均匀,不得突然加大进给量。
第8条 第9条
在砂轮或锯片旋转的离心方向上不得有人。
切割中发现工件松动,应立即停机,并使刀具离开工件,重新加紧。
第10条 切断大料时,应留有余量,卸下后砸断;切断小料时,不得用手接。
第二十章 锻压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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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锻压机械装置的电机、电器及液压装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机械安装、布置应确保安全,场地应平整,车间应有防暑降温、防寒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及余料等不得堆积在机械近旁。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机械上受冲击部位应无裂纹损伤;主要螺栓无松动;模具无裂纹;操纵机构、自动停止装置、离合器、制动器均应灵活可靠;油路畅通。
第4条 作业中,不得用手检查工件和用样板核对尺寸。模具卡住工件时,不得用手解脱。严禁将手或工具伸进危险区内。
第5条 工件必须用钳子夹牢传送,不得投掷。
第6条 作业中,不得用手或脚直接清除机械上的氧化铁皮,边角料及剪下的余料,只能用扫帚或其它专用扫具清扫。
第7条 开锤必须听从掌钳人的指挥。断料时,切口正面不准有人。
第二节 空气锤及夹板锤
第1条 作业前应检查并使受震部分无松动,锤头无裂纹,润滑良好油泵供油及管路系统工作应正常。
第2条 工作前,应先试运转1-2分钟,冬季应先用手转动飞轮,然后起动。气锤在工作前,必须排除汽缸内的冷凝水。
第3条 车间温度低于0ºC时锻压前应先将锤头、砧子模具和工夹具预热至100C左右。 第4条 开锤必须听从掌钳人的指挥,装卸工件,应先将锤固定好,锤击开始时落距要小。
第5条 夹钳必须与工件大小型状相适应。工件必须夹紧。掌钳人员的手指不准放在钳柄之间。钳柄应放在身体侧面,不得正对胸腹部,牢牢夹紧工件。
第6条 锻打前,应将工件表面和砧子上的氧化铁皮清除。锻完的工件应用夹钳传送,投掷时,必须注意周围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第7条 司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听从掌钳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开停机械。 第8条 锻件未达到锻造所需温度时,锻件放在砧上的位置不合要求时;锻件夹持不稳或不平时,均不得进行锻打。
第9条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锤头,,如不正常,应立即停机检查,检查前不许将锤头固定牢固。
第10条
提升锤头的操纵杆,不得超过规定位置,应避免打空锤,不得泠锻或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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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烧的工件。
第11条 第12条
切断工件,切口正面严禁站人。
作业后,应将锤头提起,并将木板放在砧子上,再将锤头落在木板上
第三节 平板机
第1条 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件的润滑、紧固情况。按钢板厚度调整好轧辊。 第2条 平整钢板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机床两侧,严禁站在机床前后或钢板上面。工件的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熔焊的金属。
第3条 平整小块或长条工件时,应在两辊前放一块符合设备规格的钢板作垫板,将待平整的小块或长条工件放在垫板上进行平整。应经常注意垫板的位置,不得偏斜失衡。
第4条 在垫板上放置的待平整的工件应相互错开,不得放置成一直线,两工件间的前后距离不得少于100mm。
第5条 平整工件时,应少量下降动轧辊,每次降下量以1∽2mm为限,并注意标尺指针位置。
第6条 作业后,应放松轧辊 ,取出工件与垫板。
第四节 卷 板 机
第1条 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2条 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工件两侧。
第3条 作业中,用样板检查圆度时,须停机后进行。滚卷工件到末端时应留一定的余量。
第4条 工作时,工件上严禁站人,也不得站在已滚好的圆筒上找正圆度。 第5条 滚卷较厚、直径较大的筒体或材料强度较大的工件时,应少量下降动轧辊,并应多次滚卷成型。
第6条 滚卷较窄的筒体时,应放在轧辊中间滚卷。
第7条 工件进入轧辊后,应防止人手和衣服被卷入轧辊中。
第五节 剪 板 机
第1条 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的润滑和紧固情况,切刀不得有缺口。起动后空转1-2分钟,确认正确后,方可作业。
第2条 剪切钢板的厚度不得超过剪板机规定的能力。切窄板材时,应在被剪板材上压一块较宽钢板,使垂直压紧装置下落时,能压牢被剪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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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应根据板材厚度,调整上、下切刀间隙,切刀间隙不得大于 板材厚度的5%,斜口剪时不得大于7%,调整后应用手转动及空车运转试验。
第4条 制动装置应根据磨损情况,及时调整。
第5条 一人以上作业时,须按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操作。送料时须待上剪刀停止后进行,严禁将手伸进垂直压紧装置的内侧。
第6条 送料时,应放平,放正、放稳,手指不得接近切刀和压板。
第六节 剪 冲 机
第1条 起动前,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并使其灵活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牢靠;传动齿轮中应无杂物;并用手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起动。
第2条 起动后先空转几分钟,确认各部位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3条 不得冲剪已淬火及强度超过剪冲机性能的钢材。
第4条 作业中,严禁将手伸进模具中取工件或调整工件位置,应在分离后用钳、钩进行,此时不得将脚放在离合器踏板上。
第5条 更换或校对模具,必须在停机后进行,模具应卡紧,不得松动。冲模四周间隙必须相等,冲模或被冲工件均应保持清洁,调节冲程时应防止冲模冲入过深。
第6条 剪冲窄板材时,应用特制的工具夹进板材边缘,并压住板材,再行冲剪,剪冲下的余料应随时用木棍推出。
第7条 调换切刀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停机后进行。
第8条 更换冲头漏盘时,必须将操纵冲头的手柄放在空挡位置,停机后进行。 第9条 角钢冲孔时,必须用特制的工具将角钢固定后方可进行。 第10条 一人以上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协调一致。
第七节 摩擦压力机
第1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锤头定位装置及缓冲垫、模具等,并使之安全可靠。 第2条 装模前,必须检查模具闭合高度,凋整冲头上下行程,使其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3条 工件应放在承压台的正中,遇有偏心或斜面的工件,要使压头在工件的重心上。
第4条 工作中应经常检查: 一、 油压压力、空气压力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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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侧摩擦轮应锁紧螺帽、制动及传动控制机构的螺栓应紧固。 三、 操纵机构、拨叉应灵活、准确。发现异常应停机检修至合格。
第5条 更换模具时,必须将压杆螺栓升起,切断电源,停机后将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上方可更换。
第6条 操纵与送料人员之间应按规定信号,密切配合,共同安全操作。
第二十一章 安装、维修机具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条 机具上的电动机电器及液压装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机具上的刃具、胎、模具、成型辊轮及受力部件必须保证强度和精度,刃磨锋利,安装稳妥,紧固可靠。
第3条 机具上的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作业时不得随意拆卸。 第4条 机具应安装在有防雨、防风沙的机棚内。 第5条 作业后,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6条 长期搁置再用的机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电动机、电器的绝缘电阻,检查各种部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 套 丝 切 管 机
第1条 机具要安装在固定的基础或稳固的基架上。
第2条 应先空载运转,进行检查、调整, 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3条 按加工管径选用板牙头和板牙,板牙应按顺序放入,作业时应用油润滑板牙。 第4条 工件伸出卡盘端面的长度过长时,后部要用辅助托架,并调整好高度。 第5条 做切断作业时,不得在旋转手柄上加长力臂,切平管端时,不得进刀过快。 第6条 加工件的管径或椭圆度较大时,必须两次进刀。 第7条 作业中,应用刷子清除切屑,不得敲打震落。
第三节 弯 管 机
第1条 作业场所应设置围栏。
第2条 应先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再套模弯管。不得带载荷试车。 第3条 必须按被加工的管径选用管模,并按顺序放好。 第4条 不得在管子和管模之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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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夹紧机件,导板支撑机构应按弯管方向及时进行换向。
第四节 坡 口 机
第1条 应先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2条 刀排刀具必须稳定牢固。 第3条 管子过长时,应加装辅助托架。
第4条 作业中,不得俯身近视工件。严禁用手摸坡口及搽拭铁屑。
第五节 咬 口 机
第1条 应先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2条 工件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机具允许的范围。 第3条 作业中,如有异物进入辊轮中,应及时停机处理。
第4条 严禁用手抚摸传动中的辊轮,用手送料到末端时,手指应离开工件。
第六节 手持电动工具
第1条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机具的绝缘性能,并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2条 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上、压力容器内、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必须使用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第3条 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使用或存放时,应避免受压受潮,不得和汽油等溶剂接触。
第4条 刃具应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
第5条 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类、碱类的砂轮不得使用。受潮的砂轮片,不得自行烘干使用。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应安装稳妥,螺帽不得过紧。
第6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 一、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二、保护接地(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无损,开关动作应正常,并注意开关的操作方法;
三、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可靠、机械防护装置齐全。
第7条 启动后,空载运转并检查工具的联动情况,应灵活无阻。
第8条 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必须装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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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严禁超负荷使用,应随时注意音响、温升,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修复。作业时间过长,温度偏高时,应停机待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第10条 作业中, 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砂轮,发现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停机修整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11条 机具运转中不得撒手,更不得离岗。 第12条 使用冲击电钻时应注意:
一、钻头应顶在工件上再打钻,不得空打和顶死; 二、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三、必须垂直地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时晃动;
四、使用直径在25mm以上的冲击电钻时,作业场地周围应设护栏,在地面以上操作应有稳固的平台。
第13条 使用角向磨光机应注意砂轮的安全线速度为80米/分,做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15-30度的倾斜位置。作切割时,砂轮不得倾斜。
第七节 高压喷涂泵
第1条 喷涂燃点在21℃以下的易燃涂料(如硝基纤维素等)时,喷涂泵和被喷件均接地(接零)。喷涂泵不得放在喷涂作业的同一房间内。
第2条 喷枪专用的高压软管,不得任意代用,软管接头应为具有规定强度的导电材料制成,其最大电阻不得超过1MΩ。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电动机、电器和机身,其接地应良好。吸入软管、回路软管的接头和压力表、高压软管与喷枪等均应连接牢固。
第4条 作业前,应先空载运转,然后用水或溶剂进行运转检查,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5条 喷枪口不得对向人体,不得用手碰触喷出的涂料。发生喷射受伤时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6条
喷涂过程中高压软管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得小于250mm。
第7条 工作间断停止喷涂时,应切断电源,关上喷枪安全锁,卸去压力,并将喷枪放在溶剂桶内。
第8条 喷嘴堵塞时,应先卸压,关上安全锁,然后拆下喷嘴进行清洗。排除喷嘴的堵塞物时,不得用金属制品或硬物当通针,可用竹木等制品进行。
第9条
清洗喷枪时,不得把涂料(尤其是燃点在21℃以下的)喷回密闭的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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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切 割 机
第1条 起动前检查电动机、电器应正常,接地保护良好,机械防护装置安全有效,锯片选用符合要求,安装正确。然后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2条 工件应夹紧,不得产生晃动,送料均匀,不得用力过猛。操作时不得带手套。 第3条 当加工件送到与锯片相距30cm处,或切割小块工件时,应用专用工具,不得直接用手推料。
第4条 作业中,严禁工件冲击、跳动。发生异常音响时,应立即停机检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5条 锯台上碎屑应用专用工具随时清除,不得用手直接抹拭。
第九节 电动吊篮
第1条 安装后应进行下列检查试验,确认正常可靠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检查屋面机构或其他附着机构,应能良好配合,锚固可靠,悬臂长度及联结方式正确;
二、钢丝绳无扭结、挤伤、松散、磨损、断丝不超限、悬挂、绕绳方式及悬重均正确; 三、防坠落及外旋机构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四、电机无异响、过热,启动正常,制动可靠;
五、吊篮应作额定起重量125%的静超载试验和110%的动超载试验,要求升降正常,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第2条 作业前检查:
一、屋面机构、附着机构、悬重及钢丝绳应符合要求; 二、电源电压应正常,接地保护良好; 三、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四、吊篮内无杂物,严禁超载。
第3条 起动后,进行升降运转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4条 作业中,发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经专业人员检验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5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回路接线。
第6条 作业后,吊篮应清扫干净,悬挂离地面3米处, 切断电源,撤去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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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升降平台
第1条 使用升降平台的现场要平坦,作业面及上空不得有障碍物,纵横向的倾斜角度均不得大于2℃。
第2条 起升平台前,应先放下支脚,使支撑坚实牢固,调整底盘处于水平位置,不得倾斜。
第3条 作业前,进行空载升降两次,复查各部动作,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4条 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四周应设护栏并插上锁销。 第5条 在平台上作业时,水平方向操作力不得大于额定载荷的30%。
第6条 作业中,发现液压系统出现异响,升降叉架出现抖动,歪斜等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查并修复至正常。
第7条 作业后,将平台降至最低位置,收起支腿,切断电源。 第8条 转移工地时,应放下防护栏杆,注意不得碰撞操作按纽。
第十一节 砂轮机
第1条 砂轮机不准装倒顺开关。其旋转方向不得对着主要通道。 第2条 工件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3条 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 第4条 砂轮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不准使用。 第5条 操作时用力要匀,不得过猛或撞击。
第十二节 倒链
第1条 倒链的链轮盘、倒卡、链条及其他受力零件,如有变形或扭曲,严禁使用。如需更换零件,其材质及制作,必须经严格检验达到要求,方准使用。
第2条 操作时,不准站在倒链正下方。
第3条 吊架、支架必须固定牢靠,严禁超载使用。
第4条 重物需要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要将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十三节 千斤顶
第1条 使用时,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方,并用垫木垫平。 第2条 丝杆、螺母如有裂纹,禁止使用。
第3条 使用油压千斤顶,禁止站在保险塞对面。不准超载。
第4条 千斤顶提升的最大工作行程,不应超过丝杆或齿条全长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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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蛙式打夯机
第1条 使用前,应严格检查电路,必须符合要求,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检查各部件,均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2条 操作和传递导线人员都要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严禁夯击电源线。 第3条 手柄上应设按纽开关。开关及电动机的接线均应包扎绝缘垫套。 第4条 蛙式打夯机适于夯实灰土和素土,不得夯打坚硬或软硬不一的地面,更不得夯打坚石或混有砖石碎块的杂土。
第5条 操作时,不得用力推拉或按压手柄,转弯时不得用力过猛,严禁急转弯。 第6条 夯实填高土方时,应从边缘以内10-15mm开始夯实2-3遍后,再夯实边缘。 第7条 在室内作业时,应防止夯板或偏心块打在墙壁上。
第8条 作业后,切断电源,卷好电缆,如有破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二章 木工机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条 机械上的电动机及电器部分应按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工作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并不得存放油及棉纱等易燃品。
第3条 工件、木料应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第4条 机械的皮带轮、锯轮、刀轴、锯片、砂轮等高速运转部分在安装时应做平衡试验。各种刀具不得有裂纹破损。
第5条 使用风力除尘装置的木工机械,作业前应先起动除尘风机。除尘管道应不变形、不漏风。
第6条 严禁在机械运行时测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机械上面和底部的木屑、刨花及杂物。 第7条 运行中不准跨过机械传动部分传递工件、工具等物品。排除故障、拆装刀具时必须待机械停稳后,切断电源,方可进行。
第8条 根据木材的材质、粗细、湿度等选择合适的切削和进给速度。操作人员与辅助人员应密切配合,同步匀速地接送料。
第9条 作业后,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进行搽拭、润滑,清除木屑、刨花。
第二节 带 锯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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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作业前应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10mm,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10mm,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个的锯条均不得使用。裂纹在以上规定之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方可作业。
第2条 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时上、下跑车。
第3条 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不能过猛。 第4条 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0.5m后,方可进行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注意避免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第5条 用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要离开锯条50mm以上,并需注意避免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第6条 装设有气力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用木棒在锯轮背侧清理管口。
第7条 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重锤),应根据锯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付砣。不得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松或串条等现象。
第三节 圆 盘 锯
第1条 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档板和滴水装置,在锯片后面,离齿10~15mm处,必须安装弧形楔刀,锯片的安装,应保持与轴同心。
第2条 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0mm,裂纹末端应冲终止裂孔。
第3条 被锯木料的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10~20mm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
第4条 起动后,待转速正常后方可锯料。送料时不得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500mm。接近端头时,应用推辊送料。
第5条 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第6条 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旋转的离心方向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第7条 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水冷却。直径600m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第四节 平 面 刨(手压刨)
第1条 作业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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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刨料时,手应按在料的上面,手指必须离开刨口50mm以上。严禁用手在木料后端跨越刨口送料进行刨削。
第3条 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辊推进。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第4条 被刨木料如有破裂或硬节等缺陷时,必须处理后再施刨。刨旧料前,必须将料上的钉子、杂物清除干净。遇木搓、节疤要缓慢送料,严禁将手按在节疤上送料。
第5条 刀片和刀片螺丝的厚度、重量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平整贴紧,合金刀片焊缝的高度不得超出刀头,刀片紧固螺丝应嵌入刀片槽内,槽端离刀背不得小于10mm,紧固刀片螺丝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得过松或过紧。
第6条 机械运转时,不得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挡板进行刨削。严禁带手套操作。
第五节 压刨床(单面和多面)
第1条 压刨床必须用单向开关,不得安装倒顺开关,三、四面刨应按顺序开动。 第2条 作业时,严禁一次刨削两块不同规格和不同材质的木料,被刨木料的厚度不得超过50mm。操作者应站在机床的一侧,接送料时不得戴手套,送料时必须先进大头。
第3条 刨刀与刨床台面的水平间隙应在10-30mm之间,刨刀螺丝必须重量相等,紧固时必须用力一直均匀,不得过紧过松,严禁使用带开口槽的刨刀。
第4条 每次进刀量应为2-5mm,如遇硬木或节疤,应减小进刀量,降低送料速度。 第5条 刨料长度不得短于前后压滚的中心距离,厚度小于10mm的薄板,必须垫托板。 第6条 压刨必须装有回弹灵敏的逆止爪装置,进料齿辊及托料光辊应调整水平,上下距离一致,齿辊应低于工件表面1-2mm,光辊应高出台面0.3-0.8mm,工件台面不得歪斜和高低不平。
第7条 安装刀片时,刀片和刀片螺丝的厚度、重量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平整贴紧,刀片紧固螺丝应嵌入刀片槽内。紧固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得过紧过松。
第六节 木工车床
第1条 作业前,检查各部装置及工、卡具,应灵活可靠,工件应卡紧并用顶针顶紧,用手转动运转,确认情况良好后,方可开车。应根据工件木质的软硬,选择适当的进刀量和转速。
第2条 车削过程中,不得用手摸来检查工件的光滑程度。用砂纸打磨时,应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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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架移开后进行。车床转动时,无论停电与否,均不得用手来制动。
第3条 方型木料,必须先加工成圆柱体再上车床加工。有节疤或裂缝的木料,均不得上车床切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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