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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

2022-06-0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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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

作者:姚瑶 罗千韵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我国教育事业正在不断发展,受教育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种问题逐渐浮现。课题组从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前教育现状和制度,针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宪法;监督;救济

早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就已经规定了德国国民的受教育权。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宪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但在现实中,对于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不够全面。如何有效地保障受教育权,是更好地推进教育事业进程、培养新时代人才的关键。一、受教育权遭遇的问题

根据调研所得数据及采访所得资料,可总结出目前受教育权所面临的几个问题。(一)学生在校人身权利易受侵犯

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体罚问题。2012年10月,一名幼教颜某抓住男童双耳将其提起直至双脚凌空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也使得教师体罚问题成为焦点。此外,最近社会上频频发生的教师猥亵、性侵学生等事件,也表明学生在校的人身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二)全国教育状况不均衡

教育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东部省份小学净入学率均达到99.90%以上甚至100%;明显不同的是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中西部省份,小学净入学率未能达到全国平均值。可见,我国中西部与东部的教育差异仍然比较大。(三)教师队伍素质不足

据《2012年普通小学分课程专任教师学历情况》,目前专科毕业的小学教师总数最多,达2922865人,拥有硕士学位的小学教师人数最少,仅14459人。普遍而言,我国教师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教师素质仍然不足。二、问题产生原因(一)监督机制不健全

教师体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现实中,可供家长、学校对教师进行监督的方法不多,主要是子女交流和未完善的家长委员会。而舆论媒体监督,则较为滞后和片面。总体而言,上述多种监督机制缺乏强制性和及时性,效果有限。(二)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

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这使农村儿童无论实在教育的机会上还是在受教育的待遇上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1]即便在城市中,教学资源有限,加之教育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家庭条件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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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生可能获得更多教育资源。例如择校生制度,使家庭条件成为教育资源分配的影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三)家长与学校沟通不足

家长与学校间的沟通渠道较少。家长会间隔长、时间短,缺乏针对性;家长委员会制度尚不完善,也未大范围推行。据此,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渠道过窄是学生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三、保障受教育权的建议

课题组经过充分的调研以及数据分析,结合具体案例,针对保障受教育权这一问题做出了以下建议。(一)制定完善教育法制,完善救济途径

其一,制定完善教育法制,增强立法操作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制度的保障。但是,我国现行教育法是于1995年通过的,已将近20年未作修改,显然无法妥善解决新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针对立法滞后的弱点,应及时审核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指定的教育法律,按法定程序修改已与现实不相符合的部分,废除已经阻碍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部分,审核不同级别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避免立法的重复和上下位法的冲突和抵触。[2]

其二,完善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现有的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存在问题,不利于保障受教育权。

1.建立校内调解机制

在校内调解委员会,由家长、教工会和专员共同参与,保证校内调解活动自愿、公平。 2.保证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完善教育申诉制度

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还很少见,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增加受教育平等权的可诉性。另外,还应当扩大公民私人的救济途径,尽快完善教育申诉制度[3],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以保证执行。 3.完善受教育权诉讼制度

受教育权由宪法规定,既在诉讼中不可直接适用,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所规范的权利种类。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通行的方法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其后如果仍认为受到侵犯,再向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提出宪法诉求。[4]。另外,也可在《行政诉讼法》中将“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纳入受案范围,使其能够获得行政部门的救济。(二)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

第一,推广、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由民主选举或定期轮换产生,并且应适当吸收从事司法、教育的家长,使家长委员会更加专业化;家长委员会应与学校协商争议解决规则,享有调查、惩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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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教育管理部门下派监督专员。监督专员应定期到校视察、向家长了解情况,作出评价并上报教育管理部门,有助于教育管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监督。

第三,建立对教师的360度绩效考评机制,包括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学生和家长评价等部分,评估结果可与教师待遇挂钩。这样的机制能为家长提供更准确和客观的教学信息,规范教师行为,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三)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

第一,学校可以短信等形式向家长通报学生情况、教学计划等信息,使家长能及时、全面了解孩子的情况与动态。

第二,建立家长论坛。学生、家长可匿名发言、提意见,有助于教育管理部门了解真实信息。

受教育权是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必须让公民普遍树立受教育权意识,立法机关及时完善教育法规,行政机关有效管理教学活动,司法机关完善救济途径,才能使受教育权切实落实到生活中,而不仅仅是远离实际的一条宪法规定,最终成为促进个人成才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参考文献:

[1]于恩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探析[D].河北师范大学,2008. [2]王东霞.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障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6. [3]黄俊杰.论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之法律保障[J].法制博览,2013.8. [4]胡锦光,任端平.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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