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目录
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 目录................................................................................................................................ 2 1
总 则..................................................................................................................... 3
2 术语 ........................................................................................................................... 6 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规模和内容 .................................................................... 8 4选址布局 .................................................................................................................. 16 5 外部环境 ................................................................................................................. 18
5.1道路交通 ....................................................................................................... 18 5.2活动场地 ....................................................................................................... 19 5.3绿地 ............................................................................................................... 21 5.4室外配套的公共设施 ................................................................................... 22 6建筑设计标准 .......................................................................................................... 24
6.1 6.2 6.3
一般规定................................................................................................. 24 用房设置................................................................................................. 26 用房设计要求......................................................................................... 29
6.4 室内环境 ...................................................................................................... 33 6.5安全措施 ....................................................................................................... 35 6.6建筑设备 ....................................................................................................... 40 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适老性设计 ................................................................. 46
7.1 7.2
一般规定................................................................................................. 46 建筑基地................................................................................................. 46
7.3建筑设计 ....................................................................................................... 47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 48 附录B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 48
备注:本文黑色字体为条文内容,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
1 总 则
1.0.1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镇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据统计,北京市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111万增至2009年的263.30万,年均增长率(7.2%)高于总人口增长率(3.3%),老龄化速度快。2009年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5%),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据预测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50-400万,约占总人口的20%;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650万,超过总人口的30%。北京市家庭空巢化、高龄化的现象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据统计,2009年纯老年家庭人口约41.5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1%。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2009年高龄老人达到32.70万,占老年人口的14.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也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北京市作为大都市,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对城市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宜居城市、世界城市的巨大挑战,因此,适时编制《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设计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以满足当今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前提和目的。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老城区可参照执行。
1.0.2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本规范主要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活动场站。
1.0.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的服务对象包含社区养老人群和居家养老人
群。
1.0.3本规范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理念、原则。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需要对自理、介助(即半自理的、半失能的)、介护(即不能自理的、失能的、需全护理的)等不同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及其身体衰退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养护方式,进行个性化、人性化设计,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1.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政策,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满足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并达到北京市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水平,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4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并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需求。
建筑节能是节约资源的重要步骤,由于老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逐渐减弱,对建筑室内环境的要求较高,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北京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时,其节能设计应与其主体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一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应根据当地老年人的人口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地方经济状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1.0.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符合“统一、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尚应符合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北京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0.5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北京市社区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给水排水、安全规范、设施设备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外,还需要执行其他相关标准。如《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等。
2 术语
2.0.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 facility for the aged
城镇居住生活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的养老服务。与当前北京市社会管理体制相衔接,划分为三级,即街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
2.0.2街区养老服务设施 facility for the aged at street-block scale
街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涵盖机构养老设施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设施、室内体育设施、残疾人托养所、商业等其他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街区指中心城及新城规划中依据城市主次干道等界限,将城市集中建设区划分的若干区域,作为进一步细化到地块的控规编制和控规局部调整的最小研究范围和城市建设管理的基本单位,每个街区规模约2-3平方公里,一般由一个街道办事处管辖。
2.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facility for the aged at community scale
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涵盖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等其他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3社区居住人口规划规模一般为1000-3000户的住宅项目为社区级建设项目,一般由一个社区居委会管辖。
2.0.4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 facility for the aged at neighbourhood scale
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涵盖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室外运动场地、商业等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4建设项目指按立项文件确定的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
2.0.5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服务和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等。
2.0.5托老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包括日间照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内容。
2.0.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day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in community
为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 2.0.7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 home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in community
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代办、转介、康复服务等上门服务的用房。
2.0.6-2.0.7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共建于托老所内,功能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满足需要日托服务的老年人“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要求。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能满足大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对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2.0.8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 activity room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2.0.8 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是指主要为社区健康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的场
所。
2.0.9老年服务站 activity room for the aged
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家政、保健、咨询等养老服务的专项养老服务用房。
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规模和内容
3.1分级
3.1.1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街区、社区、建设项目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分级控制规模
规模 街区 50000(人)以下 社区 1000-3000(户) 建设项目 1000(户)以下 3.1.1居住养老设施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街区——社区——建设项目三级结构。
3.1.2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居住养老设施分级配建表
项目 养老院 老年活动中心(室) 老年服务中心(站) 托老所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养老院属非居家养老设施。
2本表内容引用自《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并作一定的补充。
3.1.2居住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街区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
3.1.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建指标均应编入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阶段。
△ ▲ △ △ ▲ △ 街区 ▲ △ 社区 ▲ 建设项目 △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按街区级、社区级及建设项目级三级进行配建。 3.2.2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表3.2.2-3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以下三个表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本表配置不仅涵盖社区养老而且涵盖社区服务。
表3.2.2-1 街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 基本配建内容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配建规模及要求 100-300床位 配建指标 备注 建筑面积 30-50㎡/床 用地面积 40—50㎡/床 属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结合老年街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活动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设置 文体娱乐、膳食供应、街区级老年服务中心 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助、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
注:1 表中所列每床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2街区级养老院可与街区级残疾人托养所相邻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邻或合并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3 街区级商业服务(含菜市场、综合超市、便利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金融网点、家政服务点等)应符合适老性设计要求。
4 街区级老年服务中心与社区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管理、居家养老助残活动、家政服务等公益和便利服务场所)结合设置。
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 街区级养老院 5 街区级老年活动中心与社区体育设施(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社区文化设施(活动室、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结合设置。
表3.2.2-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 面积 休息室、活动室、保不应小于10日间照料 健室、餐饮服务用房个日间照料等 托老所 社区级居家老年服务中心 床位,每床建≥800㎡/处 用地 面积 配建指标 项目 分类 基本配建内容 文体娱乐、膳食供筑面积不应应、生活照料、心理小于20㎡;咨询、精神慰藉、医与老年活动疗护助、康复保健、场站合并设紧急救援等 置,共享设施 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 注:
—— 活动室、阅览室、保应附设不小≥ 健室及室外活动场于150㎡的室200-250地等 外活动场地 ㎡/处 1. 表中所列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2. 托老所可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相邻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3. 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可与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便民服务、征集民意诉求工作、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室内多功能服务中心、图书阅览室)合并设置。
3.2.2-2 本条规定了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设置。需要强调的是,社区养老设施的服务配置应当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在满足服务功能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综合布设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本规范中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社区养老机构设施,为适应我国“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发展模式,社区中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注服务的养老设施,如老年家政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可以从实际出发独立设置或合设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活动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等社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场所内,并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其建筑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执行。
根据我国民政部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以及《社区老年人日前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设施可以根据配建和设施规模划分等级。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结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进行指标规划。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多为社区层面的养老服务设施,因此本规范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确定为小型,服务对象小于或等于40人。
表3.2.2-3 建设项目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最低使用项目 内容 控制性设置要求 备注 面积(㎡/指标(㎡处) /百户) 保健室、家政老年服务服务、服务咨站 询、膳食供应等用房 老年活动室 室外运动场地 茶室、阅览室、棋牌室等 20 10 15 居家养老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m,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200户以上 此项为用地面积,结 200 合室外运动场地设置。 置,实现资源共享。 注:1 表中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2 户数大于500户的楼盘宜配制上述三项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内容。 3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室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 4 商业服务(建筑面积25-50㎡、便利店、小卖部等)应符合适老性设计要求。 5.室外运动场地增加适老性设计。
3.2.2-3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平面布局宜灵活设置,考虑到功能转换的可能;相邻社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内统一相互补充,方便资源共享。
附表: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含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全部项目) 居住人口5万人(含)以下 千人指标 层类级 别 序项目建筑号 名称 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建筑用地面积 面积 (m2) (m2)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万m2/处) 内容 物业1 服务用房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 30~40 A 室外2 运动场地 250~300 可包括房管、维修、10.00绿化、环卫、家政服~150 务、市政管理、社区20.00治安管理自动化监万m2 控等 达到1000人应安排不少于200m2的健身路径;达到3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一片(布局无法满足0.10~时,至少应安排三人 200 0.50制篮球场一片)、乒万人 乓球场地一片;达到5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一片,标准门球场一片,乒乓球场地一片 小计 30~40 250~30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含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全部项目) 居住人口5万人(含)以下 层类序项目名级 别 号 称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建筑用地建筑用地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千人指标 (m2) (m2) (m2) (m2) 内容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万m2/处) B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 社区管1 理服务用房 50 350 2 托老所 90 130 800 老年活20~3 动场站 25 社区助4 残服务中心 医疗卫生 社区卫5 生服务站 20~25 25 25 200~250 200~250 社区服务站,包括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社区安全等社区公共服1000~务、公益服务、便民 3000服务及征集民意诉求户 等工作;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治安巡防工作站;警务工作站;社区室内多功能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 不少于10张日间照料0.70~床位、相应娱乐康复 1.00健身设施和社区居家万人 养老服务中心 0.70~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00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 万人 0.70~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 1.00活动场地 万人 0.70~2.00万人 24 120 小计 204~214 18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含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全部项目) 居住人口5万人(含)以下 层类序项目名级 别 号 称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建筑用地建筑用地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千人指标 (m2) (m2) (m2) (m2) 内容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万m2/处) 1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000 辖区96156社区服务平台的管理用房;“一 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助残活动和家政服务等公益场所 每个街道一处 街道办2 事处 社室内体3 区育设施 综合社区文管4 化设施 理服务 C 机构养5 老设施 30~40 50 1200~1500 街道宣传、组织人事、每个街 老干部、计划生育、道一处 公共安全等办公用房 健身房、棋牌室、室 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 0.70~1.00万人 100 00~ 1000 00~ 1000 床00~00 床00~15000 100 图书阅览等文娱设0.70~ 施,以及老年人活动、1.00音乐欣赏等交往空间 万人 1.25万人 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3.75万人 床位及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等设施 3.00万人 3.00~5.00万人 3.00~5.00万人 240160~480 0 6 残疾人托养所 30~50 20~60 医疗卫生 社区卫7 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8 生监督所 小计 60 75 3000 可设综合病床 5 585~845 305~665 4选址布局
4.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可获得足够的日照和通风。 2. 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和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 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 4.0.1本条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要求。
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规划要求、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同时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出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应选址在地址稳定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基地的选择应尽可能日照充足、防止噪声干扰、远离污染源等地段。考虑方便老年人到达的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
4.0.2不同层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按不同的服务半径配置,街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并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
4.0.2 街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因此街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综合考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规模及老年人的出行能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
4.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综合设置。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可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合并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4.0.3 本条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选址和布局上要综合考虑,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与其他为老服务的福利设施临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节约土地资源。
4.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应与城市道路系统有良好衔接。
4.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主要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主干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受用地等条件限制,可以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设置,但需具备独立的交通系统,便于安全疏散。
4.0.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新建项目老年人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 。 4.0.5 保证养老服务设施休息室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尤为重要。考虑到北京的地域气候,日照时间宜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2h,既有改造项目冬至日满窗日照1h。
5 外部环境
5.1道路交通
5.1.1社区内部道路宜人车分流,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
5.1.1为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内部出行的安全和便利,社区内部道路宜人车分流,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便于老年人到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5.1.2社区步行道路的适老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步行道路应与城市步行系统有良好的衔接,社区的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
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
2. 步行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纵坡不宜大于2.5%;步行道有高差时,
应设平缓坡道。
3. 步行道路铺地应采用渗水性强、防滑、不易脱落的材质,种类宜尽量统一。 4. 步行道附近应设置休息区及休息座椅,座椅位置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5.1.2 为保障老年人外部出行的安全和便利,社区步行道路应与城市步行系统有良好的衔接,社区的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考虑在步行道上会出现两人并行、单人和一辆轮椅并行、两辆轮椅并行等几种行走方式,经推论步行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80m,纵坡不宜大于2.5%;步行道有高差时,应设平缓坡道,以方便老年人使用,特别是为能够自理的老人行动提供更好的条件。步行道路铺地材质应有弹性、渗水性强、防滑、不易脱落,防止老年人在恶劣天气下由于湿滑造成的伤害。铺地种类宜尽量统一,避免多种材质铺贴时,相交处形成微小高差,使老人不易察觉而绊倒,造成伤害。步行道附近应设置休息区及休息座椅,满足老年人步行中途休息的需求,座椅位置不得影响步行道的正常通行。
5.1.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满足消防、疏散、救护等要求。货物、垃圾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5.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除满足消防、疏散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方便消防车和救护车的停靠,满足及时救助的需求。货物、垃圾等运输存在着二次污染,车辆的通行对老年人会造成安全隐患,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5.1.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托老所应在主要的出入口设置老年接送车停车位,并与建筑出入口无障碍衔接。
5.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老人绿色出行的需求。托老所应在主要的出入口设置老年接送车停车位,尺寸可参照厢车停车空间2.60X5.50㎡设置,侧面和后面各留出一个2m宽的通道,满足轮椅借助车自带的升降平台或活动金属坡道的操作空间使用的需求,并与建筑出入口无障碍衔接。
5.2活动场地
5.2.1社区室外活动场地的适老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
2. 活动场地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座椅、健身器材
等休息活动设施。
3. 场地表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5.2.1社区室外活动场地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宜设置花廊、亭、榭、座椅等休息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交流的场所;活动场地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满足老人生理、心理需求。场地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防止老人滑倒引起伤害。
5.2.2社区场地高差部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应同时设置,坡道宽应不小于1 .20m,坡道坡度应不大于1:12。 2. 平台设在坡道顶部、底部及坡道方向改变的地方,应满足轮椅转圈,进深不
能少于1.50m;遇到坡度的变化,应设置宽50mm与坡道宽度同长的彩色安全线。
3. 室外台阶不应采用镂空踏步,宜在两侧设置扶手,台阶宽度大于等于3m时,应
在中间加设扶手;踏步不应有凸缘,踏步边缘应安装防滑条;台阶顶部应设置感触警示路面;踏步表面不应积水。
5.2.2 社区场地高差部位变换处设置的彩色安全线,起到警示、注意安全的作用;坡道、台阶同时设置,满足老人便捷需求。坡道的宽度、坡度满足老年人的安全需求;考虑到踢板镂空的踏步会对那些需要踢板来引导上下一级台阶的人或需要将拐杖或手杖抵靠在踢板上才能上下台阶的人造成伤害,台阶不应采用镂空踏步;为了满足台阶的适老性,宜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台阶宽度大于等于3.00m时,在中间加设扶手;踏步不应有凸缘,踏步边缘应安装防滑条,这样可以防止上台阶时脚从踏板上滑下来,造成伤害;台阶顶部应设置感触警示路面,目的是让行人用脚或者手杖可以感触警示信息,提示走近下行台阶的人注意安全,防止摔倒;踏步表面不应积水,防止湿滑引起的摔伤。 5.2.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城区单独设置的室外活动场地最小面积不宜小于50㎡,中心城区以外
地区设置的室外活动场地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00㎡。
2. 场地可与社区公共绿地、儿童活动场地等其他室外活动场地结合设置。 3. 场地应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出入口毗邻设置,衔接自然,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50m;且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并保证有1/2以上的面积满足大寒日连续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5.2.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的室外活动场地,建议北京三环内单独设置最小面积不小于50㎡,三环以外地区最小面积不小于100㎡,也可与社区公共绿地、儿童活动场地等其他室外活动场地结合设置。场地应与养老服务用房就近设置,满足老人便捷需求;同时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并保证有1/2以上的面积满足大寒日连续日照不小于2小时,满足老人的身心需求,方便老年人的日常活动。
5.3绿地
5.3.1社区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并保证场地设施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5.3.1随着老年人的需求变化,老年人对室外环境需求开始趋于多样化和个性化,需要进行多种类型的设计,且设计的形式应满足安全和便捷的要求。 5.3.2社区室外绿地的适老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宜四季常青,宜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
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在主要的活动场地区域宜种植高大落叶乔木;在园墙或道路的转角拐弯处宜种植色彩鲜明的植物。 2. 社区种植绿地应有良好的休憩空间,种植池形式多样。
5.3.2 社区室外绿地应精心设计植物的配置,不应种植对老年人产生伤害的植物;在主要的活动场地区域种植高大落叶乔木,满足老年人夏季遮荫、冬季晒太阳的生理、心理需求;在老人通行的路径中,利用植物色彩和种植形式,形成明确的引导系统,增强老人的辨别能力,方便老年人的使用。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在种植绿地区域设置座椅,满足老年人休息与交流的需求;种植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状态老人的需求,如针对轮椅老人可采用可近距离观赏、种植的高台种植池。
5.3.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设置屋顶绿化。改造项目可利用屋顶做
室外活动场地。在老年人聚集的区域,宜设置可移动的树池、花池。 2. 绿地宜采取下凹式;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灌溉方式。 5.3.3 独立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从规模上来说,一般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属于低层建筑,适合屋顶绿化。对于用地紧张的改造项目可利用屋顶做室外活动场地,满足老人们接触室外环境、进行室外活动的需求。在老年人聚集的区域,设置可移动的树池、花池,既满足人多时腾挪空间的需要,又可满足人少时,改善环境的需求。种植绿地采用下凹式,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存储,节约水源。绿化灌溉可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节约用水,做到可持续发展。
5.4室外配套的公共设施
5.4.1室外配套的公共设施适老性设计的内容包括:公共卫生间、标识牌、公共信息栏、户外照明和休息座椅。
5.4.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5.4.2 根据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在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并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5.4.3标识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室外环境中的标识牌应整体考虑。
2. 社区室外环境中的标识牌应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
5.4.3 社区室外环境中的标识牌进行整体设计,按照距离的远、中、近,使人们在不同距离、不同高度都能够通过标识找到目的地;标识内容简明精炼,便于记识。针对老年人视力和听力减弱的生理特点,标识内容从视觉上应清晰可辨。
5.4.4公共信息栏宜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及人流集中的路径与场地设置,应有不小于1.5米驻足空间,且保证道路正常通行与场地的正常使用。
5.4.4公共信息栏前设置缓冲驻足空间,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驻足观看需求,且不影响道路与场地的正常使用。
5.4.5户外照明宜采用光线向下的照明设施,照度不应低于100lx,并保证主要通行道路光线连续,无暗角;重点区域的照明,应突出重要的地物;特别需要照明的区域,应有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方式。
5.4.5 户外照明宜选用带有灯罩的照明设施,避免灯光向上形成玄光,或照射到住宅上,影响居民的夜间休息。老人的视力较弱,户外照明的照度标准适度调高,同时保证主要通行道路光线连续、无暗角,对重点区域、重要地物的照明进行加强设置。
5.4.6在公共活动场所周边、儿童娱乐活动场所周边、散步道旁、住宅单元入口附近应设置座椅,座椅周边应留出一个无障碍区域。
5.4.6 公共活动场所和儿童娱乐活动场所的附近、散步道旁、单元入口等处都是老年人喜欢驻足停留的区域,老年人经常在这些场所休息、带孩子、晒太阳、互相交流。座椅周边应留出一个无障碍区域,满足轮椅使用者、婴儿车的停放及使用拐杖或手杖老人的使用需求。
6建筑设计标准
6.1 一般规定
6.1.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不应设施在地
下室及半地下室。
6.1.1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体能与行为特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为低层并独立设置,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与疏散,以及减少外界的干扰。受用地等条件所限,社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可以与其他公共设施建筑合并设置,但需要具备独立的交通体系,便于安全疏散。
6.1.2二层(含二层)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并能满足担架的出入要求。轿厢的最小规格为宽度不应小于1.60m ,深度不应小于1.50m(或计算出的面积与其相同的其他型号电梯),轿厢门洞净宽不应小于900mm。 6.1.2为了便于老年人日常使用与紧张情况下的抢救与疏散,养老设施的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用房时,需要以无障碍电梯作为垂直交通设施,以便于急救时担架的进出。
6.1.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且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应按重点设防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
6.1.3 针对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的特点,专门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可按重点公建做好抗震与防火等安全设计,以便于疏散及抢救需要。
6.1.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特别注意地面防滑平整并进行防滑与安全防护设计;空间设计应动静分区,服务流线应便捷。
6.1.4 为保证老年人的行走安全及方便,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的地面材料提出了设计的要求,以防止老年人滑倒或因滑倒而引起的碰伤、划伤、扭伤等。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等不断衰退,强调色彩和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色彩柔和、温暖,易引起老年人注意与识别,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从心理上营造了一种温馨和安全感。标识的字和图案都要比一般场所的要大些,方便识别。
6.1.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规定执行。
6.1.5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技能弱化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因此,新建及改扩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和场地都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执行。本规范对养老设施相应用房设置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具体位置,以方便设计与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的安全性。
6.1.6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2级要求。
6.1.6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中对气密性的等级要求是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7级要求。而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938-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中则要求达到6级,且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2级。本条文按照绿色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提高建筑的密闭性能。
6.1.7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造型简约,避免大量使用装饰性构件。对于已建成社区中的改造项目,宜充分利用既有建筑。
6.1.7绿色建筑要求避免大量使用装饰性构件,减少对建筑材料的浪费。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在独立建设时,建筑体量较小,造型宜简约,除具有功能作用的构件,如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的飘板、隔栅和构架等,应尽量避免采用不必要的装饰性构件。
同时对于已建成社区,应鼓励利用尚可使用的旧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避免大拆大建的建设方式。
6.2 用房设置
6.2.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其中街区级养老院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及规范,其他配建建筑设计应符合适老性设计要求;当建设项目级配建内容与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其建筑设计也应符合适老性建筑设计要求。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包括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其用房设置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6.2.1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相应设置了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两部分。
6.2.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间设置应符合表6.2.2要求。
表6.2.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间设置
房间类别 用房配置 休息室 公用卫生间 自用卫生间 生活用房 公共餐厅 公用淋浴间 理发室 开水间 医务室 医疗保健用房 保健室 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 阅览室 棋牌室 公共活动用房 书画室 健身室 多功能厅 总值班室 办公室 居家服务用房 厨房 职工用房 设备用房 洗衣房 备品库 设置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含入住登记 含档案管理 重点服务于90%居家养老,提供相应服务 —— 可含职工休息室、职工淋浴间、卫生间 —— —— —— 可设于老年活动场站 (网络室设于阅览室内) 可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备注 至少设置一处有自用卫生间 设于有床位休息室内 可兼活动室,并附设备餐间 附设厕位 设于淋浴间内 —— 服务用房 注:表中 为应设置: 为宜设置。
6.2.2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托老所内部用房可以规划为两大类:即老年人用房和服务用房。
老年人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根据不同功能又可划分为三类:即生活辅助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各类用房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并设置。
生活用房是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及为其提供各类保障服务的房间,包括居住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其中居住用房包括休息室;生活辅助用房包括自用卫生间、公共卫生间、自用淋浴间、公共餐厅、洗衣间、开水间;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公共淋浴间、理发室等房间。
医疗保健用房分为医疗用房和保健用房。医疗用房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诊察和治疗功能;保健用房则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和心理疏导服务功能,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
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公共活动用房是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
为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使用效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可合并设置。
服务用房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工作人员服务的房间,主要包括总值班室、入住登记室、居家服务办公室、厨房、洗衣房、职工用房、备品库、设备用房等。
为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使用效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可合并设置。
6.2.3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所占比例应参考表6.2.3。
表6.2.3 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所占比例 房间类别 生活用房 老年人用房 医疗保健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服务用房 合计 适用面积所占比例 % 43.0 10.0 20.0 27.0 100.0 备注 不含阳台 —— 结合老年活动场站 —— ——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适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见《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表5.1.2规定。
6.2.3本表比例是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各类用房最少使用面积指标综合确定。适当提高了服务用房的比例,主要考虑更多的服务与90%的居家养老。各区、县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6.3 用房设计要求
6.3.1 生活用房
1 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6.3.1 1 休息室是老年人久待的房间,强调本条主要考虑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老年人休息用房的阳光、自然通风条件不佳和火灾紧急状况下烟气不易排出,对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系统有较大影响,远离噪声源布置休息用房,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2 老年人休息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 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休息室床位数不应大于2床,并宜进行分隔。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设置标示。
2 据调查现在实际老年人居住用房普遍偏小。由于老年人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以及使用轮椅和方便护理的需要,特别是对文化层次越来越高的老年人,生活空间不宜太小。
根据目前国内经济状况和现有养老院调查情况,本规范规定每间休息室的最多床位数标准。其中规定失智老人的床位进行适当分隔,是为了避免相互影响及发生意外损伤。
3 老年人休息室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 2) 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等操作空间;
3) 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3 老年人身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自用卫生间位置与休息室相邻设置,以方便老年人使用。卫生洁具浅色最佳,不仅感觉清洁而且易于随时发现老年人的某些病变。卫生间的平面布置要考虑到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应留有助厕空间。自用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防潮、防滑等条件,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4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座椅;
2) 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
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用厨房,保证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以提高安全性和方便性。老年人多依赖于公共餐厅就餐,本规范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规定最低配建面积标准。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因此公共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单人座椅。在空间布置上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且应设有无障碍服务台,以便于更好地为老年人就餐服务。
5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6.3.1确定,公用卫生间内设无障碍厕位。
表6.3.1 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人/每件)
洁具 洗手盆 坐便器 小便器 男 ≤15 ≤15 ≤12 女 ≤12 ≤12 — 注: 托老所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不宜少于两件,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
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除自用卫生间外,还需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生活服务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设置公用卫生间,且同层、临近、分散设置,并应考虑采光、通风及男女性别特点。 6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至少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含理发室,附设
无障碍厕位。
2) 公用沐浴间内应留有助浴空间,考虑坐姿操作、坐姿洗浴,宜预留老年人使
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 6.3.2医疗保健用房
1 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
2)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
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6.3.2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保健用房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等。其中保健室和康复室是老年人进行日常保健和借助各类康复设施进行康复训练的房间,房间应地面平整防滑、表面材料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防止和减轻老年人摔倒所引起的损伤,房间的平面形式应考虑满足不同保健和康复设施的摆放和使用要求。
规定心理疏导室的面积不小于10.00㎡,是为了满足沙盘测试的要求,以疏解老年人的紧张和焦虑的心理。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医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需预留一间医务室,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服务。 2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因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需要提供一间医疗用房,可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6.3.3公共活动用房
1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6.3.3
1 公共活动用房是老年人从事文化知识学习、休闲交往娱乐等活动的房间,需要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结合老年人社区活动站设置。
2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2多功能厅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会、观演、学习等文化娱乐活动的较大空间场所,为了便于老年人集散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需要,多功能厅通常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平整防滑且具有弹性,墙面和顶棚采用吸声材料,可以避免老年人跌倒摔伤和噪声的干扰。在多功能厅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和储藏间(仓库)等,便于老年人就近使用。
3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6.3.4管理服务用房
1 入住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
6.3.4
1 入住接待登记处设计在主入口附近,且有醒目的标识,便于老年人找到或其家属咨询、办理入住登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总值班室,靠近建筑主入口设置,从管理与安保要求出发,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处置紧急情况。
2 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2 厨房应当便于餐车的出入、停放和消毒,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采用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以避免蒸汽、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3 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3 职工用房应含职工休息室、职工淋浴间、卫生间等,宜独立设置,既方便职工人员使用,并可避免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4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 4 洗衣房主要是护理服务人员为介护老年人清洁衣物和为其他老年人清洁公共备品等,为达到必要的卫生要求,平面布置需要做到洁污分区。洗衣房除具有洗衣功能外,还需要为消毒、叠衣和存放等功能提供空间。
5管理服务用房必须设有居家服务办公室,以服务本小区的居家老人为主,提供以下服务内容:组织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助、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
5 居家服务专用办公室应独立设置,专人服务,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6.4 室内环境
6.4.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比应符合下表规定:
房间名称 公共活动用房 休息室、公共餐厅、医疗保健用房、办公用房 公共厨房 窗地面积比 1:4 1:6 1:7 公共卫生间、老年人专用浴室 1:9 6.4.1本条所列指标是根据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中的要求,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功能空间做出相应的设置,并明确办公用房的窗地面积比应达到1:6的要求。
6.4.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且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并宜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6.4.3可开启外窗可以有效促进夏季通风降温,且春、夏、秋季加大通风量也可改善室内热环境和空气品质。采取调节换气量的措施,可以调整和控制通风量,可包括带有自由调节开度窗扇的外窗、既可平开又可内倒的外窗以及在窗户上部(下部)设专门的可调式通风器或其他可行的换气措施,以达到既满足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又显著减少过量通风换气导致的能耗。
6.4.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置适宜的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6.4.4太阳辐射入射到室内将增加室内空调能耗。在太阳高度角比较低的东西向设置有效的外遮阳装置,有利于空调节能。在南向,可利用窗口上沿的水平遮阳遮挡阳光入射。
由于冬夏两季透过窗户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对降低建筑能耗和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性所起到的作用是截然相反的。东西向设置活动外遮阳将可兼顾建筑冬夏两季对阳光的不同需求。南向外窗则可利用冬夏两季太阳高度角差异,设置固定的水平遮阳达到对阳光的控制。同时,针对老年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求,还可在室内配置活动遮阳帘等进行辅助遮阳。
6.4.4社区级养老设施建筑内房间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产生噪声的房间如公共活动用房等与休息室宜有一定的距离,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措施。主要用房的声环境及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顶部楼板 (dBA) 空气声隔声标准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w <65 <65 休息室 医疗保健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40 ≤45 >50 >45 ≤45 >45 <75 6.4.5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对建筑楼内,外噪声源在室内产生噪声的总体控制要求。本规范对建筑内其他房间的允许噪声级暂不作规定。休息室与医疗保健用房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医疗建筑中的病房及诊室的低限标准。
6.4.5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室内装修不应选择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材料。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6.4.6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对老年人的健康很重要,应严禁采用具有挥发有害物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机能退化,室内装修要注意避免采用易燃、易碎、化纤等对老年人易产生伤害的材料。
6.5安全措施
6.5.1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建筑物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宜在不同方向,且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6.5.1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考虑到老年人的体能衰退和紧急疏散的要求,专门规定了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数量。为方便轮椅出入及回转,外开平开门是最基本形式。如条件允许,推荐使用电动推拉感应门,且旁边增设外开平疏散门。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间。主要出入口上应设雨棚,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00m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考虑到老年人缓行、停歇、换乘等方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需留有充足的避让缓冲空间。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迂绕;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5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3.00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出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设计的各项参数和要求均取自较高标准,目的是降低通行障碍,适应更多的老年人方便使用。 6.5.2竖向交通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
步;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3) 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踢面高度不宜
大于150mm;
4) 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
应大于10mm;
5) 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提示照明; 6)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
6.5.2
1 本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楼梯设计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对反应能力、调整能力逐渐降低的老年人而言,在楼梯上行或下行时,如若踏步尺寸不均衡,会造成行走楼梯的困难。而踏面下方透空对于拄拐杖的老年人而言,容易造成打滑失控或摔伤。通过色彩和照明的提示,引起对过往老人年人注意,可以提高通行安全的保障力。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选层按钮和呼叫按钮高度宜为
0.90m~1.10m,电梯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2)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轿厢内壁周边应设有安全扶手
和监控及对讲系统。
3) 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00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
应装置。
2 电梯运行速度不大于1m/s,主要考虑其启停速度不会太快,可减少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症老年人搭乘电梯时的不适感。放缓梯门关闭速度,是考虑老年人的行动缓慢,需留出更多的时间便于老年人出入电梯,避免因门扇突然关闭而造成惊吓或夹伤。 6.5.3水平交通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改造项目中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道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戒条,邻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及灯光照明。 6.5.3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过厅、走廊、房间的地面不应设有高差,改造项目中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在高差两侧衔接处,要充分考虑轮椅通行的需要,并有安全提示装置。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5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
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卫生间的门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9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2 、3 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是考虑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进出且门扇开启后的净空尺寸。1.20m的门通常为子母门或推拉门。当房门向外开向走廊时,需要留有缓冲空间,以防阻碍交通。在水平交通中既要保障老年人无障碍通行,又要保证担架床全程进出所有老年人用房。
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置,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
4 由于老年人体能逐渐减弱,他们活动的间歇明显加密。在老年人的活动和行走场所以及电梯候梯厅等,加设休息座椅,对缓解疲劳,恢复体能大有裨益。同时老年人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这些休息座椅也提供了老年人相互交流的机会,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6.5.4安全辅助措施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境时,截面尺寸应取
下限值;
2) 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距地高度不大于850mm。 6.5.4
1老年人因身体衰退常常在经过公共走廊、过厅、浴室和卫生间等处需借助安全扶手的扶助技术措施通行,本条文中专门规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安全扶手的适宜设计尺寸,其中最小有效长度是考虑不小于老年人两手同时握住扶手的尺寸。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角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2 老年人行为动作准确性低,转角与墙面的处理,利于保证老年人通行时的安全以及避免轮椅等助行设备的磕碰。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标示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对的号码或标识
图案;
2) 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导向标识系统是必要的安全措施,它对于记忆和识别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来说更加重要。出入口标识、楼层平面示意面图、楼梯间楼层标识等连续、清晰,可导引老年人安全出行与疏散,有效地减少遇险时的慌乱。
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
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 公共疏散信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安装
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的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
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
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5)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
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破碎、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日常疏忽导致老年人发生意外。
老年人行动迟缓,反应较慢,沿老年人行走的路线,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以免烫伤、扎伤、擦伤等。
防火门上设透明的防火玻璃,便于对老年人的行动观察与突发事件的救助。防火门的开关设有阻尼缓冲装置,以免在门扇关闭时,容易夹碰轮椅或拐杖,造成伤害。
本规定主要是便于对老年人发生意外时的救助。失智老年人行为自控能力差,(具体位置)应设置视频监控、感应报警等安全措施,以防止老年人走失及意外事故。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的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扶手,防止老年人攀登失足,发生意外。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也是防止老年人意外失足,发生高空坠落事件。在医院及其他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中,经常有双层扶手的使用需要,这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开敞阳台和屋顶上人平台的临空处是禁止的。
为便于老年人在发生火灾时有序疏散及实施外部救援,在老年人休息室设置了安全疏散指向图标。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减弱,在墙面突出处、临空框架柱等特殊位置加以显着标识提示,增强辨识度和安全警示。
6.6建筑设备
6.6.1 给水排水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各类生活供水给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应设置热水供应系统,宜优先采用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2.北京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应供应生活热水,为便于老年人使用,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保证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适合、操作简单、安全。 3.建筑内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及管材。
4.建筑内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自用淋浴间等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4.为符合无障碍要求,方便轮椅的进出,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淋浴间、自用淋浴间等可以选用悬挂式洁具,且下水管尽可能在管井内或靠墙角布置。
5.公用卫生间应采用光电感应式或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及冲水开关便于操作的坐便器。
5.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及记忆力衰退,需要选用具有自控、便于操作的水嘴和卫生洁具。
6.6.2 供暖与空调通风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供暖系统,宜优先考虑集中供暖,供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散热器供暖。 2.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控制装置。 3.建筑内散热器应暗装或者加防护罩。
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6.2的规定。
表6.6.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房间 计算温度 (℃)
5. 老年人居住房间宜设空调降温设备,且冷风不宜直接吹向人体。 5.本条是为了提高养老设施在夏季的室内舒适性。
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的公用厨房、自用与公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6.同国标要求。
7.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同国标要求。
8. 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居住用房 20 生活辅助用房 20 含淋浴的用房 25 生活服务用房 20 活动室多功能厅 20 医疗保健用房 20 管理服务用房 20 8.同国标要求。 6.6.3 建筑电气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老年人生活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老年人生活用房、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的照度值应
符合表6.6.3.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1 、2本条所列指标是根据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中的要求,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功能空间做出相应的设置,并明确活动 用房的照度值应达到300。本条规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生活、活动和辅助空间的照明配置和照度值,考虑到老年人的视力较弱,其照度标准稍有提高。
表6.6.3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生活、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房间名称 照度值(lx) 生活用房 活动室 卫生间 公共厨房 公共餐厅 门厅走廊 200 300 150 200 200 100~150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生活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嵌装脚灯。生活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
3设置脚灯既方便老年人夜间如厕,还可兼消防应急疏散标识照明。 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4 从老年人特点出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照明开关应当昼夜都易识别,安装高度方便轮椅使用者的使用。
5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的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室外台阶、转角、坡道等地形变化处宜设置低矮的照明灯具。
5 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安全,雨棚灯及门口灯具可以不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6为节约能源,同时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特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公共交通空间的照明,均宜采用声控开关控制。
7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
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的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可能。社区养老设施建筑内应采用低烟低卤阻燃型线缆,消防设备的线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 8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8作为安全疏散的重要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9 日间照料中心的生活用房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专线配电,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单设配电箱,主要是出于供电的可靠性和方便管理的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视力及记忆力不好,经常停电会给老年人的安全生活带来隐患,但从实际情况考虑,可能有些地区供电条件不允许,故提出为宜。
10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距地高度低于1.80m时,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生活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距地宜为0.90m~1.10m。
10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的安全型电源插座,主要是从安全与使用方面考虑,以防老年人无意碰到或使用不当时,造成触电危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生活用房插座高度的确定是以床头柜的高度为依据,厨房操作台电源插座的高度是以坐轮椅的人方便操作为依据。
1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11 从老年人的居住、活动规律和需要出发,配备电话、电视和信息网络终端口,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宜设置室内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的护理室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公共活动用房及生活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1.20m~1.30m,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
12 考虑到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况,规定设置紧急呼叫的设施。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
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首层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13设置视频安防监护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在卫生间洗澡、如厕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 14安全防护
1) 社区养老服务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疗用房和卫生间、浴室应做局部
等电位联结;
2) 社区养老服务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等级,线路中应设置PE线; 3) 社区养老服务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4) 社区养老服务施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设有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6) 养老设施建筑的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宜设置具
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探测器。 7) 养老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
14老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而做好电气安全防护是非常重要的。 15绿色节能
1) 社区养老设施的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
2)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
施。
3)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能源管理系统。电能计量应按照用途、物业归
属,运行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分别设置电能计量表。
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适老性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内容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类设施、交通类设施、市政公用类设施、医疗卫生类设施、商业服务类设施等。 7.1.1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全体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也是社区老年人日常光顾的场所,所以应完成必要的适老性建设,使居家养老的服务贯彻到社区的每一处服务设施。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内容,设计范围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类设施、交通类设施、市政公用类设施、医疗卫生类设施、商业服务类设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1. 社区综合服务类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
服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室外运动场地、室内体育设施、社区文化设施等);
2. 交通类设施包括: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公交首末站; 3. 市政公用类设施包括:公共厕所、邮政所、邮政支局;
4. 医疗卫生类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监
督所等;
5. 商业服务类设施包括:小型商服(便利店)、再生资源回收点站、菜市场、
综合超市、便利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金融网点、家政服务点等; 6. 社会福利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的无障碍设施,应
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7.1.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7.2 建筑基地
7.2.1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老年人专用的临时非机动车停车处;
7.2.1有很多身体相对健康的老年人,会利用自行车做为日常的出行工具。在社区的一些商业网点、服务类设施前经常能看到散放的自行车,不仅影响交通也会形成安全隐患。所以,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处,为老年人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使室外环境更加整洁,保证交通畅通与安全; 7.2.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场地内宜进行人车分流设置。
7.2.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进行人车分流设置,减少对老年人来往的干扰。
7.3建筑设计
7.3.1当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7.3.2内部水平交通应满足本标准第6.5.3第1款和第4款的要求;
7.3.3公共空间宜安装连续的安全扶手,应满足本标准第6.5.4第1款的要求; 7.3.4公共空间的等候区域,应设置休息座椅;
7.3.1 7.3.2 7.3.3 7.3.4老年人容易疲劳,不宜长久站立。在公共空间的等候区域,设置休息座椅,减少发生危险的可能;
7.3.5办理服务的窗口和业务台应设置配有座椅的低位服务设施;
7.3.5低位服务设施是《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在服务窗口等位置,方便乘坐轮椅人士的需求而要求设置的。在这些设施下可以配置活动座椅方便老年人使用。
7.3.6室内地面应采用不易破碎、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7.3.7标识应满足本标准第6.5.4第5款的要求;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B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2.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 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5.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6.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19日)
7.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稿》(2014年4月16日稿)
8.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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